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有偿续期”与《物权法》有冲突
(2009-03-26 10: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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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地产评论 |
“房屋70年使用权届滿后是否要有偿续期?”由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工作正在推进中,人们非常关心这个问题。我认为,这本来不应该是个问题,70年使用权自动续期既然已经由《物权法》明文作出了规定,那么《土地管理法》就不能超越这个规定。因为,从法律效力来看,《物权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是与《民法》同一级别的法律,而《土地管理法》是实体法,它必须服从于《物权法》,一切与《物权法》相冲突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令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中国人而言,是一件历史性的大事,因为这一天开始,人们拥有私产终于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请注意这里有一个法律用语:“自动续期”。什么叫“自动”?就是无条件的;如果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手动或权动了。所以,所谓70年有偿续期的担心完全是多余的,我相信将来制订出来的《土地管理法》不会违誖《物权法》。之于国土部和住房部的官员说“并无定论”,那只能说他们对物权法还不熟悉。什么叫“并无定论”?基本法都规定了的,还不是定论吗?
不过,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我们也不能因为“70年自动续期”而高枕无忧。因为,根据物权法,我们的产权仍然有可能在70年后失去。《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一百五十条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把这两条加在一起,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已经间接规定,如果你所买的房在70年内成为危房的,按照国家规范应该拆除的,那么你的产权也将随着拆除而自动丧失,根本谈不上续不续期!!!!所以,目前最要紧的,不是关心是否有偿续期,而是关心一下你买的那套房能否用到70年以后,今后我们买房,应该多关注一下房屋的建筑水平和建筑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