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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性骚扰判刑案”曝盲区

(2008-07-24 15: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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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

性骚扰

判刑案

曝盲区

杂谈

成都29岁人事经理因“强制猥亵”女员工被判拘役

“首例性骚扰判刑案”曝盲区

■律师: 若不报警,脖子伤痕证据不足

■判决书中根本没提“性骚扰”三字

■法学教授: 可在《劳动合同法》加入反性骚扰内容

 

◎文/《青年周末》记者  马军  实习记者  李光

 

在警方内部和检方内部都各有分歧的一起性骚扰案件,最终被提起公诉,29岁的人事经理因此被判“拘役5个月”。这就是近日被多家媒体报道的“全国首例性骚扰判刑案”。

如今国内不少省市纷纷对性骚扰作出比以往更详细的规定,但成都发生的这一事件反映出,性骚扰案仍存在较多盲区。

被告律师李国义对《青年周末》称:“因性骚扰而判刑,当事人在中国也是第一人。”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人夏吟兰,则对《青年周末》剖析了专家们在制定和修订这部法案时引入“性骚扰”一词的困惑及难题。

“首例性骚扰判刑案”曝盲区

■手机短信已成为性骚扰的一种主要方式(资料图片)  ◎供图/IC

“首例性骚扰判刑案”曝盲区

■为避免可能的性骚扰,成都五块石汽车客运站从去年1月开始首次设立女性购票窗口  ◎供图/IC

 

判决书中没提性骚扰

■检察院对性骚扰提起公诉很罕见

29岁的人事经理刘仑,把一个名叫陈丹的女孩招进了公司,成为自己的新手下。但在这个女孩上班的第二天,他就对她实施了不轨行为,并导致自己当场被抓获,一直羁押至今。近日,他被成都当地法院判决为“强制猥亵妇女罪”成立,“拘役5个月”。

这一判决,使得刘仑被称为“国内第一个因性骚扰事件而获刑的人”。7月上旬,这一案件被成都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全国关注。

很少被认为是刑事犯罪的性骚扰,为什么会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当地媒体报道,事发经过如下:

今年3月12日,刚从成都某高校毕业的女孩陈丹,遭遇一场意外的性骚扰。她到当地一家高新技术公司上班的第二天,就被自己的上司刘仑叫到办公室,理由是要跟她谈谈工作。

当时是下午5点,公司员工已纷纷开始下班。陈丹并未怀疑什么,就进了刘仑的办公室。但没聊几句后,她愕然地听到刘仑说很喜欢自己,希望能交男女朋友。

“我已经有男朋友了!”陈丹当即表示拒绝。这句话让刘仑恼羞成怒,他关了室内灯光,强行将陈丹抱住要亲吻她。陈丹反抗,在这个过程中,自己的颈部软组织被刘仑的胳膊卡伤。但她仍然大声呼救,并奋力挣扎着跑出办公室。

此时,正在隔壁加班的另一部门负责人杨经理听到呼救声后,当即拨打110报警。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将刘仑抓获。

刘仑的辩护律师、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义给《青年周末》记者发来了法院的判决书,其中所述情节与以上描写基本一致。

“以往一般都是女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确非常罕见。”李国义律师说,

 ■到底是否犯罪 警方和检察官都曾困惑

刘仑的行为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这个问题开始让成都高新区警方也感到迷惑。

根据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公诉处谢佳处长对当地媒体的介绍:

起初有民警认为,刘仑行为确实对陈丹造成了一定伤害,但侵害程度并不严重,只能算作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构成犯罪要件。部分民警则否定这一观点,认为刘仑涉嫌犯罪。鉴于两种不同意见,高新警方决定向当地检察院求助。

公诉处谢佳当时获悉情况后,意识到事态严重,于是决定提前介入调查。

刘仑在接受调查中,辩称自己主要是想和陈丹谈恋爱,只是采取的方式不当,并非目的意义上的性骚扰。刘仑的行为到底是谈恋爱“过火”,还是犯罪?即便在高新区检察院内部,也出现了两种不同声音。

谢佳力排争议,认为刘仑既然用手卡陈丹的脖子,已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陈丹脖颈软组织受伤,这足以证实刘仑实施骚扰行为属于强制性,性质恶劣,超出了一般人所理解的性骚扰,构成了犯罪,应追究刑责。

后来,法院在判决时采信了公诉人的这一说法。

■同事当场报警让性骚扰变成刑事案

这起性骚扰案有一个细节:同事听到隔壁办公室传出呼救,不是劝解而是直接报警,由此才将刘仑当场抓获。

这一环节在辩护律师李国义看来相当重要。

“一般在那种情况下,单位里的同事很少有报警的,而是选择私下解决。”此前李律师曾遇到过不少女性前来咨询性骚扰问题,但真正诉诸法律的只占很少一部分。大多都在私下协商解决,甚至不会走到起诉这一步。个别走上法庭的,一般最后也会被法院进行调解。

有网友对此评论:看来刘仑平时在单位混得太差了,这事都搞不定。

李律师甚至认为,如果当时没有同事报警,这个案子跟他以前经手的同类案子没多大不同,很可能私下解决掉,根本谈不上会判刑。

正是因为同事的报警,警方才迅速介入,并由此导致检察院的介入,从而才使得这起性骚扰变得不同寻常,由一起本来的民事纠纷变成了刑事案件。

那岂不是一个偶然因素起了决定作用?李律师认为的确如此。他说,这次虽然被告方被判有罪,但并不代表今后在同类案件中,女方从此就容易告赢了。

陈丹脖子上的伤痕,此前曾被媒体报道认为是一个重要证据。但李律师并不这样认为。他说,如果没有同事做人证,哪怕是留下了伤痕,被告人刘仑也完全可能辩称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警方及时介入证据才得到很好保护

事实上,这道伤痕、受害人的自述、同事证人的证词等,共同构成了一套较完整的证据链。警方在现场的及时介入,使得这些证据很好地得到记录和保存。

这样,李国义律师为刘仑做的辩护,就不在有罪无罪,而在于“有罪但罪轻,应减轻刑罚”。李国义对《青年周末》说,“如果要给刘仑做无罪辩护,胜诉很难,把握性可能最多只有50%。”

被告刘仑本人,也在法庭上当庭认罪。根据李律师的说法,一旦刘仑认罪,法庭就会给予减轻刑罚的考虑;而如果不认罪,败诉后可能判得更重。为了早日获得自由,一直被逮捕关押的当事人刘仑经律师分析利害后,同意律师进行罪轻辩护。

李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为:对事实部分没有意见;被告人实际上是想跟女方谈恋爱,而且是临时起意,情节轻微,因此建议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机会,适用较轻的刑罚:拘役。

从“5个月拘役”的判决结果来看,法庭的确是给予了较轻的判决。相关法规规定,此类犯罪行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判决书中根本没提性骚扰

这起案子近日以“全国首例性骚扰判刑案”被全国媒体报道,很快就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记者看到,在一些律师和学者常去的法律论坛,基本都有对此案的讨论。普遍的看法是认为强制猥亵罪成立;刘仑的行为不带强奸目的,自然不能如有些普通网友所认为的那样是强奸未遂罪。

记者同时发现,在此案的法院判决书中,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过“性骚扰”一词。

该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律师对此解释说:这不奇怪,性骚扰目前并没有专门法规,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所提及,无法作为判刑的依据。更重要的是,这还牵涉到“性骚扰很难界定”这一老大难问题。

性骚扰定性难、取证难,没有明确判罚标准,长期以来都是律师界的“烫手山芋”。此前在国内发生的多起性骚扰诉讼案,绝大多数都因受害方证据不足而败诉。

一般来讲,“性骚扰”由于是在比较隐秘的地方实施,因此取证比较困难。性骚扰方式多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为主。由于取证较难,女方很难胜诉。在现实中,在历经性骚扰后,因证据不足或委曲求全,而选择沉默的受害者并不少见。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通过《青年周末》告诫那些遭性骚扰所困扰的人:“遭遇性骚扰的职工应该注意保存证据。特别是一些性骚扰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经常性的,对于这样的性骚扰来说,取证难度就要小一些。现在手机基本上都有录音功能,所以保留证据比以前相对容易一些了。”

此外,有律师认为,这起案件还给职场女白领们提供了一个借鉴,即:在受到性侵犯时,除了留物证之外,也要注意寻找公司单位里的证人。

  

“性骚扰”案仍存在较多盲区

■只有倡导性规定,没有性骚扰界定

国内法律首次涉及性骚扰,是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但为什么对性骚扰没有具体界定?《青年周末》对话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修订案》的起草专家、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

青年周末: 为什么《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引入“性骚扰”这个词时,没做明确界定?

夏吟兰: 当时修订法案的时候,我们专家们也讨论过这个问题,但最后并没有达成一致,主要是因为“性骚扰”的界定确实比较困难。语言、行为、图像或者短信都有可能构成性骚扰,但是性骚扰的很重要的前提是被骚扰的人不愿意,即违背对方的意志,这个比较难以界定。

青年周末: 关键是“意志”难以界定?

夏吟兰: 对,比如说通过手机发的黄段子,我不知道你是否愿意,有时接的人觉得无所谓,但是有的人可能就不愿意收到这样的短信,他会觉得这对他是一种伤害。你说这算不算性骚扰呢?在这些具体情节上,哪些属于违背他人意志的,哪些不是,专家有不同意见。当时从立法角度不想一步到位,所以只是作了一个倡导性的规定,‘禁止性骚扰’,而没有对什么是性骚扰界定。”

 ■预防职场性骚扰,尚无专门规定

性骚扰分为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前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职场性骚扰,对于职场性骚扰的预防一直被认为是一个难题。国外的法律在这方面有什么值得借鉴的经验呢?

青年周末: 国外在法律上对“性骚扰”有非常明确、详细的界定吗?

夏吟兰: 有很多国家确实有专门的反性骚扰方面的法律,他们的规定很明确,但是也有的国家尽管没有很详细的界定什么是性骚扰,比如欧盟对性骚扰的定义就比较宽泛,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5月曾经这样定义性骚扰:以对方非自愿的身体上或语言上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造成损害对方尊严、名誉,给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耻辱的后果。

青年周末: 这么宽泛的定义是不是对控制性骚扰行为起不到什么实际作用了?

夏吟兰: 不是这样的。尽管欧盟对性骚扰的界定比较宽泛,但是它在预防性骚扰方面有一套非常有效的办法。职场性骚扰更多的是占有优势地位的人对他的下级的骚扰,所以欧盟规定,一但有性骚扰的行为发生,哪怕这种行为不是上级对下级实施的,只是发生在普通员工之间,老板也要承担责任。这样的话,老板就会想尽办法来预防性骚扰,以避免自己遭到起诉。而在咱们国家,目前尚无此类的成文有效预防办法。

青年周末: 就是说要制定成文的规则?

夏吟兰: 对,就是通过制定这样的规则,明确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责任。既然老板是有责任的,那他就会想尽一切办法不让这些事情发生,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性骚扰。比如说一个新员工来到工作单位,你必须告诉他哪些事情你能做,哪些事情你不能做,其中就包括哪些事情是属于性骚扰的;有的地方规定老板要见女下属,必须开着门;再比如规定办公室里不能悬挂裸体照片,否则就算是性骚扰,因为它可能会影响到别人;如果饭桌上有人讲黄段子,有人指出来你不能再讲了,如果他继续讲的话,就会构成性骚扰,马上就可以起诉他。

减少性骚扰行为发生的重点其实在于预防,“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是减少性骚扰行为发生的关键。

■应对性骚扰,没有一整套程序

青年周末: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虽然已经写进了我们国家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但是好像并没有像欧盟那样发挥真正作用,这是为什么呢?

夏吟兰: 这就是欧盟在性骚扰立法方面另一个值得我们借鉴的方面,它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明确了各个环节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在欧盟,一般而言,职工所在的机构会有一个防止性骚扰的部门,如果他认为别人对他进行了性骚扰,他可以首先跟这个防止性骚扰的部门反应,如果没有奏效,他可以向上级反应,如果还是没人管,他就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而一但法院认定性骚扰成立,所有的部门都会因此承担法律后果,因为他们都是有责任制止性骚扰的,没有制止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我们没有这样一个完整的责任链条。

■没办法对性骚扰定罪量刑

青年周末: 目前我国除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性骚扰的规定?

夏吟兰: 目前只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还没有办法对性骚扰进行定罪量刑。公民可以通过要求民事责任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这涉及到自己的人身权利。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就构成性犯罪了。

青年周末: 对于前不久的“经理强吻新员工被判拘役”一案,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提到“性骚扰”,而是引用了《刑法》中的强制猥亵妇女罪,您怎么看这个判决结果?

夏吟兰: 这案子要是在国外,肯定会被认定为性骚扰。如果这个案子立案的案由就是性骚扰,说明这个法官认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了,只不过性骚扰情节比较严重,已经触犯《刑法》了,所以用《刑法》给他定的罪。“我觉得应该说‘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了,且情节比较严重,构成犯罪了,依据《刑法》判定……’,这样说的话,也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未加入相关内容

目前,湖南、湖北、河北、四川等许多省份都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禁止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除此之外,关于性骚扰方面的立法,我们还有哪些工作可以做呢?

青年周末: 这些省份的地方性法规是不是已经够具体的了?

夏吟兰: 对性骚扰的界定来说已经比较具体了,但是对于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相应责任,还是没有具体的规定。当然,这也是因为地方法要受到的上位法的限制。

青年周末: 有人要求制定《反性骚扰法》,您认为是否有必要?

夏吟兰: 是否需要制定这样一个专门的法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我们现在对全国的状况并不是特别了解,到底在多大范围内存在这个问题,立法也不能贸然行事,虽然有些国家有明确的反性骚扰的法律,但是如何使这些内容本土化,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不过可以在《劳动合同法》中加入一部分反对性骚扰的内容,这样至少可以对职场性骚扰进行规范。

  

链接一

50%性骚扰来自工作场所

统计数据表明:遭受性骚扰的多为职业女性。有50%的性骚扰来自工作场所,受骚扰最多的是30岁以下的未婚女性。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热线服务中心做过一项性骚扰调查,得出了这个结论。

也有专家指出,国内的立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某些做法,比如成立一些专门保护妇女不受性骚扰的民间团体,保证受害妇女不是独自去面对压力,而是在身后有一个群体支持。此外,还可以成立一些带有公益性质的民间调查机构,具备专业的调查人员和调查设备,帮助受害女性解决取证问题,只收取少量的费用。

此外,政府还可以为性骚扰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

 

链接二

近年来性骚扰在国内法律层面的变迁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但怎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性骚扰”,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性骚扰的相关内容非常模糊,而且根本没有对什么是性骚扰进行界定。这类案子,法院如果要判,一般也多会引用其他方面的具体法条。

2005年12月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这里,虽然“禁止性骚扰”已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但怎样的行为才算是“性骚扰”呢?该法规也没有进行明确界定。此后,众多省份纷纷出台自己的详细规定。

如2007年5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月20日的最新消息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正提交省人大审议。该草案对性骚扰的界定更加具体,将性骚扰明确为“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图片、电子信息”等几种形式。

 

链接三

几起有名的性骚扰案件回顾

1.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被告被判赔礼道歉

2003年10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这被认为是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

2.北京首例性骚扰案:起诉反诉均被驳回

2003年11月,北京首例性骚扰案,方正女员工雷曼诉上司焦斌案。海淀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其有性骚扰行为,驳回了雷曼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也驳回了焦斌反诉雷曼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雷曼和焦斌各支付80元诉讼费。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归属于名誉权范畴。

3.浙江首例性骚扰案:一审判决女职员获赔5000元

2003年11月,浙江省首例性骚扰案:温州市某调查事务所女职员谢某,状告该所负责人金某侵犯人格尊严纠纷一案有果。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对原告的侵扰事实成立,被告须当面道歉,并赔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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