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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委托公证,有效期三个月

(2006-08-21 19:17:47)
分类: 评说地产
日前,市房管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发出通知,
  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登记管理中的公证。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房产管理部门和公证机构
  在房产公证活动中的职责和要求,
  对房产交易中应当办理公证和可以办理公证的事项做了详尽的规定,
  并针对当前不法分子在涉房公证中的欺诈行为制定了相应对策。
  通知规定,凡委托他人代办转移登记的,
  受托人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逾期不得代办。
  其次,还将公证文书的实质审查效力和执行效力引入房产管理中,
  确认了当事人处分房产登记的程序权利
  和处分房产实体权利的公证文书在房产登记中的执行力。
  此外,通知还明确表示各公证处应以公证证明活动为主轴,
  加强延伸服务,积极开展各项涉房法律服务,
  加强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提高公证质量。

涉及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公证:
  1、房产继承(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遗产分割协议;
  2、房产赠与的当事人单方登记提交的房产赠与合同或房产赠与书;
  3、自然人处分房屋产权,委托他人代办房地产权属登记;
  4、处分房地产权属中文译本与外文原本相符;
  5、产权人为办理抵押登记发表抵押声明;
  6、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办理公证的事项。

该通知自9月1号开始实行,这就意味着,过去转让期房私下办理委托公证的,
  如果产权证在11月1日之前不能下来的话,所做公证便失效,
  可以预见,此后涉及期房转让的纠纷会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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