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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是“暴力拆迁”还是“暴力抗法”?

(2009-12-23 12: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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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理论是苍白的,生活之树常青。在课堂上辩论现实公共问题是我喜欢的教学方式。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居民唐福珍在成都市金牛区强制拆迁中自焚,半个月后唐不治死亡。此事,人们显然有着迥然不同的观点,有人说是“暴力拆迁”,有人说是“暴力抗法”,观点之差异,可谓天壤之别。

    更为深层次的问题是:为了“公共利益”就应该强制拆迁而“剥夺”居民的生存权和生命权么?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政府行使“公权力”如何程序合法?又如何节制公权?居民的“公民权”是什么?“公民权”如何得到法定的保障?拆迁主体应该是谁?拆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现实中为什么《物权法》还是扛不过《城市拆迁管理条例》?

    在现实生活中,充满了许多尖锐的公共管理问题。今天在我的《公共管理》课堂上,专门安排了一个《案例讨论和公共政策辩论》的环节。同学被分为三组,A组的观点是“为了公共利益应该强制拆迁”;B组的观点是“即使为了公共利益也不应该强制拆迁”;C组是辩论的评判组,负责向辩论双方提出问题,且要对辩论进行评判和总结。在这样的课堂上,没有旁观者。

    同学们在案例讨论中有很好的表现,大家也许对于究竟怎么学习公共管理有了新的体会:不直面、不接触现实问题的公共管理几乎没有任何价值;现实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可以训练我们多元的思维;利益相关者“参与和表达、博弈和妥协”往往是维持公共生活的一些重要准则;每一个同学都需要在理论分析、政策评估、公共动员、公共辩论等方面得到提升和锻炼,而不必局限在一个具体的议题是什么?参与讨论和辩论没有负方,只有拓展性思维和语言空间中的具体收获。

    一次课堂上的公共问题讨论当然不可能即刻提出解决社会问题的具体方案。但是流动和发展的各类公共事件,必然逐渐把中国社会带到一个相对合理的阶段。大多数人都认为,中国社会的进步是“渐变”的,但是另一方面,一些不经意间发生的“公共事件”,往往可以带来一个不合理制度的改变,就好像若干年前,废除强制收容制度一样。今天的事情,已经引起法学工作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性以及条例修改的讨论。

    我们期待着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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