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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安“禁止接受性贿赂”你笑了吗?

(2007-11-15 13:16:50)
标签:

人文/历史

公安

消防

四个严禁

副教授

枪击

分类: 热踪评论

      1114公安部门出了两件事,令在下愤恨不久,又笑了个半死。堂堂的“人民保护神”,本应是支纪律严明的队伍,却大放“娱乐光彩”,岂不怪哉?

1113凌晨,广东珠江医院一位神经外科副教授,在和德国同学开车途中与巡警发生争执,在经过短暂的争吵过后,巡警开枪,将这位博士击死。次日广州警方迅速发布通报(这个速度还是值得赞赏的),说:海珠民警执行公务时受到阻挠,被迫鸣枪,造成一名男子死亡,目前已成立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我们注意到:公安局的这份通报几乎已经对事件进行了“定性”,关键在于那个“被迫”两字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赋予警察在危及公共安全时可以开枪,但是公安部门已经如此肯定是“被迫”开枪,那还要成立调查组干什么?这种行为和言辞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在欺世盗名。另据当地媒体报道,与死者一道关键证人已被警方“控制”,对于死者的家属和辩护人来说,现在面临的是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普通老百姓都知道,发生争执找人评理,既要自己说话又要允许别人说话,不能完全控制别人的嘴,更不能说过头话,否则就有“话多反无理”、“胡搅蛮缠”的嫌疑,反而让人不足为信。如果有法庭,你不让控辩对方说话,那就是藐视法庭,与法不容的违法行为。我们的“人民保护神”,这点道理你们不懂吗?

旋即,14日公安消防部队发布实施了《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公安消防部队严禁在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堂皇地登在首条上。我本认为,公安部门是一支懂法的队伍、一支道德水准要求高于普通百姓的队伍、一支算得上是由“纯粹的人”组成的队伍,然而“禁止接受性贿赂”却真的成了禁令中的一条!看来公安部门不但要好好学法,更要好好修辞,什么是禁令,顾名思义是“令行禁止”之意,而接受性贿赂按《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属于治安法调整的违法行为,现在才规定这条起码的“不能违法”的禁令,岂不是说过去消防官兵寻欢作乐、收受“非物质”贿赂一概既往不咎了?如果公安人员连“不能嫖娼”这一条做人基本道理还需要警钟常鸣的话,他们还有什么资格查这查那?还有什么资格教育这教育那?要不要再增加一条:自我介绍时要说自己是公安消防部门,不是吃喝嫖赌之徒?公安部《五条禁令》为什么只提禁酒、禁枪就是这个道理。这样的规定,在下的确笑很久,要是让我们这些老百姓与公安高层开一场辩论会一定很精彩。

但是,笑归笑,笑中还是带些许的苦涩。我很理解公安部队出台这样的规定的苦衷,这些年来,公安部队出了多少败类,老百姓是看在眼里,恨在心里。一出了问题,公安部门只能关起门来骂儿子,广州警方为什么在通报中如果护短,并非真是保护子弟,而是怕老百姓起哄,诅骂公安带头违法。消防部门首提“禁止接受性贿赂”也是被这些年人消防官兵不注意自身形象,为非作歹弄怕了。《消防法》规定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属于“无偿管理服务项目”,对于不受钱的行政服务,要挟吃耍的想法自然会浮现于这些“大兵们”的脑海里,哪家娱乐场所没有消防官兵的身影?哪家房地产公司没有屁颠颠地给这些大兵们“事后埋单”?美国人为什么令其它可怕?可怕之处就是在“9.11”发生时,消防官兵个个镇定自若,即使在得知双子楼即将倒塌时,他们也在站过道上让老百姓先下楼。我记得衡阳大火发生后,我们也想“利用机会”给消防兵正正名,只是电视台的报道孤掌难鸣,老百姓心中有数,你硬是让我们看那些“干叫叫”的旋律,岂不是又要让我们大笑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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