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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

(2007-02-05 21:29:55)
分类: 评说地产
(序)今天上午,管理宇润人才公寓的宇业物业公司到我们台里,带来了两份材料。一份是两百多户业主签名的购卡表,另一份是盖着业主委员会大印的,有数名业委会委员表示同意的通知,该通知于本节目采访后补充。
第一,第一份材料,即购卡业主签名没有任何意义,节目中已经说过,购卡签名并不表示赞同,不买不让进这道门,买了就得签字。
第二,业委会的表态至关重要。有了这道程序,物业公司的手续可谓补充完整了。但是新的问题接踵而至,业委会有权表示同意吗?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上规定得很清楚,业主大会的权利之一是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除了召集业主大会,按合同约定监督、协助物业公司的管理外,其行为必须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在业主大会没有召开的前提下,业委会表示同意对小区西大门使用方式的改变,这一表态是否有效值得推敲。不过,这已经不是物业公司需要操心的事了。

自从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特别是2005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实行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这些概念在很多小区深入人心,为业主们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供了合法途径。从香樟城市花园面积缩水的集体仲裁,到杨家巷小区告赢房管局,很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为本小区业主辛勤服务,做了很多实实在在的事。但是从宇润人才公寓西大门的风波中,我们也看到了本市某些小区业委会的阴暗一面:或失职,或为物业公司所利用,直接或间接地损害本小区业主的合法权利。
我们还是回到宇润小区来看。物业公司最初出通知封闭西大门的时间是元月十八日,第二次出的是告示,时间是元月二十四日,正式封闭西大门,将自由出入改为限制出入的时间是元月二十六日,这期间,没有一位业委会委员站出来就此事向物业公司交涉,所有的通知和告示署名都是宇润公寓物业部,我们没有看到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只言片语。元月29日下午,本节目就宇润人才公寓的业主投诉进行了实地采访,宇润公司老总刘总是怎么说的?一起来回顾一下(录音:刘:程序这块,我们提前半个月就跟业主委员会联系了,但是有困难,很多联系不上,都不是专职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就出差去了。)
提前半个月就找了,找不齐,没法都通知到。这是当天下午刘总的表态。但是在我们连续两期的节目播出后,就在今天,物业公司送来的盖有宇润人才公寓业主委员会印章的通知,日期却是元月二十八号,在这份明显是后补的通知上,全体业委会委员又都突然找齐了,都表示一致同意西大门使用方式的改变。真不知道是谁在拿谁开玩笑!
后补的也好,有疑点也好,有了这份业委会的文字材料,物业公司改变西大门使用方式的行为可谓合理又合法了。但是业委会的各位委员呢?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吗?能够给这种突然的改变一种合理的解释吗?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结果。把业主自由出入的小区规划内入口,变为需要花钱买卡的电子出入门,将自由出入改为限制出入,如此针对公共设施使用权上的改变,当然属于“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其决定权依法应属于业主大会。而宇润人才公寓业主委员会呢,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同意物业公司做法的决定,实质上超越了自己的权限,损害了小区业主大会的权利,损害了小区业主的权利。
像宇润人才公寓业主委员会这样的业委会在我市并不少见,特别是建设较早的小区,此类现象更是多见。这当中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
历史原因,《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之初,小区业主们对于业主大会及业委会都非常陌生,更不必说选举程序了,因此首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常常过于草率,有的听任物业公司的安排,有的就以行政职务的高低为标准。条例中对于业主委员会所要求的热心、有时间、有文化、有责任感这些基本条件则几乎成了摆设。
人为的因素,一方面有些业主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认识不够,躺在权利上睡觉,一旦有事发生便无处讲理。另一方面,有些开发企业或物业公司有意操纵首届业委会的选举,以便日后为我所用。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应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试问宇润人才公寓的各位业主,你们入住至今有六七年的时间了,业主大会开过几次?这是小区业主对自己权利的漠视,更是业委会的极度不负责任。
小区业委会本应是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对话的全权代表,应当全心全意为业主着想,但是在某些小区中,业委会成员已经和小区的物业公司达成了某种“默契”,关键时刻成为物业公司的挡箭牌,使本小区业主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无处申诉。这种“默契”或许是因为委员会委员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不清楚、不学习,或许还另有一些别的利益上的原因。无论如何,他们都背离了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使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选举业主委员会,原本是为了使业主大会的决定能够得以执行,能够有一个常设的机构监督与协助小区的物业管理,监督物业公司对合同的履行。但是随着这些不光彩现象的出现,我们不禁要问,谁来监督小区业主委员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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