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卖淫女反而被拘,值得国人深思
(2014-05-15 08: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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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面关键张某由张某并监狱 |
分类: 惠龙杂文选编 |
救卖淫女反而被拘,值得国人深思
2014年5月14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一篇文章,说贵州一小伙张某,在嫖娼时,卖淫女向他求救,自称她是被骗卖淫的,需要小伙子报警救她。张某犹豫再三还是报警,并协助当地派出所顺利地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但张某本人却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
看了这篇报道,让我浮想联翩,想起自己年轻的时候,见义有为的事情层出不穷,为抓一个小偷,全小区的人人人上阵,为抓一个流氓,将嫌疑犯追到穷头陌路……
可是,自从普及了防卫过当以后,一些见义勇为者,被过激行为送进监狱以后,这种见义勇为的事情越来越少,不是身边的人没有正义感,而是,不知道此事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后果。只能凭借电话拨打110.
等警察来了,犯罪嫌疑人不是跑了,就是事态已经造成无法挽回的地步。反而,各大媒体开始报道路见不平为什么无人拔刀相助?记得有一位记者问旁观者:你为什么不出面帮助,而是非要选择报警时,哪位报警者却说:不是不敢救,而是,不知救下后,自己会得到什么?
我们都知道:法治本意是惩恶扬善,而非一味“抑善扬恶”。如果说张某的嫖娼是一种“恶”的话,但与其报警的见义勇为与立功来比,他的嫖娼行为,只能是一种“小恶”。当地派出所不但不应该拘留他,还应保护他的嫖娼行为不被曝光,而是采取“暗地教育,公开表扬”的方法。
我把这条新闻告诉了身边同事,从他们的反应来看,几乎是一边倒的倾向,都把情理法的砝码倾向了张某,认为警方不该对他如此处罚。这样的舆情具有一定代表性,应该充分予以考虑。
从法律执行来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张某并不冤。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又有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只是操作起来不够明确。
实际上,结合张某的立功表现,一是应该对他的见义勇为予以物质奖励,二是对他的嫖娼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这个裁定自由度完全掌握在警方手里。对有立功表现人员的处罚操作中,可以有从轻、减轻、免除3个不同的概念。该案中当事人最后被拘10天,办案人员是按照“从轻”来处罚的,而没有启动“免除”这一档次,其裁定的轻重与合理性还值得进一步权衡与推敲。
法治的终极目标也是维护公平正义,让人弃恶从善。判定一个人是否违法、违法的轻重要综合他的违法动机与结果来看。就张某由嫖娼到报警救卖淫女来看,他的由恶到善的过程经过了积极的质变,既弘扬了正能量,又传递了积极的价值观,这期间的“红与黑”要厘清,对“红”的一面我们要鼓励和表彰,不能误导人们心中的“黑”去抬头去泛滥蔓延。无论是嫖客还是卖淫女,我们都要给一个很好的“从良”教育和处置。
关键是教育国人,怎样发挥正能量,让见义勇为者,不光流血还要流泪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