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节目中我曾经表示,郁金香小区业主拿了钥匙即为收房,不可以继续追究收房后的逾期交付违约金。另外有部分业主在网上表示了其它看法。他们是这样认为的:确实房屋交接是以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包括钥匙交接为重要标准,但是交房屋的标准是什么?难道是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房屋为交付房屋标准吗?我想肯定不是。当然最好不要接收钥匙,但是现在接收钥匙的业主,房屋开发商以拿了钥匙就可以损害业主权利,就符合法律,这是什么法律?再说,业主拿钥匙,没有签字,没有交付物业费,你凭什么认为业主同意交接房屋,我还认为你开发商包括物业没有交钥匙呢。所以一定要在后面行为中依法维权,不要为部分枝节问题纠缠,导致全部维权业主的力量分散。而且,行政机关在电视上已经明确不让开发商交付房屋,难道那也属于合法交付?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觉得有必要了解一下合同法中的约定大于法定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按照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和“约定大于法定”的一般民法原理,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愿达成的双方约定,就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即约定大于法定,但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利益为限。购买商品房,约定交付使用条件,这是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的,无论是法定还是你们原先合同的约定,其交付条件都是两书一表,一表未取得,业主有权拒收。但是请注意,业主拿了钥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取得了商品房的实际占有,也就是实际的收房,认同了开发商目前未取得两书一表的交付条件,即对原先的合同约定作出了实际行动上的修改。按照约定大于法定原则,这种交付是有效的。作为业主,了解商品房买卖与交付中的法律问题是应当的,不能够以“不明白、不知情”为抗辩的理由。至于行政机关的表态,这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上对其目前不具备交房条件的认定,这种认定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的依据,但是不能够作为改变业主收房这一事实的依据。业主在维权时,不能够把行政关系与合同关系混为一谈,把行政管理与合同纠纷当成一回事,只能让自己陷入维权的误区。此外,没签交接单就不承认收房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别忘了,上当的业主们是交了物业费的,这可是开发商上的双保险啊。
当然,这仅仅针对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实际房屋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其它部分,即使是收了房,业主仍是可以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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