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验表明:有效的灾后重建工作要以受灾群众为中心,要用受灾群众的眼光看问题,要站在受灾群众的立场上做规划。事实上,灾民的参与是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的重要保证。
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也对灾民参与重建工作做出相应规定,主要有:(1)“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的原则,(2)“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3)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4)“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5)“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
目前灾民参与重建中的主要问题是,灾民参与重建的主动意识不强、灾民参与重建的信息引导不力、灾民参与重建的能力培养不够、灾民参与重建的方式途径单一等。
从引导和组织灾民参与重建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灾区建设与治理模式,明确灾民是灾区重建的主体之一。
灾区重建多元主体的存在是基本事实,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口支援政府和单位、企业、NGO、志愿者、灾民等,都是灾区重建的实施主体。重建任务的繁重使得任何一个主体都不可能包揽一切。其中尤其重要的是灾民参与重建的主体作用的发挥。灾民不仅是建设者,也是建设成果的受益者。建议大力提升灾民参与重建的主动意识,在灾区实施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包括灾民参与重建在内的“自我重建战略”,将自力更生、生产自救落到实处,成立“地方灾民参与重建指导工作组”,协调灾民参与重建与政府、对口援助单位、企业、NGO和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在灾区重建中的作用。
第二,完善帮助灾民参与重建的信息发布制度,做到信息对称、完整、及时。
在重建的不同阶段、区分重建的不同工作内容,灾民需要不同的信息。在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对于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住房,需要提供给居民建筑安全信息和补助政策信息。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自行筹建住房的补助标准不一,容易引起新的矛盾。建议按照不同技术标准,考虑经济发展差异,各地统一协调住房补助政策。在产业重建中,灾民需要与本地资源利用和生计相关的信息,特别是生产技术信息和招聘用工信息。鉴于有的对口支援单位,考虑建设质量,不愿意聘请当地灾民参与重建的情况,建议地方政府提供奖助津贴,鼓励企业聘用受灾群众。也建议地方政府和援助企业拟定发布招聘用工信息和上岗培训信息。
第三,完善以工代赈的组织方式和政策,引导灾民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灾区各地在项目建设中要大力推行以工代赈方式,这样既可以解决灾民的就业问题,增加灾民收入,减轻国家扶持负担,还可以通过参加工程建设掌握适用技能,激发灾区群众建设自己家园的积极性;建议专题研究灾区以工代赈问题,突破现有以工代赈政策边界:一是突破国贫非贫县边界,把重灾区和国贫县同等对待,以灾区民生为重;二是提高灾区以工代赈工程的补助标准;三是提高灾区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报酬比例;四是对灾区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全额补助;五是对灾区以工代赈项目落实“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完善灾民对于灾区重建的意见表达机制,确保灾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灾害评估、重建规划等工作由于专业性较强,灾民直接参与的程度可能不高,但是,也需要灾民或者他们的代表具备读懂财务报告和规划内容的能力。政府各部门尤其是灾区政府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常规听证制度和代表参与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公共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对于重大工程和公共项目,要举行听证。从灾民中正确选任代表,充分体现民意。根据灾区实际,采用指定代表与制选任代表制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听证申请人的代表,保证听政程序顺利进行。提高灾民在政策出台中的话语权,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五,完善经济政策,激励灾民参与产业发展和规划。产业重建是灾区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一是地方政府和灾民要充分考虑地震灾害带来的产业重构的机会、充分考虑震灾带来的外界关注转化为经济资源的可能性、充分重视社区重构的必要、充分注意到一些负面因素如何规划成为积极的发展性资源,二是重视对于灾区居民创业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在政策上采取优惠与税收减免政策,发展小额贷款等措施支持群众尽快能启动自助计划,把社区层面的多类小创造、小生意作为灾区居民非正规经济项目形成清单,重点建立外部社会的援助与合作渠道,成为灾区重大产业机会与转移对口援助地区的换代产业之外的耐人寻味的亮点;三是在争取外来帮助的同时,充分规划好社区和灾民参与与本地主导的设计,避免出现严重的外来能力替代与本地依赖现象,讲建设自立与自主社区作为明确的规划目标,同时也要注意在灾区社区重建中适度扬弃以往过度的行政主导型的社区管理模式,而更多地学习与采用外部资源与内部生长相结合的社区动员模式,并将灾区社区动员的成果适度与未来社区自治机制的完善建立联系,将灾民纳入这种机制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第六,完善社会管理制度,指导灾民参与社区的重建工作。灾后重建,我们要特别重视社区的价值。实施“参与式”重建是社区民主自治走向成熟的重要实践,既是尊重民生民主权利的需要,亦是推进社区民主自治走向成熟的重要平台。除了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亲缘作为交际圈,还因生产和职业构成多重社会关系,其中重要的一个关系即是户藉统领下的社区组织。地震之后,以家庭和社会关系为基础的社区网络有不同程度破损。社区重建是重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政府通过“社区建设小组”制度,培育能够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和发展的社区自治。每个公民担当起管理发展的重要责任,在充分享有公共福祉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就地震灾区而言,无论是农民还是城市居民,在共同承受自然灾难猝然临之的创痛与伤痕之后,有共同肩负重建美好家园的责任和职守。
第七,完善精神救助体系,将灾民作为心理救援与实施的主客体。大灾之后,人们心理受到重创,需要积极进行灾后心理恢复与重建。但是,目前在灾区有心理干预过度和干预不当的问题。一方面,专业的心理工作者要对他们进行心理援助,帮助他们尽快从地震的悲伤中恢复过来,加入到生产自救和发展经济的行动中来;另一方面,灾民自身也要积极主动配合心理工作者,做好自身的身心康复,并能够以自己的行动和情绪影响更多的人,帮助更多的灾民早日康复,建设健康的精神家园。建议成立包括灾民参与的精神互助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帮助那些受到同样心理创伤的人们在一起互相安慰,互相扶持,获得活下去的信心和勇气。从长远看,要将灾区居民长期心理重建纳入规划,并形成本地辅导能力建设与外地资源整合的计划,并把心理重建与社区网络重建与扩充联系起来考虑。与此同时,还应该开展灾后心理重建实况调查,以便为开展赈济和有针对性的工作提供依据。
该博文被《四川日报》(2008年07月15日)转载http://www.sichuandaily.com.cn/2008/07/15/200807155393444497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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