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评说地产 |
今天在接听热线的时候突然想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国税总局强征二手房交易个税通知中最荒唐的一条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从单纯的个人角度来分析,有谁会在新房没着落的时候出售自己的现有惟一住房的?而买新房,至少在本市都是期房,从预售到交付,至少要有一年半至两年的时间,先买了旧房,住大街去?如果说官僚,这一条定得算是最为官僚了,可能制定政策的人都是先卖旧房再买新房的,反正他们不愁没房住。
后一篇: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