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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屡遭“恐吓”的制度原因

(2006-08-29 16:23:21)
分类: 财经评论
   媒体屡遭“恐吓”的制度原因

  

  一篇名为《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文章最终引来3000万元索赔。由于不满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现象的报道,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一举创下中国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

    3000万元虽然惊人,不过按照该公司的这种思维模式,我想这个记录可以随时轻松被其他公司打破,只要他们不满某一篇报道或抓住文字的某一处破绽即可。在这些狮子大张嘴的背后是一个尴尬的法律情景:鸿富锦们可以通过强大而成熟的侵权法条和案例抓住任何一点“错误”展开诉讼,而由于没有明确的新闻法规引为后援,媒体在此时只能回归民法意义上的普通主体,以不利位置充担被告。事实上,媒体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舆论与监督力量,即使在中国尚达不到杰弗逊所说的,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到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也需要相当明确的法律援助与社会宽容。

在中国,新闻传媒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采访权、摄影摄像权等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证,传媒机构的活动更多的是以民间的约定俗成和社会默许开展,一当发生舆论监督的反弹或媒体的善意失误,媒体机构只能以普通法人的位置展开法律对抗,更糟糕的是,如果媒体机构此时选择退却或抛弃,记者只能以“图文自负”的个人地位对抗诉讼,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此方面,我们必须承认和赋予传媒在一定范围内的“特权”,这是基本的游戏规则,也是媒体强化自律,提高准入门槛的反面动力。

正是没有新闻法律作为保障,在所谓的新闻侵权的诉讼中,才一再上演各种戏剧般的赔偿要求和惊人数额,其意义与其说是诉讼要求,不如说是恐吓:让媒体小心掂量下庞大的数字和手里那点可怜的媒体权利的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新闻法规绝不是权利保障法,更包括义务和责任。而媒体的法律权利也和目前一些媒体的表现无关。

退出法律范畴来观察,政府宽容和社会宽容也是媒体能够发挥社会功效,服务大众的重要基石。现代社会的宽容度在国际上已经达到以下高度:即媒体在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报道中,即使发布错误的信息或者发生名誉侵权,只要其出发点是为了社会大众的利益,而非恶意,即不承担此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而证明报道具有恶意的举证责任应该归于对媒体提起诉讼者,在此方面,美国有很好的案例。当然,在对个人的报道方面,社会对媒体的宽容度将变小。

   在谈及政府和媒体的关系中,人们喜欢说,一个好的政府从来不怕被错误的消息打倒。对于鸿富锦公司,我想说的是,一个好的公司也不会害怕媒体善良的批评。这种批评之所以善良,大而言之是它为着社会从业者的基本身心与物质利益,小而言之是促进鸿富锦公司更好地规范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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