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建莉真的“怒批”李玫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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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玫瑾尹建莉家庭教育专家 |
家庭教育专家尹建莉日前发表了一篇《李玫瑾教授讲育儿很火,但我不建议你再听了》的文章,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有的网友以“尹建莉发文怒批李玫瑾,育儿大咖针锋相对,家长到底该听谁的?”为题发文讨论;
有的以“谁胜谁负?教育大咖尹建莉、李玫瑾观点‘博弈’,网友看得很过瘾”为题发文,好像在看一场“拳击比赛”;
还有的以“李玫瑾被教育学者公开diss,家庭教育到底该听谁的?”为题发文进行质疑;(我不懂英语,从百度百科上查了一下“diss”的意思,介绍说它是一个网络流行词,是英文Disrespect即“不尊重”或Disparage即“轻视”的简写,意思是指看不惯、轻视、鄙视的意思,用来诋毁或侮辱其他人或团体,现多用作diss某人,表示怼某人。)
从这些文章的标题上看,尹建莉与李玫瑾似乎到了“有你没我”“有我没你”的地步。
我看过两遍尹建莉的专著《好妈妈胜过好老师》并向其他家长建议过,还看过一遍她的《最美的教育最简单》,但没有向任何家长建议过。
我没读过李玟瑾教授的任何一本书,但认真听过三遍她的那个关于家庭教育的完整视频。
我认为,我们要理性看待尹建莉“不建议你再听”李玫瑾的育儿课,她们两位没有谁对谁错,也不存在谁胜谁负。原因有三——
首先,任何人有权发声表明观点
如果一位新任妈妈分别咨询十位家庭教育资深专家“如何才能教育好孩子?”我认为,这十位专家可能会给出有十种答案。比如要不要对孩子进行“早期教育”的问题,有的专家可能非常反对,有的会非常支持;但是如果所有的家长都不对孩子进行早期教育,那么中国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东南大学这三所以“班”为单位招收少年大学生的学校就招收不到学生,事实上,每年想进这三所大学少年班的学生是“供过于求”。
假如,李玫瑾支持家长对孩子进行早期教育并将来成为少年大学生,而尹建莉不支持,你能说她们两个其中有一个错了吗?
尹建莉的《李玫瑾教授讲育儿很火,但我不建议你再听了》一文我也看了两遍。我认为,尹建莉写这篇文章是认真的,并不像有的网友说的她目前的关注度小了,在蹭李玫瑾的热点那样;针对家庭教育中某一方面的认识,任何人都有权力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看法,只有“百家争鸣”才有可能让家长们去认识、去鉴别。尽管尹建莉“不建议你再听”李玫瑾教授的育儿讲座课,但这不妨碍家长们听,也不妨碍李玫瑾继续讲。
其次,两位专家都没误导家长
尹建莉根据女儿从小到大的成长和教育过程,总结并写出了《好妈妈胜过好老师》一书,这给国内很多在家庭教育中迷惘的父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之路,这本家庭教育的书在近二三十年来同行业中的总发行量没人能超越过。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接地气,有系统性,不是片面地说某一个阶段。但是她的后继之作《最美的教育最简单》就没有火到第一本书的程度,我个人认为是接地气的程度少了点,内容的连贯性弱了点。
李玫瑾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她长期从事犯罪心理和青少年心理问题研究,曾对多个案进行过详细调查,由此提出预防犯罪要从未成年人教育抓起。我没有看到过她写的关于家庭教育方面的专著,但她的那个育儿讲座确实如尹建莉所说“很火”,为什么?因为切中了目前孩子成长中的一些要害问题,她甚至主张当孩子受到欺负时要打回去。至于打回去对不对,我认为有两种可能,一是能有效阻止欺凌继续进行,用打回去的方式告诉对方“我不是那么好欺负的”;另一种可能是会遭到更疯狂的欺凌,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伤害,比如死亡。
我认为,尹建莉和李玫瑾两位专家在对待如果教育孩子的观点上都没有错,尹建莉没误导家长,李玫瑾也没有误导家长;如果家长朋友把她们两位相关家庭教育理念读读看看想想,然后针对自家情况,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在教育孩子上一定会少走弯路。
第三,教育孩子应当宽严相济
如果你作调查,问现在的家长10岁左右的孩子“难管吗”,基本会有两种回答,一是“没什么难管的啊”,另一个是“这个孩子愁死我了”。
我认为,“没什么难管的啊”的这部分家长,是在孩子从小长到10岁过程中进行了“润物细无声”的“管”了,所以后来也就不难管了;而“这个孩子愁死我了”的这部分家长是在孩子从小长到10岁左右的时候,没有进行一系列“管”教,“等”到孩子的问题突出表现出来,也就是由“量变”产生“质变”的时候,家长再想“管”孩子,孩子已经不习惯于被“管”了,这就是“愁死”家长的原因,比如孩子已经犯强奸幼女罪、孩子已经把某同学欺凌死了。
所以,对于孩子的“管”,应当“宽严相济”。
所谓“宽”,就是任何孩子都是在问题中成长起来的,没有没问题的孩子,所以,要允许孩子出问题、犯错误,父母对孩子的一些问题和错误要“宽容”,如果没有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可以黄牌警告。
所谓“严”,就是随着孩子年龄的增加,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比如偷了家长或别人的钱,就要根据偷了多少进行不同程度的“严”的惩罚,让孩子下不为例;这如同法院在对某罪犯进行量刑一样,一定要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等等。如果该判五年的只判一年,这就降低了犯罪成本,刑满释放后可能会再次犯罪,比如云南的孙小果案、北京的郭文思案。
所以,“宽”与“严”不是对立的,而是“相济”的,只有宽中有严、严中有宽,才能宽以济严,严以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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