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导案例的强制参照效力
(2023-01-18 15:30:00)分类: 法务研究 |
我国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于2010年。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案例指导制度得以确定。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根据法发[2010]51号、法[2015]130号的规定,指导性案例的选编和发布由最高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着严格的遴选、审查和报审等程序性规范,且备选案例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1裁判已经生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2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3社会广泛关注;4法律规定比较原则;5具有典型性或疑难复杂或新类型;6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最重要的是,这两份文件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
(1)法发[2010]51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2)法[2015]130号第九条:我国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于2010年。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案例指导制度得以确定。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根据法发[2010]51号、法[2015]130号的规定,指导性案例的选编和发布由最高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着严格的遴选、审查和报审等程序性规范,且备选案例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1裁判已经生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2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3社会广泛关注;4法律规定比较原则;5具有典型性或疑难复杂或新类型;6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最重要的是,这两份文件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
(1)法发[2010]51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2)法[2015]130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3)法[2015]130号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4)法[2015]130号第十一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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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2015]130号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4)法[2015]130号第十一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