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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管理:公开为原则

(2007-01-18 10:34:26)
       昨天(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我注意到此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所确立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能公开的信息主要是三种: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这应当是不小的进步。   
       政府信息公开,一方面可以避免行政管理因主要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引导社会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监督,公民或者企业有条件通过正式渠道获得信息,减少通过人情关系以及贿买官员等非正式渠道来获取信息的方式,这样有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信息环境。
       政府信息公开要达到应有的效果需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做好信息转换和解读。公开会增加信任、减少误解。因为不公开,原本公正的事情,也很容易让人觉得有问题或不公正。这就是所谓信任程度与知晓程度成正比。但是,也不是信息公开就万事大吉。要知道,人们,即使是强烈“要求”保护知晓权的人也不会主动了解公共信息,更多的一般百姓,对于格式化的政府行文和数据,也难以真正理解。做好针对不同群体的信息转换和解读工作,很有必要。二是如何确定不能公开的信息的范围。对于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应按照保密法实施,也有b保密密级和保密期限,对于解密的部分也应进入公开范畴。对于“个人隐私”,要有公务活动和私人活动的清晰界定,不可以有乘公务活动行私人之利的空间。涉及个人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但特定条件下,如果个人同意,或者涉及公共利益,且公开后获得的公共利益大于受保护的个人利益,或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生命财产等,个人信息应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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