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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层改为标准层销售,仅仅是衔接上的失误吗?

(2006-11-22 17:08:35)
分类: 评说地产
有关郁金香花园小区业主们的维权行为,节目中已经报道过多次了。今天晚上,该小区购房者将再次聚会商讨进一步事宜。
在业主们所反应的几个问题中,有一个问题引起了我的关注,某种意义上讲,它比延期交房更令人惊讶——原先规划中六跃七的结构被改成了七层标准层,并拿到了预售许可证,对外售出。
凭着记者的直觉,我感到里面肯定有问题。经过与规划、房管的多次接触,前两天终于从非官方的角度得到了一点信息。据知情人士透露,问题出在部门与部门间的衔接上。规划部门是最先发现设计中七层跃层被改为标准层的,因此在与规划许可证相关的文件中加了一句特别的标注意见:“不可分割,单独发证。”也就是说,所谓的七楼建好后将不得销售,即使销售也不可以办理产权证。但是值得怀疑的是,这句十分关键的标注,在规划许可证上并没有添加,从而导致房管局产权处实际上并未看到该条意见。于是,预售证办下来了,预售自然全面展开,七层跃层就是这样获得了“合法”身份,以独立标准层的资格走进了房产市场。
孤立地来看这件事,原因似乎是管理部门间疏于沟通和衔接,这才造成了目前的尴尬局面。可再细一想呢,仅仅是这一个原因吗?处处都有疏漏,处处都有失职!
开发商,当然的责任主体。本来么,作为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是以违法违规为前提的话,那就不仅是不道德的问题了。长期以来,政府主管机关的处罚就是他们的违规成本,与其违规后所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低得可怜。正因如此,才让某些唯利是图的开发商养成了这样一个习惯:先违规再说,大不了到时候再罚点款,该赚的不该赚的都赚到了,那点罚款又能把我怎么着! 也正因如此,天泰置业的决策者们才敢于大着胆子置规划于不顾,要求设计方按照他们的想法来设计,把跃层改为标准层。我们的主管机关不应当忘记,在去年,国家调控政策刚刚出台时,正是这家企业“顶风违规”,敢于在未取得预售证时收取诚意金,因而受到了处罚。对于这样的企业,难道不应当受到比罚几千块钱更严厉的处罚,让他们尝尝惨重代价的滋味吗?
设计单位,为开发企业设计建筑是他们的职责,虽说受雇于开发商,但是规划中的各项硬性指标还是应当看得懂的吧,难道连自己的专业都忘了吗?难道不知道住宅设计规范中4.1.6规定的,七层及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吗?开发商的非法要求就不能拒绝了吗?难道在金钱的面前,一切道德标准、行业操守都是可以变卖的吗?
监理单位,监督整个项目的施工建设。可惜啊,正如各种“监管”、“监督”形同虚设一样,这个监理单位同样受雇于开发商,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明明知道开发商在违法违规,却还是视而不见,最终还会在一系列的表格上盖上自己散发着铜臭的大印。
规划主管机关,为什么不把那条标注意见写到规划许可证上?为什么会造成这种信息的不畅通?这类事情并非第一次发生,不久前杨家巷小区一案中,该小区规划许可证上的一条“商业性质”不也是被不知名的人添加的吗?这四个字不正是造成杨家巷小区业主的公建配套用房被售,业主们合法公益被侵害的原因吗?
房屋产权部门,难道也不知道住宅设计规范中七层以上住宅应当设置电梯的规定吗?看到这种无电梯的七层标准层,难道就不曾疑惑过吗?为什么就不能主动跟规划部门沟通一下呢?打个电话就可了以,有这么难吗?
单纯来看,每个环节都不能负全责,但是每个环节都有责任!
如果我们想得再多一点,这些个环节各自的疏漏仅仅是出于偶然吗?
值得注意的是,在问题出现以后,当规划局与房管局决定暂停销售,就此事的处理商讨时,两套七楼“标准层”在一两天之内快速售出,这也是偶然的吗?
七楼标准层,这个怪胎已经产生了,按照常识,它是不可能被拆除的。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两个结局:一是主管机关听之任之,为其销售办证,让国家法律法规成为儿戏。二是坚持原则,不予发放产权证。
我想郁金香花园小区的各位业主肯定是希望第二种结局,可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预售证已经办出,不予办理产权证,合法吗?对于那些已经购买了七楼房屋的业主,这样的结局公平吗?
一切都还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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