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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卖淫案”报道与未成年人保护

(2009-06-13 17:20:46)
标签:

小学生卖淫案

新闻报道

未成年人保护

个人隐私

法律

杂谈

分类: 平之如水(法律案例)

“小学生卖淫案”报道与未成年人保护

 

    《两小学女生被警方以卖淫罪名拘捕遭刑讯逼供》可能是报道“小学女生卖淫案”比较早的一篇报道。文中写道:“刘芳芳15岁,刘莉莉13岁。在2009年3月16日之前,她们是昆明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她们是同班同学,也是亲姐妹。”“3月16日,星期一。距刘芳芳、刘莉莉进入昆明市五华区博华学校读书还不到一个月。放学回家,吃过晚饭,一家人呆在屋子里看电视。“晚上8点左右,她俩说要去街上吃烧烤”,母亲张安芬说。”“在昆明王家桥一家游戏室打工的普恩富,跟刘芳芳的父亲刘仕华是好朋友。那天,他也在刘家。”“曾经跟刘仕华一起在工地打工的黄宝龙,当晚目睹了发生在王家桥冶炼厂生活区1号大门口对面街上的情景。”“2009年5月27日,端午节的头一天,昆明市王家桥冶炼厂生活区。刘仕华一家租住的出租房里,刘芳芳、刘莉莉茫然地看着不停哭诉的母亲。”文章最后:“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文中刘芳芳、刘莉莉为化名”。由于事件的发展,网上关于这个案件的报道很多,有的还配发了当事人亲属的照片或者不太清晰的当事人照片。

 

相关法律关于未成年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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