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
(2013-03-24 16: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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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各直属局: 为加强对辖区桥区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第四条 (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 (二)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四)如发现大桥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六)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包括航行通告),并按规定进行更新; (七)外国籍船舶及需申请引航的其它船舶,必须申请引航; (八)主管机关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一)能见度低于规定要求时; (二)风力达到限制通航的风力等级时; (三)汛期流速达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时; (四)其他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按照规范设置和维护桥梁标志、桥墩防撞装置及桥区水域的助航标志等,并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二)桥梁竣工后,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大桥通航技术资料(桥区水域的扫测图及流速、流向与大桥法线夹角等水文资料); (三)将核准、更新的桥梁通航桥孔净空尺度、桥梁标志、桥区水域助航标志等信息及时申请对外公告; (四)制订桥梁通航安全应急方案,并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若水域条件允许,桥区水域外应设置临时锚泊区,供船舶等候过桥或应急锚泊时使用; (五)将从事可能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桥梁维修作业、养护方案提前7天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浓雾等恶劣天气; (二)汛期急流; (三)桥梁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