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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药价大战"对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系改革的启示
毛嘉陵
药品市场竞争的"精彩游戏",有时候的确令人难以捉摸,曾几何时将药价"虚高"上去,是为了"竞争"的需要,而今成都药市的"降价大战"(编者注:本报曾于2001年4月5日第三版报道),也是为了"竞争"的需要。对竞争者们来说,不管哪一种"竞争大战",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和赚取更大的利润,但对普通患者来说,其意义就截然不同了,药价虚高得利的决不是患者,而大打价格战之后患者多少会得到些实惠。
这次成都药市价格大战,使我们不仅有幸观望了一次药市激烈"争斗"的"戏剧",而且也使药市上一向最为敏感的"药价隐私"终于"裸露"在了人们的眼前,让大家对神秘的"药价"有了一次"一饱眼福"的机会。看完热闹之后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药品市场的竞争只有演绎"虚高"的定价和"喧闹"的降价,方可显"英雄本色"?也才独具竞争之"魅力"吗?药价到底应该怎样制定,又该怎样监督管理,才对生产经营者和医院最有利,对消费者最合理?
连小孩子都知道要做游戏必须遵守游戏规则,要参加体育比赛也得遵守竞赛规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要从事比游戏、体育比赛更为严肃的市场经济活动,就必须遵纪守法,即使要搞市场竞争,也必须搞得合理合法。我国对药价的管理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几种管理形式,前两者肯定由国家直接监控,而后者虽然名其曰"市场调节",但并不意味着生产、经营者和医院就可以随心所欲"漫无边际"地确定价格,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定价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和医院,都必须在政府核准的最高零售价以下、生产(进货)经营成本之上这个特定空间中进行"自由"定价。只要我们的生产经营者和医院能够按照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如实地上报生产经营成本和客观地定价,而政府有关部门又能够严格执法和"拒腐蚀永不沾",就完全可以杜绝或大大地减少"虚高定价"的发生。
没有昨天的"虚高定价",又哪会有今天的"降价大战"呢?当按如实申报生产经营成本核定下来的药价不能满足中间销售环节的"好处"需要时,药价申报者就会想方设法地将药价"虚高"上去,药价高了,老百姓必然会不满,这种状况持续了多年后,终于有人出来"为民谋利"。薄利多销,总比"价高货不动"好。由此看来成都的这场"降价大战"决非偶然,这无疑对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系敲响了警钟。
我们谁也不应该忘记,医药卫生事业是一个伟大而神圣的事业,药品更是一种关系百姓性命和健康的特殊商品,与之相关的一切活动都应是十分严肃的。很显然,药价不应该虚高,虚高了就应该降下来,这种"降"一种是有关部门根据"游戏规则"将其"适度"或"强行"下调,另一种则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由生产经营者"自觉"地调低药价。近年来国家已将国家控制价格范围内的不少药品进行过降价调整,一些企业也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下调过药价,然而更多的高价药仍然依仗着多年来苦心经营的"特别通道",继续顺畅地让广大患者"被动"地接受着这种不尽合理的"消费"现实。
我们不得不进行一下反思,药价管理体制的改革真要等到市场的矛盾已经激化到了极点,有关部门才来"思考"和"行动"?在药价管理这个问题上,政府的调控能力到底应该怎样来体现?有关部门是否应该"高瞻远曙",随时全面深入地了解市场的变化,主动及时地制定出"新游戏"的规则,并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监督,这样既可避免社会上出现一些不甚严肃的事件的发生,也可避免让一些"喧闹"的活动来"调控"主管部门工作的"被动"和"难堪"。很难想象,一个小药店的"喧闹"居然牵引和暴露出了药价管理体制上的大问题。既然问题已经凸现,有关部门应该有所动作了,但愿别在调查、研究、汇报、再研究、再汇报......这个阶段停留太久。在此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建议一:药品价格管理要法制化。我国对药品价格管理已制定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大家一般对违法涨价牟取暴利的行为比较关注,而对药品定价的申报、审批、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违法活动,很多人对此的注意还不够,因此应加大《药品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院有违规行为者,必须严格按照我国的《药品管理法》、《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应该严厉打击行贿犯罪分子,以尽快刹住行贿和回扣销药之歪风。
建议二:药品价格管理要规范化。当前医药营销活动中的行贿促销与回扣、让利促销混杂在一起,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明确界定出"药品营销中行贿、回扣和'让利'行为的区分",并制定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建议三:药品价格管理要科学化。应当制定一套科学、客观、规范和可操作性强的定价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
建议四:药品定价过程要透明化。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在必要时还应举行听证会或请专家评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严防"暗箱操作",坚决堵住"后门价"、"人情价"导致虚高定价的"出笼"。
建议五:药品定价的管理要制度化。药品在第1次定价实施后的1年内,应对该药品在市场上的实际销售价进行定期的跟踪监测。如发现该药在搞"大回扣、大让利",就可认为当时的定价定高了,应及时将其虚高的部分降下来。对多数新药每隔一、两年都应进行一次"普查"。
建议六:打破医药系统的垄断机制。在医药和医疗行业中,暴利营销经常是与垄断经营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有人建议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制 度,使消费者可以在几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看病,凭处方可以选择在几家"定 点药店"中的一家药店购药或者在医院门诊药房买药,都可以报销。国家现已决定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实这也很难完全避免垄断和腐败的出现,因为目前全国各地的大中型医院和大型医药经销公司都属国营,旧的垄断还未消除,新的垄断有可能又产生了。此外,医院或医生也完全有可能与院外的药店形成某种默契,医生开了处方后建议患者都到那里去买,这也许又会形成一股"地下交易"的暗流。这些问题的确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建议七:医院进药实行招标制。"招标"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一个较为公平、透明的采购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既有利于反腐倡廉,净化医药市场,又有利于医院降低采购物资费用。
建议八:加强医院定价的监督。对医院药品价格的管理要有专门机构的专人来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对违规者应予以暴光处理,并予以较高额度的罚款。
建议九:完善医院的补偿机制。医疗单位采用"以药养医"的体制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仅不利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生医疗技术价值的体现,而且会导致"劳务亏损卖药补偿"这种畸形现象的出现。有人认为在医疗单位那种医与药经营收入不分的垄断体制被打破后,应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但这又会不会在药价还没降下来的情况下,医疗费又上涨了,仍未见切实有效地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药品虚高定价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不可能由类似本文这样的一篇小稿就能将所有的问题都说透彻、讲清楚的。在目前十分复杂的社会背景情况下,要在短时间内就拿出一套办法来迅速扭转这种状况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能转向以监督为主的管理模式后,应多做一些实际调查,针对不同的问题,制定出一些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监督管理办法,真真正正地为广大老百姓患者做一些实事。
毛嘉陵
药品市场竞争的"精彩游戏",有时候的确令人难以捉摸,曾几何时将药价"虚高"上去,是为了"竞争"的需要,而今成都药市的"降价大战"(编者注:本报曾于2001年4月5日第三版报道),也是为了"竞争"的需要。对竞争者们来说,不管哪一种"竞争大战",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和赚取更大的利润,但对普通患者来说,其意义就截然不同了,药价虚高得利的决不是患者,而大打价格战之后患者多少会得到些实惠。
这次成都药市价格大战,使我们不仅有幸观望了一次药市激烈"争斗"的"戏剧",而且也使药市上一向最为敏感的"药价隐私"终于"裸露"在了人们的眼前,让大家对神秘的"药价"有了一次"一饱眼福"的机会。看完热闹之后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药品市场的竞争只有演绎"虚高"的定价和"喧闹"的降价,方可显"英雄本色"?也才独具竞争之"魅力"吗?药价到底应该怎样制定,又该怎样监督管理,才对生产经营者和医院最有利,对消费者最合理?
连小孩子都知道要做游戏必须遵守游戏规则,要参加体育比赛也得遵守竞赛规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要从事比游戏、体育比赛更为严肃的市场经济活动,就必须遵纪守法,即使要搞市场竞争,也必须搞得合理合法。我国对药价的管理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几种管理形式,前两者肯定由国家直接监控,而后者虽然名其曰"市场调节",但并不意味着生产、经营者和医院就可以随心所欲"漫无边际"地确定价格,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定价有关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和医院,都必须在政府核准的最高零售价以下、生产(进货)经营成本之上这个特定空间中进行"自由"定价。只要我们的生产经营者和医院能够按照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如实地上报生产经营成本和客观地定价,而政府有关部门又能够严格执法和"拒腐蚀永不沾",就完全可以杜绝或大大地减少"虚高定价"的发生。
没有昨天的"虚高定价",又哪会有今天的"降价大战"呢?当按如实申报生产经营成本核定下来的药价不能满足中间销售环节的"好处"需要时,药价申报者就会想方设法地将药价"虚高"上去,药价高了,老百姓必然会不满,这种状况持续了多年后,终于有人出来"为民谋利"。薄利多销,总比"价高货不动"好。由此看来成都的这场"降价大战"决非偶然,这无疑对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系敲响了警钟。
我们谁也不应该忘记,医药卫生事业是一个伟大而神圣的事业,药品更是一种关系百姓性命和健康的特殊商品,与之相关的一切活动都应是十分严肃的。很显然,药价不应该虚高,虚高了就应该降下来,这种"降"一种是有关部门根据"游戏规则"将其"适度"或"强行"下调,另一种则是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由生产经营者"自觉"地调低药价。近年来国家已将国家控制价格范围内的不少药品进行过降价调整,一些企业也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下调过药价,然而更多的高价药仍然依仗着多年来苦心经营的"特别通道",继续顺畅地让广大患者"被动"地接受着这种不尽合理的"消费"现实。
我们不得不进行一下反思,药价管理体制的改革真要等到市场的矛盾已经激化到了极点,有关部门才来"思考"和"行动"?在药价管理这个问题上,政府的调控能力到底应该怎样来体现?有关部门是否应该"高瞻远曙",随时全面深入地了解市场的变化,主动及时地制定出"新游戏"的规则,并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监督,这样既可避免社会上出现一些不甚严肃的事件的发生,也可避免让一些"喧闹"的活动来"调控"主管部门工作的"被动"和"难堪"。很难想象,一个小药店的"喧闹"居然牵引和暴露出了药价管理体制上的大问题。既然问题已经凸现,有关部门应该有所动作了,但愿别在调查、研究、汇报、再研究、再汇报......这个阶段停留太久。在此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建议一:药品价格管理要法制化。我国对药品价格管理已制定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大家一般对违法涨价牟取暴利的行为比较关注,而对药品定价的申报、审批、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违法活动,很多人对此的注意还不够,因此应加大《药品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院有违规行为者,必须严格按照我国的《药品管理法》、《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应该严厉打击行贿犯罪分子,以尽快刹住行贿和回扣销药之歪风。
建议二:药品价格管理要规范化。当前医药营销活动中的行贿促销与回扣、让利促销混杂在一起,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明确界定出"药品营销中行贿、回扣和'让利'行为的区分",并制定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建议三:药品价格管理要科学化。应当制定一套科学、客观、规范和可操作性强的定价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
建议四:药品定价过程要透明化。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在必要时还应举行听证会或请专家评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严防"暗箱操作",坚决堵住"后门价"、"人情价"导致虚高定价的"出笼"。
建议五:药品定价的管理要制度化。药品在第1次定价实施后的1年内,应对该药品在市场上的实际销售价进行定期的跟踪监测。如发现该药在搞"大回扣、大让利",就可认为当时的定价定高了,应及时将其虚高的部分降下来。对多数新药每隔一、两年都应进行一次"普查"。
建议六:打破医药系统的垄断机制。在医药和医疗行业中,暴利营销经常是与垄断经营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有人建议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制 度,使消费者可以在几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看病,凭处方可以选择在几家"定 点药店"中的一家药店购药或者在医院门诊药房买药,都可以报销。国家现已决定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实这也很难完全避免垄断和腐败的出现,因为目前全国各地的大中型医院和大型医药经销公司都属国营,旧的垄断还未消除,新的垄断有可能又产生了。此外,医院或医生也完全有可能与院外的药店形成某种默契,医生开了处方后建议患者都到那里去买,这也许又会形成一股"地下交易"的暗流。这些问题的确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建议七:医院进药实行招标制。"招标"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一个较为公平、透明的采购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既有利于反腐倡廉,净化医药市场,又有利于医院降低采购物资费用。
建议八:加强医院定价的监督。对医院药品价格的管理要有专门机构的专人来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对违规者应予以暴光处理,并予以较高额度的罚款。
建议九:完善医院的补偿机制。医疗单位采用"以药养医"的体制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仅不利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生医疗技术价值的体现,而且会导致"劳务亏损卖药补偿"这种畸形现象的出现。有人认为在医疗单位那种医与药经营收入不分的垄断体制被打破后,应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但这又会不会在药价还没降下来的情况下,医疗费又上涨了,仍未见切实有效地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药品虚高定价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不可能由类似本文这样的一篇小稿就能将所有的问题都说透彻、讲清楚的。在目前十分复杂的社会背景情况下,要在短时间内就拿出一套办法来迅速扭转这种状况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能转向以监督为主的管理模式后,应多做一些实际调查,针对不同的问题,制定出一些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监督管理办法,真真正正地为广大老百姓患者做一些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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