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与处女膜是否完整没有必然联系
“小学女生卖淫案”已在在网上连续报道好多天。其实,关于“处女卖淫案”最近几年屡有类似报道。对于“处女卖淫案”,一些人(包括警方)往往围绕处女膜是否完整阐述自己的观点,实际上这是走入了一种误区。
我们打开百度百科,搜索“处女膜”一词,可以看到这样一段话:“性交固然会使处女膜破裂,但处女膜破裂却并非都是性交致,剧烈运动、阴道用药、某些繁重的体力劳动都可致处女膜破裂。幼年无知,将异物塞入阴道以及手淫等,也会使处女膜破裂。处女膜与处女之间,并不能一律划上等号。”实际上这种理论是大多数人都知道的,这里无需赘言。
再言之,即使不是处女,也不一定能证明她就有卖淫行为。因为,我们且不说其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处女膜破裂,即使是由于性交所致,结了婚的人应该都不是处女,而且没结婚的人也有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但是,我们并不是说,结了婚的人之中就不存在卖淫女,卖淫女中结了婚的人或者曾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人也是有的。
同样,即使是处女,也不能证明她就不存在卖淫行为。2001年2月18日《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另外,早在1995年《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已废止)就曾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在歌舞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应按卖淫嫖娼对行为人双方予以处罚。”后者在前者下发时已经废止,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中了解一下法律对卖淫行为的定性和当时的立法目的。
可见,卖淫与处女膜是否完整没有必然联系。正确认定未婚女子是否存在卖淫行为,仅仅依据处女膜是否完整作出判断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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