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芳:吴英房产被贱卖案必有蹊跷
前天,吴英房产被贱卖案在浙江女子监狱开庭,各大网站相继进行了报道。新浪有两篇报道,题目分别是《吴英出庭房产贱卖案莫名被原告 吴父称是假案》和《吴英案中案浙江省女监开庭重审 案件已历6年》,读后让人倍感蹊跷。
蹊跷一:案件事发于吴英被刑拘一个多月前。
“此次开庭的吴英“案中案”事发于吴英案发(吴英2007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带走)前的2006年12月28日。”
也就是说这个案件起诉后一个月多点吴英刑事案案发。
蹊跷二:案件立案快调解快。
“两起案件经金华中院调解后,在12月28日当天分别作出了(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5号、(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
当天立案,当天调解,速度之快令人膛目。
蹊跷三:对调解进行再审。
“在2007年-2008年间,金华中院又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并撤销了上述两份调解书。由此,参与诉讼的几方均对撤销调解书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院。”
案件调解的原则一是合法,二是自愿。从“参与诉讼的几方均对撤销调解书不服”来看,调解肯定是自愿,那么启动再审程序的就不是当事人,而是法院,也就是调解有不合法的地方。
蹊跷四:吴英是被原告?
“吴英在自己的申诉书里写道,她从未上诉过,没有支付过上诉费,并且与刘胡二人以及毕健素不相识从未谋面。”“吴英本人昨日却表示自己并未起诉,甚至不认识原告、被告,而自称本色集团经理代为起诉的原告也非本色员工。”
那么是不是有人以不正当手段伪造签名、起诉书等材料呢?
蹊跷五:吴英真的被原告吗?
“2006年,吴英一纸诉状将胡滋仁和刘贤富二人告上法庭,称曾将东阳市的14处房产以343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俩,但两人尚欠本色集团尾款210万和280万,要求归还欠款。”
不管案件中原告是吴英,还是本色集团(吴英是法定代表人),既然是被原告,吴英可以向法院说明,撤回起诉。调解书已经被撤销,案件已经回到了一审阶段,为什么不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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