又一次听到矿难消息。
几年了,这类消息不绝于耳,大大小小的矿难,每隔几天,就会有那么一起,少的死一两个人,严重的,死上百人。死的那些人,都是小老百姓,死了也就死了,草芥一般,也不可能有秋菊站出来为他们讨一个说法。
说法倒是有的,要么是无证经营,要么是执照没有年审,有关部门早已经下达了停产通知书,他们是违规在经营。
看一看最近几年发生的类似矿难,事后总能发现有关部门下达的整改或者停产一类的通知书。这类通知书并不仅仅只是出现在矿难现场,也一样出现在其他一些恶性事故现场。如此一来,这类通知书,给人的感觉,不像是当地政府部门工作的证明,更像是那些握有实权的官员们的“不在现场证明”:证明事故与他们无关。
官员为什么需要“不在现场证明”?
原因太简单了,他们很清楚,这些矿管理混乱、技术落后、设备不全、安排没有保障,如此干下去,总有一天会出事。有了这“不在现场证明”,真的出事的时候,自己可以置身事外。既然“不在现场”,自然就没有他们什么事了。如果追究起来,最多也就是一个执行不力,或者工作没有做到位,想往更深一层追下去?门儿都没有,因为他们早将门儿堵上了。
官员们怎么可能“不在现场”?开矿又不是偷一根玉米棒子挖一颗红薯,一个月几百吨几千吨甚至几万吨煤从眼皮底子下运出去,他们能不知道吗?能不在现场吗?没有他们发出的通行证,那些矿物难道能够飞出去不成?
去年,某省发生一起恶性矿难,地下水将下井的矿工给埋了。事后查明,这座矿是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了相关许可证的。许可证从何而来?查来查去,没有下文。倒是私下里有消息传出来,原来,许多官员入了这个矿的股份。每年获得极其可观的红利。不仅仅是乡里的官员县里的官员,包括市里省里的高级官员,也一样有股份,官儿越大,股份也越大,分红自然也就越多。这样的事儿,自然没法再查下去,如果查,这个矿连着那个矿,这个股东连着那个股东,这个官员连着那个官员,整个省从上至下,全都有问题了。
事后,省纪检部门下达了一个文件,所有公务员,一律不准参股采矿。
这条纪律非常有趣。中央有规定,严格禁止公务员在管辖区内做生意。难道公务员在管区内参股采矿,不是做生意?如果是,那么,何须下达这样一份文件,直接按中央精神处理好了。自然不能,否则,可能整个省三分之一以上的干部都要受处理了,而且处理的都是握有实权的官员,那样,这个省岂不是瘫痪了?法不责众嘛,自然是既往不咎了。
倒是有一位高级官员痛快,他不按省纪检部门的通知退出股份,而是干脆辞职,当他的矿山董事去了。
由此可知,无论哪一座矿,或大或小,都连接着诸多官员们的利益。
利之所至,啥事儿干不出来?先想办法弄个“不在现场证明”,实在只能算是小儿科。这种小儿科之所以能够起作用,关键在于彼此心里都很明白,一根藤上栓了一大串儿葡萄呢,就算你没被栓在这一串葡萄上,也被栓在了那一串葡萄上,藤给扯出来了,大家能有好事儿?
媒体一直在说,矿难怎么就制止不了?自然是没法制止了,连风都能吹破的那么一张“不在现场证明”,却无法被权力的铁拳击破,能制止得了吗?
呜呼哀哉,矿下的冤魂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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