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整治“跟风出版”歪风
李景端
出版界“跟风出版”现象存在已久,以至许多人见怪不怪,几近麻木了。只是不久前发生的一场官司,又使这个话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与思考。
前些年,海内外著名学者南怀瑾先生曾在吴江创办了一座“太湖大学堂”,系统举办中国传统文化讲座,并授权复旦大学出版社、东方出版社出版他的讲授著述。由于融入了南老个人独到的解读,内容深入浅出,生动幽默,所以他的书非常畅销。这一来,立即招来好多家出版社的“跟风出版”。目前市场上标名“南怀瑾著述”的各种版本多达二三十种。有的用“南怀瑾说”、“南怀瑾认为”的形式,以“引用”之名,行剽窃之实;有的把南怀瑾的见解,变换说法,打扮成自己的观点;有的擅用南怀瑾的肖像及其图片,强拿没商量;更有表面打着南怀瑾的旗号,实则极尽断章取义、摘我所需之能事,篡改甚至杜撰南怀瑾的言论。
其实南怀瑾著述“被跟风”,仅仅是近年不胜枚举的“跟风出版”中较为突出的一例罢了。也许对南怀瑾著述的“跟风出版”太滥太厉害了,不仅逼着原作者无奈向法院起诉,还引发部分媒体,组织了一场“从假冒南怀瑾先生之名的各种图书泛滥看中国文化市场”的座谈会,足见人们对“跟风出版”这种现象,既憎恶,又无奈。
在我看来,“跟风出版”似乎有两种:一种是遇到重大纪念日和重要盛举,如多少周年庆、香港回归、迎奥运等等,许多社搭车竞出相同主题的书:另一种是争夺出版资源,跟随他人的创意,改头换面重复出版。前一种,有时虽也存在选题雷同,挖掘不深,品种过多等缺憾,但毕竟出于弘扬主旋律,多少还有正面意义。而后一种,则主要受逐利驱使,想借人家畅销之风,变着手法来赚钱,这显然是不可取的。两种“跟风出版”都有各自要解决的问题,但重点无疑应该谴责并整治后一种“跟风牟利”的出版歪风。
这类“跟风书”,其共用的手法,就是打“擦边球”。现在的著作权法,对“跟风出版”缺乏明确界定,以至被人钻了“法律空白”的空子。他们的借口,就是“书名不受版权保护”。君不见,出了一本《中国不高兴》,就引来这《不高兴》那《不高兴》。你有《水煮三国》,我就有“水淘”、“烧烤”多种烹调三国。盗墓书一吃香,我跟着就来“挖墓惊魂”、“守陵秘闻”。还有什么“奶酪系列”、“穷爸爸系列”、“胜过好老师系列”,等等。正跟还不够,还要再来个反跟,于是《反盗墓》、《说不》、《反细节决定成败》等故唱反调的书纷纷出笼。许多人对此分明反感,但均因“跟风出版”打的是“擦边球”,较难抓住它触法的把柄,以至往往见怪不怪,徒唤奈何。
说“跟风出版”不触法,我认为,这是对其性质在认识上的误判。其实,跟风的背后往往就是侵权。理由是:
笫一,体现在物品和行为中的创意,凝聚了知识的创造,同样是一种知识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像南怀瑾的系列讲座,体现了他个人独特的解读。这种解读,不论是否以文字传播来展现,都属于具有专利性的一种创意。试想,如果哪届奥运会开幕式,有人也搬用“李宁飞跃点燃火炬”的模式,势必会被指责对张艺谋创意的剽窃。可见,并非只有照抄他人的文字才算剽窃。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未包括书名、封面和版式,这有待今后修法时再予完善。我认为,起一个好书名,设计一个好封面,都是巨大的脑力付出,当然是一种创意,理应视为原创而得到保护。当前虽然著作权法无此规定,但我国还有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是商品的符号,书名、封面则是图书的符号,两者有相通之处。既然禁止使用与他人的商标近似或易混淆的商标,那么,利用书名跟风,以近似、易淆的手法,套用他人的见解、观点和主张,复制人家的创意,这至少也属于不正当竞争,也该查处吧!
笫二,有人会说,图书抄袭、剽窃有物为证,而追究创意剽窃,太空幻,很难查。这也不见得。任何一种知识创意,都会不同程度地在某些物质载体或行为过程中体现出来。判断是否构成剽窃,审查一下能否形成创意链,是不难取证的。再说,现在也强调重视互联网这种虚拟领域中的版权保护,那么,对于出版界因跟风打“擦边球”的创意侵权,是否也该管一管呢?
笫三,社会上有些事情,不能因为立法滞后就不去管。为规范图书市场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也应该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引导。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年前在贯彻执行国办关于打击造假侵权专项行动中,除查处那些例行的项目外,就提出要打击“套牌生产和销售授权产品”,查处整顿“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还要求建立起这样做的长效机制。依我看,“跟风出版”南怀瑾的书,就属于“套南怀瑾的牌生产授权产品”,“跟风出版”应该列入“套牌生产”。至于故意规避触法的“擦边球”,掩盖了侵权实质,应视为“侵权隐患”,认真查处。
(载《编辑学刊》2011年5月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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