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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出版界的一社两制

(2006-11-18 09:38:00)

关注出版界的“一社两制

李景端

 

这几年出版界有个十分时兴的现象,就是有越来越多的外地出版社,纷纷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开设了分支机构,有的称某某出版社某地图书中心;有的称某地工作室;有的干脆另建某某文化策划(或信息咨询)之类的公司。这些不同名称的分支机构,或者称之为“子社”,大多都实行了与“母社”不同的经营机制,确定选题、营销、分配等都有很大的自主权。这些“子社”与“母社”的关系,大体上存在以下三种类型:(1)紧密型。出版、决策、经济等大权基本上仍由“母社”掌握,“子社”主要承担联络作者、搜集信息、开发选题、组织稿件、推动营销等方面的工作,像是派出机构但又比它更加灵活机动一些。(2)松散型。“母社”掌握终审权,出版管理只监督不实管,经济上则由“子社”向“母社”承包,每年上交“母社”多少钱。(3)撒手型。诸如某些社所办的文化公司,其承包的经营者,有本社的,也有社外的,资金实行股份制,除“母社”投资外,也包含有民营资本,有的还与民营工作室协办;这些公司注册时说只经营策划、咨询、发行,但实行上靠“母社”提供的书号,都在搞出版。可能还有其他类型的,但主要的恐怕是这三种,其中尤以第二种较多见。

大批“子社”的出现,是出版转型期出现的新事物,因为“子社”的机制(包括在一定领城中的所有制)有别于“母社”那种传统的模式,所以我姑且把它称为“一社两制”。这股力量与已经存在的形形色色工作室汇合一起,正在图书市场上日益显示出他们的能量,隐约地形成了“出版二渠道”。“发行二渠道”是允许的、合法的;而“出版二渠道”,名义上是不允许的、不承认的,但现实中却是存在的。

如何看待一批“子社”的存在与发展,这是当前出版改革中的一个研究课题。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有其社会需要,也都难免瑕瑜并存。对其积极一面应予支持,而对其负面作用则应加以约束和疏导。近来我饶有兴趣地发现,近年图书市场上一些十分畅销的书,不少都是“子社”策划出版的;而被查出、被曝光的劣质、抄袭、涉禁的书,恰巧也多是那些“子社”和“出版二渠道”搞出来的。由此看来,“一社两制”以及可能引伸出“出版二渠道”这个现象,已是客观的存在,必须引起业界人士的关注。随着出版业改制的深入发展,势必会触及“子社”的经营及其资产,很有必要制定必要的经济政策及管理办法。诸如“母社”如何管理、监督供应给“子社”的书号;“子社”如何落实“三审制”;如何划清“子社”与民营的经济界限;如何防止通过“子社”造成国有资产暗中流失,等等,无疑都需要人们认真对待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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