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证一:基本照抄型。如《布登勃洛克一家》,[德国]托马斯·曼著
人民文学版,傅惟慈译(正本)
第四部第一章,第168、169两页52行文字。
“吗?”改“是吗?”,还有一处删去重复的“头上”二字。
第八章,436、437两页52行文字
不久---没有多久,飞逝---流逝,没有多久---不久。
例证二:颠倒次序型。如《福尔赛世家》,[英国]高尔斯华绥著
上海译文版,周煦良译(正本)
今天他穿一件白背心站在食具橱旁边,看男仆把三瓶
香槟酒的瓶颈硬塞进冰桶里去;白背心上面是金镶白
玛瑙的大纽扣。硬领的尖角使他动一动就觉得刺痛,
可他决不换掉;在领子下面,下巴的白肉鼓了出来,
时代文艺版第3、8章基本上是抄上海译文版的,而第5章,文字风格不同,明显来自另一译本。还可以为这一例证做旁证的是:1978年上海译文版《福尔赛世家》,1997年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福赛特世家》,2006年时代文艺社出版的《福尔赛世家》,这三个译本第3、8章的文字,如上所列都基本一样。三人译书哪有如此相同,其中谁先谁后、谁抄谁,岂不是不言自明。
例证四:文字解构型。即打乱人家文字的结构,变动词汇,剽窃意思。仅对比一下吉大版《克蕾丝汀的一生》(署名梅玲译)与时代文艺版的《克丽丝汀的一生》的一段译文:
吉大版
他们手里举着的松木火把照得红艳艳的,倒映
庭院的水光里,风吹着火焰,把它斜斜地摊开,
她等到他们的喧闹声完全消失在黑夜里才转身
进屋。
三、处罚侵权太轻,对抄袭侵权的威慑力度不够。前几年法院判罚侵权,只是按国家规定的稿费标准5倍处罚,千字顶多赔400元。后来提高了,但一本书胜诉后也不过赔万把元,大书也不过赔几万元,或者扣减一些书号,这些比起侵权的获利显然差得很多,以至侵权者并不心痛。至于主管部门限于人力,大多只能抓一些盗版大案,对通常的抄袭、剽窃,监管起来也难免有疏漏之处。特别是对抄袭侵权者很少运用刑法第217、218条中的规定加以打击,要让他既破财又坐牢。总之,威慑力度还相当不够。为了构建和谐出版环境,加大力度,狠治抄袭侵权,应该是不容忽视和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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