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去年10月中央下发《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原因为何?
这是深入反腐倡廉、净化社会空气、还公共物品本来属性的必然延伸和结果。“私人会所”,不管形式有何不同,本质上是借助公权力将公共空间私人化、交易化的过程,也很容易成为藏污纳垢的温床。中央下文,禁之有理。
2.
自去年10月至今,在走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如北海公园、香山公园中等多处餐厅会所仍未关停,您认为原因何在(包括和文件本身的相关问题,以及在实施过程中的各方面问题) .
本质上存在利益关系的现象一旦形成,难以轻易消失。与西方国家财产、建筑等空间的公私界定非常清晰不同,在中国具体的案例中,由于管理主体的多样性,可能存在“私”与“公”的界定问题,有一定模糊空间。这也可以成为某些机构报有侥幸心理,相关会所关停不力的一个原因。
3.规定中的公园和会所性质应当如何理解,如何准确界定?规定中的“私人的”这一问题又当如何诠释,其指向“私密”、“私营”亦或其他“私”的性质.
“
公园”是典型的公共物品(Publicgoods),不应成为任何个人和组织的专属和营利工具。“会所”的性质要区别对待,首先,要从物品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以及公有私营、混合体制等多种情况分别界定;其次,要确认是合法经营还是非法经营,对于非法经营且确认为公共建筑属性的“会所”,坚决取缔;对于合法经营的,要进一步“确权”,明确经营范围和对象。在中国,许多事情很容易“一刀切”,其实效果不佳,也不合理。产权明晰、合法经营、对公众开放的“会所”为什么不能继续存在呢?
4.对于文件中所规定的处罚和监督管理原则,您有什么看法?您认为在现阶段情况下,公园餐厅退出公园这一问题应该寻求哪些方面的改变,以更好地推行?有哪些可借鉴的经验与可对比的现实情况?
这也是有了文件但实行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我们依然是计划经济、官僚体制的管理模式。这种旧有模式的特点是手段单一、监督不力、以罚代管。需要变“管理”为“治理”,发挥政府、机构、社区、公众、媒体等多主体作用,才可能真正达成原初的目的。
事实上,对于各种不同类型、情况各异的“会所”,确实不宜简单“处理”,在产权和经营合法性确认情况下,可以分别采取坚决取缔、规范保留、公共收购、基金托管、业务转移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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