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重罚抄袭行为
(2014-02-24 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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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重罚抄袭行为
《哈利·波特》译者马爱农,起诉中国妇女出版社及新世界出版社抄袭案,近日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前案共赔3万元,后案共赔11.5万元。马爱农认为判罚太轻,正考虑上诉。此案开庭前,笔者曾联络百位知名翻译家发表公开声援信,要求严惩抄袭恶行,获得了舆论广泛支持。笔者认为此次马爱农上诉的理由有四个:
理由一:被告辩称,“马爱侬”是其真名“孙豆豆”的笔名,还说马是父亲属相,侬是沪语你,因“离家方知父母恩”,故取名“马爱侬”。笔者认为,就按被告所称,取此笔名是表达“爸爸爱我”之意,那也该取“马爱阿拉”,为什么偏取马爱侬呢?
理由二:抄袭之嫌,还需追究。马爱侬案,这次只判了“傍名”误导这一条。至于13本书中,哪些抄,抄了谁,怎么抄,还没有说法。要查清13本书的抄袭证据,虽一时有难度,但仅以书名、封面、开本、价格不同,就撇去被告可能抄袭剽窃之嫌,似也难以服人。身为翻译出版人,针对短期就能出13部译作,笔者认为只有两种推断:这位孙豆豆,要么是精通多种外语的快手翻译家,要么难脱抄袭或变相抄袭之嫌。
理由三:被侵权的精神损害,理应获得赔偿。这两起案件,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一审不予支持,理由是原告没有精神受损害的举证。对此笔者认为,维权举证不应太苛求。一审已认定,中国妇女出版社周黎译的《绿山墙的安妮》,抄袭率高达97%,马爱农及人民文学出版社,为对照正盗版付出了巨大人力、物力。马爱农被“马爱侬”冒名,受到许多人的误解。再加上要打官司,请律师、写诉状、交诉费、找证据等一系列诉讼成本,这些都应属于精神损害。维权案被侵权事实,就是精神受伤害的证据,苛求举证而拒绝赔偿,显然有失法律公允。
理由四:抄袭应施以重罚。抄袭剽窃是一种文化腐败,对原创作品的不尊重,危害极大。多年来因为侵权成本太轻,而维权成本又太高,以至抄袭盗印现象屡禁不止。首先,不宜再以稿费为基准来核计赔偿额。应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判罚:“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可参照处罚冒名假货的规定,按侵权总码洋一赔十处罚。其次,马爱农诉中国妇女出版社和新世界出版社两起侵权案,涉案金额及影响都较大,建议根据刑法第217、218条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迫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