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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利弊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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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的职能,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有这样一段论述:第一,保证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保护社会个人,使其不受社会任何人的压迫;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其公共设施。在实践中,人们似乎更关心前两条,但事实上后者同样不容忽视:因为它经常成为吞噬公众财富的黑洞和滋生腐败的温床。
进入90 年代以来,一种被称为“阳光下的行政”的东西经由舆论炒作而热闹非凡地在中国登陆,它的名字叫“政府采购”。据说这种在国际流行已久的规则一经引进就创下惊人的战绩,各地不断传来的“节约”的钱财之巨,令人对有关部门以往花钱方式的吃惊远甚于“政府采购”本身。钱的确就如同海绵里的水,只要某些人愿意“挤”,总还是有的。
对子越来越多的国人来说,看清楚政府如何花钱比政府少花钱也许更有意义。从制度本身来说,“政府采购”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毕竟体现了行政公开和政治透明度的增强。事实上,政府的“吃穿用度”无一不来自于纳税人,行政行为理应具有两个基本的指向:一是追求正义(依法办事);二是追求合理性(少花钱多办事)。
不过,谁要是认为如此一来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腐败问题,那就错了。在缺乏缜密的规范和监督程序之下,政府采购只是降低了行政作弊的概率,却无形中增加了腐败的成本,因为无数的企业将会不惜一切代价力图获取政府订单,包括非法手段。事实上,政府采购之中的种种“猫腻”,在西方一直是各种丑闻的“发源地”之一。
一切制度皆由人操纵,只要握有权利,腐败就永远处于“准发生”的状态。不过,“政府采购”仍不失为一件好事,其所体现的“程序公开”在中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这让人想起英国法官杰克逊在1953 年所说的一句判词:如果让他在以民主法程序适用专制法和以专制法程序适用民主法之间进行选择,那么他宁可选择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