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的博文<大部制改革:为何没有想象的大?
>中提到,政府不应成为一个经济体.但是,现实中,政府是如何成为了一个经济体的呢?行政事业性收费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1. 它怎么来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很少。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政府管理的新职能,而当时国家财政收入较少,于是就开始允许部门收费。这就是被有些人称之为“不给钱给政策”做法。如最早规定可以收费的公证处,就是一个新建立的政府机构,公证职能也是一种新职能,虽然公证处是政府办的,但当时政府财政却难于出资养活这个机构和职能,所以就给了其收费的权利。再如工商局系统收的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政府部门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演变中开始大量收费,这种行为表明:政府机关本身是最先市场化的。政府机关最先成为追逐利益的主体,是政府机关的市场化带动了全社会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演变。
2.现状如何?除了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收费规定,大量的收费是由部门和地方政府自己规定的。就是说,实际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政府部门可以直接收费是造成了一种氛围,使得行政收费普遍化,并进而引起了全社会范围的乱收费之风。发改委价格司司长在2007年收费统计工作座谈会上说“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再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2005年全国财政收入为31649.29亿元,就是说基金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总和相当于财政总收入的20%。而在地方政府,尤其是地县级政府,收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更高,有资料讲:地县一级,收费和罚款已经占财政的50%~60%了,个别县,收费和罚款额已经占财政收入的70%。
3.
它合理吗?《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这个规定中,后一句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际上是对是对现实状况的一种妥协。其基本精神就是:政府的行政管理不得收费。《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反映了国外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一般规律。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不能向被管理对象另行收费,因为政府已经向公民和企业征了税。国家机关只能由税收通过政府的财政支出来供养。政府收费不仅涉及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会使政府管理部门形成自己本身特有的独立于公众利益之外的部门利益。这必然会对政府的行为造成扭曲,使其背离公众利益,而追求部门及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身利益。这种情况极大地妨碍了政府执行职能的公正性。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