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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房价涨幅依然居高不下的矛盾,我们也不是无能为力,政府在调控房价问题上依然是可以大有作为的。让高档商品房、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四位一体协调发展,是未来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方向,对缓解因高房价而带来的社会矛盾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一,针对中国尤其是东部地区土地资源相对稀缺的实际,应限制高档商品房的建设,对那些别墅、花园式等容积率较低的建筑,应征收特别消费税(费),特别是对一些亲水、依山的地块,一定要规范拍卖程序,坚持拍卖,杜绝挂牌。
第二、让普通商品房完全市场化运作。作为一个产业,而且被视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业,政府的过度干预是不利于其长期健康发展的。政府作为土地资源的掌控者,应摈弃与民争利的思维模式,可以加大土地集中投放量来抑制拍卖价在过高价位上运行,从而对调控房价起到正面的影响。
第三,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是调节房价的最有效手段。顾名思义,“经济适用房”就是既经济又适用的居民住宅房,他的消费对象应该是城市中处于温饱型家庭的一般民众,一些保守型消费的小康户也应该有资格享受政府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所减少的经济负担。
纵观全国各城市发展经济适用房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地方根本就没有经济适用房的概念,很多城市在此名词出台以来还没有建造过一平米真正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一些如北京这样和中央政策保持高度一致的城市,其经济适用房的推出也已严重走形。就拿北京为例,经济适用房的最大面积可以达到117平米;年薪为好几万的国家公务员凭着过硬的关系网可以优先拿到经济适用房房号;一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内停放着众多住户自有的奔驰、宝马。
有鉴于此,本人认为发展经济使用房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限制经济适用房的单户面积。经济适用房应该按照满足温饱型居民的需要进行建设,而不能依照富裕型群体的需求来设置,单户面积不宜过大,如芜湖这样的城市,其三口之家应在70平米以下,以满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为限。让那些早已超过小康水平的人们去购买真正的商品房;二是住宅选址应为相对偏僻地段。因为城市中心区的地价过高,发展经济适用房的代价实在是太高,不如在相对偏远地区建造一些大型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政府可以通过建设快速通道的方式来解决居民的出行问题;三是限制住户的转让行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或者是不赚钱、少赚钱的方式而建设的利民工程,惠及的民众也只能在居住期间享受这一政策优惠,一旦你的经济条件得到较大提升后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原有房产只能由政府回购,而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自由买卖;四是限制经济适用房出借、出租。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买主,所购经济适用房必须是自己居住,禁止出借、出租;五是在环境的投入上,应该比那些市场化运营的小区简捷、省钱。
上述措施的实行,必然会使那些有着一定社会身份、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士放弃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意愿,以让那些真正需要寻找一个安乐窝的人拥有一个廉价但很温暖的家。
第四,廉租房建设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必要补充。我们有必要重新解读“居者有其屋”的内涵,百分百拥有自有住房那是一个不切合实际的幻想,即使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也是无法实现的。“居者有其屋”的内涵应该是指人人享有安身立命之所,而不论其是自有还是租赁居住。
我们的社会应该承认贫富悬殊已经让国人分成了若干阶层,而不同的阶层就会存在着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我们的政府更应该承认差异的存在,不要以浮躁的观点来误导大家以暂时缓解老百姓对高房价的不满;我们没有必要嘲笑香港笼屋,那些笼屋毕竟能够让众多无处栖身者避免露宿街头。
廉租房的租赁对象,应该是那些连购买经济适用房能力都没有的超低收入群体,这些人不但暂时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也不具备按照市场价租赁房屋居住的能力。
那么,我们在对廉租房的设计时,就应该注意如下问题:一是政府应该承担超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责任,通过适度的财政保障来建造廉租房;二是廉租房只能满足超低收入者最基本的居住需要。因此,建造廉租房,应该更多地考虑最原始的居住功能,以较低的建造成本造更多的廉租房;三是廉租房的最大特点是房屋租金的廉价,而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的居民,政府应该免租,甚至补贴水、电、气的费用。
廉租房的适度建设,在解决部分特别困难户的居住问题时,也会缓解居民对经济适用房的需求;通过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将会分流部分普通商品房的购买者,缓解普通商品房的供需矛盾。
高档商品房、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四位一体协调建设,让每个人都能得到适合自己的居住条件,必然会对目前城市房价过快增长起到缓解作用,对于缓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将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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