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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容和他的《革命军》(上)

(2006-11-26 08:40:01)
标签:

人文/历史

分类: 随笔

邹容和他的《革命军》(上)

 

李新宇

 

1903年前后,革命思潮开始波浪翻涌。一代知识分子开始通过书报宣传革命理想,并制造革命舆论。作为代表,是以最响亮的声音引人注目的是邹容。

邹容(1885-1905),字蔚丹,四川巴县(今四川巴县)人。1902年赴日本留学,受革命思潮影响,很快成为一个革命者,并同时开始了《革命军》的写作。当时,他只有17岁。因为不满于清政府派往日本的监督,他与张继等人剪掉了这位监督的辫子,被迫于1903年逃回上海。《革命军》在上海完成,由章太炎作序,于1903年5月在上海出版。

此书曾经风靡一时,章太炎说:“凡摹印二十有余反,远道不能致者,或以白金十两购之,置笼中,杂衣履饼以入,清关邮不能禁。”因此,有人认为此书“适合当时社会需要,几于人手一编,卒赖其言为驱胡建国之本,功不在孙、黄、章诸公下。”

正因为这样,辛亥革命之后,这位20岁就死于狱中的思想者,却被追加了“大将军”头衔。时代已经进入一个新时代,“追封”之类的事也许已经不宜,但由于人们的感情需要寄托,孙中山还是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追赠邹容为“陆军大将军”,在邹容墓前竖起了“大将军”的墓碑。

《革命军》的影响何以如此之大?作者在里面到底说了些什么?正是带着这样的问题,我认真读了《革命军》。由于时间的距离,我无法接受他的某些排满言论,但仍然为他的思想所打动。

在《革命军》中,邹容热烈呼唤革命。他认为:“革命者,天演之公例也;革命者,世界之公理也;革命者,争存争亡过渡时代之要义也;革命者,顺乎天而应乎人者也;革命者;去腐败而存良善者也;革命者,由野蛮而进文明者也;革命者,除奴隶而为主人者也。”这是他对革命的理解。他以进化论理解革命,因而看到无论人类文明,还是世间万物,发展和进步都离不开革命,因而革命是很平常的事。然而,他看到了革命的性质有所不同:

 

有野蛮之革命,有文明之革命。

野蛮之革命,有破坏,无建设,横暴恣睢,适足以造成恐怖之时代,如庚子之义和团,意大利之加坡拿里,为国民增祸乱。

文明之革命。有破坏,有建设。为建设而破坏,为国民购自由平等独立自主之一切权利;为国民增幸福。

革命者,国民之天职也;其根底源于国民,因于国民,而非一二人所得而私有也。今试问吾侪何为而革命?必有障碍吾国民天赋权利之恶魔焉,吾侪得而扫除之,以复我天赋之权利。是则革命者、除祸害而求幸福者也。为除祸害而求幸福,此吾同胞所当顶礼膜拜者。为除祸害而求幸福,则是为文明之革命,此更吾同胞所当顶礼膜拜者也。

 

他对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无限的向往,认为它是“应乎天而顺乎人之革命,去腐败而存良善之革命,由野蛮而进文明之革命,除奴隶而为主人之革命”。而环顾自己的祖国,“搜索五千余年之历史,指点二千余万万里之地图,间人省已,欲求一革命之事,以比例乎英、法、美者,呜呼!何不一遇也?”他思之又思,想之又想,找到了“历代民贼独夫之流毒”。他说:

 

自秦始统一宇宙,悍然尊大,鞭答宇内,私其国,奴其民,为专制政体,多援符瑞不经之说,愚弄黔首,矫诬天命,揽国人所有而独有之,以保其子孙帝王万世之业。不知明示天下以可欲可羡可歆之极,则天下之思篡取而夺之者愈众。此自秦以来,所以狐鸣篝中,王在掌上,卯金伏诛,魏氏当涂,黠盗好雄。觊觎神器者、史不绝书。于是石勒、成吉思汗等,类以游牧腥之胡儿,亦得乘机窃命,君临我禹域,臣妾我神种。呜呼!革命!杀人放火者,出于是也!呜呼革命!自由平等者,亦出于是也!

吾悲夫吾同胞之经此无量野蛮革命,而不一伸头于天下也。吾悲夫吾同胞之成事齐事楚,任人掬抛之无性也。吾幸夫吾同胞之得与今世界列强遇也;吾幸夫吾同胞之得闻文明之政体、文明之革命也;吾幸夫吾同胞之得卢梭《民约论》、孟德斯鸠《万法精理》、弥勒约翰《自由之理》、《法国革命史》、美国《独立檄文》等书译而读之也。是非吾同胞之大幸也夫!是非吾同胞之大幸也夫!

 

因此,他又对革命充满希望。“嗟呼!嗟乎!革命!革命!得之则生,不得则死。毋退步,毋中立,毋徘徊,此其时也,此其时也。此吾所以倡言革命,以相与同胞共勉共勖,而实行此革命主义也。苟不欲之,则请待数十年百年后,必有倡平权释黑奴之耶女起,以再倡平权释数重奴隶之支那奴。”

与当时革命派一样,在邹容那里,革命首先是排满。因此,他首先揭露了满清统治者的腐朽、落后和残暴,对满清统治进行了全面的抨击。这些抨击常常是在比较之下进行的。比如,“抑吾又闻之,外国之富商大贾,皆为议员,执政权,而中国则贬之曰末务,卑之曰市井,贱之曰市侩,不得与士大夫伍。乃一旦偿兵费,赔教案,甚至供玩好、养国蠹者,皆莫不取之于商人,若者有捐,若者有税,若者加以洋关而又抽以厘金,若者抽以厘金而又加以洋关,震之以报效国家之名,诱之以虚衔封典之荣,公其词则曰派,美其名则曰劝,实则敲吾同胞之肤,吸吾同胞之髓,以供其养家奴之费,修颐和园之用而已。”再比如,“文明国中,有一人横死者,必登新闻数次,甚至数十次不止。司法官审问案件,即得有实凭实据,非犯罪人亲供,不能定罪(于审问时,无用刑审问理)。何也?重生命也。吾见夫否同胞每年中死于贼满人借刀杀人滥酷刑法之下者,不知凡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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