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设立翻译抄袭鉴定机构
李景端
近日见到多起翻译抄袭侵权官司的报道。先是郅溥浩诉太白文艺出版社侵权《一千零一夜》,接着又有王干卿诉机械工业出版社和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抄袭《爱的教育》,还有上海译文社诉天津人民出版社侵权海明威译作。经过判决或调解,被告都登报道歉,并向原告赔了钱。我既为有越来越多的版权受害者,勇于用法律维权感到高兴,又从这几起案件中产生了一些联想。
联想之一,这几家被告,都是国营正规出版社,有的还很有名气,位居中国出版业实力强社行列。按常理,这些社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素质高,绝对不会不懂著作权法,应该不会犯公然抄袭、盗印这种低级错误。可惜,偏偏就犯了,而且还态度傲慢,百般狡辩,直到法庭上拿出了证据,才羞答答地道歉赔钱。何以会这样?答案只能是利令智昏。这几年出版界搞产业化,许多人只热衷于赚钱,甚至要求本本书都要盈利才出版。在这种压力下,有些人只要能赚钱,管它抄袭还是盗印!出版人一旦淡忘了自己的文化担当,既可叹,更难免沦丧。特别是正规社、大社、名社,不顾自己声誉和品牌,也搞起抄袭盗印,那读者今后还能相信谁?新国出版总署正在对出版社进行等级评定,我认为应把诚信列为头等考核指标之一,凡有抄袭盗印劣迹的,一经查实,就应降级。
联想之二,对抄袭侵权处罚太轻,这已呼喊过好多年了,至今未见明显改变。据王干卿告诉我,他诉机工社抄袭,虽然胜诉,但只得到两万多元赔款,除去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开支,最后没剩几个钱。上海译文社朋友也告诉我,他们社年年都有好多书被抄袭盗印,因为诉讼成本太高,有时又受地方保护主义阻挠,甚至暴力威胁,因此想维权也犯难,即使胜诉,赔的那一点钱,往往得不偿失,
这样必然压制了维权的积极性。我在想,抄袭盗印,就是盗窃知识,偷知识,应与偷实物一样,都按刑法处治。赔钱,要赔得他心疼,赔得他不敢下次再犯。
联想之三,吁请尽快改进抄录定性的举证方法。日前见《中华读书报》很不起眼处,有一则简短声明。即“中译公司”,因“参考使用了其《爱的教育》的部分译文”,而向王干卿致歉。我就奇怪,什么叫“参考使用”?著作权法里只有“合理使用”,超过“合理”,就是抄袭剽窃。你承认“参考使用”,却又回避抄袭,那你干吗要公开致歉和赔钱?我问过王干卿何以出现这么可笑的结果¸他说,他所在单位与中译公司是老关系户,今后还要合作,所以不便追究太紧。另外,还难在对翻译抄袭的定性上。因为一句外文,可以有多种中文的表达,要定性译作是否抄袭,需要做大量对比、鉴别的工作。为了两场官司的译文鉴定,王干卿已付出了巨大的精力。他说,比翻译一本书还要累,若再发现被抄袭,自己恐怕没精力再去逐句逐字对比鉴定了。
由此我想到翻译抄袭诉讼的举证问题。若全靠原告自己举证,一是太辛苦,二是对方往往不承认。这项工作最好能由有权威的第三方来做。去年傅惟慈与译林出版社,诉时代文艺出版社与“李斯”《诺贝尔文学奖文集》这套书中有对他们抄袭侵权行为时,原告先将侵权物请求江苏省版权局进行鉴定,并以该局的抄袭鉴定结论向法院举证,这样被告很快就认账了。上述两造表明,为遏制抄袭剽窃歪风,很有必要由版权管理机关授权翻译协会或翻译公司这类中介组织,设立有权威性的翻译抄袭鉴定机构,有偿受理翻译抄袭鉴定的诉求,就像已有的质量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那样,来承担翻译抄袭的鉴定。这样做,还可以为社会增加一个新的服务行业,有利扩大吸收就业,无疑是件好事。
(载2009年7月24日《文汇读书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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