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实务小测试答卷(修订版,与长微博有差异)
(2013-01-07 00: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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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
并购重组实务小测试答卷
(修订版,与长微博有差异)
@劳阿毛
1、收购及权益变动篇
1.1.
个人观点:收购办法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1.2.
个人观点:根据已经发生的案例,通常不会被依照“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界定成一致行动人,但是若除了标的公司合资之外还有频繁的合资及合作,会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1.3.不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部分要约收购,是否需要聘请收购方财务顾问,是否需要后续督导,收购取得股份锁定期如何?
个人观点:(1)需要聘请财务顾问,收购办法明确规定;(2)收购办法规定提交收购报告书需要承诺已经与收购人签署了督导协议,从法条推断是需要督导,但是个人认为不构成控制权变更不需要督导,而且要约报告书提交审批时后续要约存在不确定性,督导协议签署实在没有必要;(3)收购办法规定收购后股份锁定12个月,但是个人观点认为部分要约收购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仅仅是股份购买行为,尤其部分要约收购是采用公开方式从二级市场取得,更不应该锁定,但是需要受5%以上股东持股6个月买卖收益归上市公司的规定;
1.4.
个人观点:证监会在收购办法培训时候明确说明是后者即股本的整数倍,主要是绝对数比较方便监管,而且据说证券法也是这个标准,但是交易所后续监管实践都是前者,按照变动数来进行要求,个人感觉绝对数更有意义更利于操作。
1.5.
答案:不需要,收购办法未要求。
1.6.
个人观点:这个不是特别能够叫准,个人感觉同一控制下应该可以,非同一控制下应该不可以,参见《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当年为了避免出现场外交易5%以下的协议转让全部叫停,不过也有过特例出现(好像是辽宁国能协议转让过低于5%的华能国际股份),所以有点迷茫。
1.7.
答案:需要,收购办法明确规定,延伸问题直接股东和控制人均为变化,但是中间持股主体发生了变化,不需要履行收购或者权益变动,最多作提示性公告即可,但是要记得定期报告中调整股权结构图,当年好像全聚德有过类似变化。
1.8.
个人观点:不可以,收购办法规定公司法147条情形不可以收购上市公司,公司法147条有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董监高的规定。
1.9.
个人观点:正常是不可以的,但是作为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后情形,理论上是可以的,比如发起对B股或者是H股的全面要约,参见收购办法六十一条。
1.10.
答案:不可以,新收购办法取消了要约失败的规定,看看云内股份部分要约结果就知道了,预售1股都得接着。
2、重大资产重组篇
2.1.
个人观点:根据重组办法14条规定,此种情形应该构成重大重组(个人观点,对上市公司已经控股的公司进行增资,尽管存在其他股东,不改变控股地位的,因为不需要按照重大资产重组履行程序,但是法规未明确)。
2.2.
个人观点:这个法规并未明确,个人感觉计算交易净资产时候应该是4亿元,因为股权加债权的净权益就是4亿元,就算债转股了结果也一样,计算总资产比较容易有争议,个人感觉应该按照5亿元计算,因为债权是对子公司负债应该是包含在子公司总资产中的,子公司总资产包括该1亿元其他应收款,不应该叠加计算(假设对子公司债转股或者另行对外举债偿还,均不改变交易标的总资产5亿元)。
2.3.
个人观点:应该累计,证监会问答里面说交易资产属于同一所有者,对于出售资产而言,所有者均是上市公司。
2.4.
个人观点:应该按照出资到位的时点进行区分,认购股份中70%锁定一年,30%锁定三年,这应该是符合重组办法的立法原意的。
2.5.
个人观点:从监管的角度明确是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应该推断国企改制应该不视为存续三年的情形,因为公司组织形式甚至资产负债等会计记账基础均发生了变化,个人观点,若未进行重大的资产重组,没有经过剥离的整体变更,生产经营保持一贯性,控制人和管理层未发生变化,可以视同存续三年。
2.6.
答案:不是必须的,重组办法也未规定一定要评估,券商借壳都没有评估而用的估值报告,不过,考虑到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决策压力,中介机构就定价的合理性发表意见等因素,尤其重组委评估委员的感受,还是评估吧,花点评估费没啥,别找麻烦倒是真的。
2.7.
答案:不是必须的,但是通常都作。
2.8.
个人观点:部分案例界定成关联交易,个人感觉不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应该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通过本次交易形成关联关系不应该将本次交易界定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最本质的特征是关联方会跟其他非关联股东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需要履行回避表决程序,显然该种情形不符合。
2.9.
答案:不构成,出售没有交易额指标一说。
2.10.某上市公司完成借壳后A独立财务顾问对其进行督导3年,该上市公司第二年进行了发股购买资产,B机构担任独立财务顾问需要对其督导1年,AB两机构督导如何衔接,分别督导?借壳督导机构改为B?还是B督导一年后,由A继续督导?
个人观点:没有观点,不知道咋办,好像IPO及再融资有类似的规定,重组这边没有,各人倾向各自督导各自的,因为重组的督导更多还是对重组事项的督导,包括资产过户及后续义务履行,对规范性的督导是其次。期盼证监会能给明确的说法。
声明:以上答卷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