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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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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有赖于管理制度的变革

(2008-08-17 09: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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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昨天谈到公民社会的话题,意犹未尽,促进公民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环节是什么呢?也许是管理制度的变革。社会团体的活动质量和水平只是公民社会发育的一个标志,但是在目前是可能的突破点。

我们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按照这个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首先要经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同意。该条例颁布于1998年,延续了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

      时代发展到今天,多元化成为当今社会最本质的特征,不可能再由国家进行统一的计划和管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这一计划经济时代所必需的职能管理机构,在很多方面已不需要了,也无法再进行所谓的“业务管理”。正如企业产供销、人员管理等均由企业自主决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管什么?如何管?管了以后负什么责任?国家推行市场经济以后,除了一些行业性企业外,对企业的业务管理已经取消了,企业设立登记,也不再需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同意。但民间社会团体,却依然执行的是计划模式,这与社会阶层多元化、利益需求多元化的市民社会是不相适应的,也是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的不相适应。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改革,使得一些上级主管部门不复存在。如浙江台州温岭市的农民向当地民政局申请成立“温岭农会”,民政局答复是首先要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农会”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政府的哪一个机关?他们如何管?管理的职权和依据是什么?承担何种管理责任等等?都很不明确。

再如北京、广州等地的房主们要成立“业联会”,谁是他们的业务主管部门?如果有一天乞丐要成立自己的社会团体,谁主管他们的业务?

    实际上,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机关数量、人员的减少,面对庞大的社会团体,即便是有业务主管部门,也只是一个形式上的主管,很难也无法进行实质性的管理。

    国家不批准这些社会团体成立,但他们实际上存在并在起作用。这些未经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没有被正式的认可,他们就只能存在于体制外,这对社会的稳定发展绝不是一件好事。

    建议:第一,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消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一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实行社会团体登记备案制度,第二,修改涉及社团管理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条件成熟时,研究制定专门的非政府组织法,使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走向法治、健康、有序、光明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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