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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新闻传媒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采访权、摄影摄像权等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证,传媒机构的活动更多的是以民间的约定俗成和社会默许开展,一当发生舆论监督的反弹或媒体的善意失误,媒体机构只能以普通法人的位置展开法律对抗,更糟糕的是,如果媒体机构此时选择退却或抛弃,记者只能以“图文自负”的个人地位对抗诉讼,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此方面,我们必须承认和赋予传媒在一定范围内的“特权”,这是基本的游戏规则,也是媒体强化自律,提高准入门槛的反面动力。
正是没有新闻法律作为保障,在所谓的新闻侵权的诉讼中,才一再上演各种戏剧般的赔偿要求和惊人数额,其意义与其说是诉讼要求,不如说是恐吓:让媒体小心掂量下庞大的数字和手里那点可怜的媒体权利的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新闻法规绝不是权利保障法,更包括义务和责任。而媒体的法律权利也和目前一些媒体的表现无关。
退出法律范畴来观察,政府宽容和社会宽容也是媒体能够发挥社会功效,服务大众的重要基石。现代社会的宽容度在国际上已经达到以下高度:即媒体在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报道中,即使发布错误的信息或者发生名誉侵权,只要其出发点是为了社会大众的利益,而非恶意,即不承担此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而证明报道具有恶意的举证责任应该归于对媒体提起诉讼者,在此方面,美国有很好的案例。当然,在对个人的报道方面,社会对媒体的宽容度将变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