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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签字不等于医院免责

(2008-01-28 06:41:23)
标签:

法理探讨

医院

手术

签字

免责

健康

分类: 常识类
 手术签字不等于医院免责
  医患双方签署手术同意书,是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利和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具体体现。但手术同意书的签订并不具有使医疗机构免责的功能,这一点需要提醒医务人员注意。
  从法律角度讲,手术同意书是医生履行告知义务的书面证明。而患者或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是一种授权行为,即允许医生施行手术,使具有一定破坏的手术行为合法化。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手术同意书的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和医师签名等。这是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者家属告知手术内容和风险。所以,有些医务人员便认为,只要患者或家属签了字,就等于要自己承担手术风险。
  其实则不然。因为,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责的法律效力。任何手术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患者对是否承担风险享有自主选择决定的权利。手术同意书内容是客观地向患者提示这种风险的存在。手术同意书具有合同或协议的特点。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凡出现在手术同意书中“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等说明,因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是无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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