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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担心,如果查女士一家封了阳台,物业不加制止的话,那么很快,其他业主也会跟着动起来,那样一来,小区的形象将变得一片混乱。“他有的可能就是装这个拉闸的形式,有的会是一种材铝的形式,有的或者就是拿那个砖直接就在下面把它砌起来了。”
对此查秋华表示:“他这个表面的权益,怎么可能跟业主的生命的权利和业主自有的物有权怎么好相比呢,完全不是一个档次的。”)
好,事以至此,我们产生了这样几个疑问,首先,此案中,物业公司有没有起诉的主体资格。(录音:他凭什么来起诉我呢,那我认为真的,这属于公共利益,属于公共的这个范围对吧,那也应该是业主认为我侵犯了大家的利益。那也应该由这个特定的相邻方,比如说是我的邻居啊,还是楼上下啊或者是其他的业主,那么或者是业主委员会,由他们来委托他来起诉我,那也不是物业公司他有这个权利来起诉我。)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物业公司行使对小区物业的管理,依据就是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公司的依据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业主临时公约》则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论及诉讼主体资格,物业公司未必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临时公约中有特别授权,物业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在本案中出现,
如果没有,这起案件中,物业公司就无权起诉,法院也就不应受理。在过去很多案例中,业主委员会如果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都不具备代表全体业主起诉的资格,何况是物业公司呢?因此物业公司能不能起诉,有没有资格起诉,合同中有没有授权是关键。
(录音:物业公司提交了一份小区的《业主公约》。其中第11条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第3点规定,为保持房屋外立面整齐、美观、不得封闭阳台。)
现在这里有一分《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是业主买房、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同步签字认可的文件之一,它是由开发商制定,并由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来负责执行。等到小区符合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并成立了业委会之后,可以重新修订新的业主公约,也就是小区正式的业主公约。而查女士购买的是二手房,她并没有见到过这份业主临时公约,那么她要不要受此约束呢?
一审法院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认为,查秋华从董玉全处购买房屋后,虽然没有重新签订《香格里拉花园业主公约》,但定期向物业会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形成了物业服务管理关系。《香格里拦花园业主公约》是针对房屋物业的,因此对业主查秋华具有约束力,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遵守。如果业主认为《业主公约》中有不合理的内容,可以通过其他的方法来解决。法院的这一观点我们完全赞同。
经过一审判决,很多朋友都知道了结果,查女士败诉了。但是从央视拍摄的画面中,我们可以看到,查女士家里目前所谓的封闭阳台,仅是在客厅与阳台间设立了一道拉阐门。从这张画面中,我们倒是认为这道拉闸门位于业主的产权面积内,装与不装都是业主的权利,只要不是影响到了房屋承重结构或改变使用性质,他人均无权干涉。此外,查女士安装的提拉窗,也是在内墙范围之内,同样是自主产权的物业之内,没有涉及到外墙,更谈不上影响公共部位,我们觉得不存在任何问题。如果物业公司连这都要干涉的话,延伸一下,以后小区里其他业主在阳台上挂什么衣服、装什么门帘,都必须要经过物业公司。不是吗?
真是荒唐,半封闭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这是我国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和《房产测量规范》中的规定。而房地产权属登记所依据的国家性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计一面面积,是因为该部分全部的产权只有一面的面积,而不是计一半面积就只有一半产权。不论是封闭的按全面积计算的阳台,还是半封闭的,按半面积计算的阳台,其产权都是完全属于业主的。一个是面积计算,一个是所有权归属,两个根本不是一回事。不知道王大律师自己家的阳台是不是只有一半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