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卖淫案”报道与未成年人保护
(2009-06-13 17: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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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卖淫案”报道与未成年人保护
相关法律关于未成年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