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植“龙头企业”对“现代化农业”的意义
(2012-02-26 23:30:21)
标签:
中国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现代化农业宋体杂谈 |
分类: 躬耕农亩 |
当前中国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较快推进阶段,人均收入大约相当于发达国家美国10%左右,从人口结构和农业经济的发展阶段来看,无论欧美还是日本正在施行的“农业合作社”模式,中国当前实施“现代化农业”仍不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农业合作社”做法。对当前“三农”问题困扰的中国农村来讲,农户太弱小,合作社太松散,这两种组织形式都不能完全承担实现《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目标的重任。
我认为,由政府出台政策培植龙头企业,由“龙头企业”来承担实现“现代化农业”的目标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首先,吸引农民回到耕地上的政策,是政府制定的,合作社只能拿着政策感召,不能通过市场行为调节,而企业的无论对农民还是专业人才的招聘,都可以按市场规律,通过薪资杠杆,把离开土地的农民转化成农业行业的产业工人,把科研院所束之高阁的农业研究成果变成市场产品;
第二、企业的管理优势是“农业合作社”不具备的。当前党报大力宣传的“农业合作社”是比较松散的组织,有些是自发组织的,有些则是基层政府“强扭”在一起的,在农业的全产业链上,“农业合作社”在产、供、销的资源配置上,没有“企业”的凝聚力强,执行力远不如企业,一些龙头企业可以具备美欧合作社的一些特质,把农民转化为产业工人后,企业服务可以涉及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农产品的议价能力、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技术及融资能力。而中国当前的“农业合作社”则做不到这些;
第三、相比农户和合作社,企业有资金优势和资源整合优势。龙头企业科技水平、产品质量、出口创汇和净利润比农户、农业合作社具有绝对优势。龙头企业的资金优势在于有能力通过多种土地流转模式集中起来组织作业。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2011-12-16)统计,2011年底,全国各类龙头企业总数达到11万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达到1200多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达到9300多家,中小龙头企业达到10万多家。
从近期党报的宣传报道来看,山东、四川、辽宁、浙江等地的地方政府都在争先恐后地培植农业类龙头企业,把整理好的土地,包括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后,交给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顺便分担了部分政府责任,承担部分社会义务,如通过收购原料、租赁土地、返还利润、吸纳就业,把农民转化成产业工人等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解决“三农”问题中最棘手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培植“龙头企业”是实现《规划》目标最重要的手段,对中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