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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终于要强征个税了

(2006-07-27 15:16:29)
分类: 评说地产
今天早上一起床,网络上铺天盖地的都是有关国税总局对二手房强征个税的通知,一上班,手机也响个不停,熟识的朋友都在问这个问题,一上节目,听众也打来电话咨询,一时间,恍若又回到了去年5月12号,国八条下发的时候。
二手房交易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九十年代国税总局就在强调,然而从全国执行情况来看,应者寥寥,即使有个别省市硬着头皮执行过,也是匆匆一现,很快又不再执行,究其原因,不外两个,一是对二手房市场冲击过大,二是很多内容不明确,不利于操作。
纵观整个通知,对征收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概念及流程进行了明确,比如各类住房的房屋原值如何确定、什么是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等等。但是有些关键性的问题仍未明确,比如第三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怎样确定,确定多少,这都不是马上能得到的答案,就我市而言,要等安徽省国税总局给予明确之后才可以进行操作。
除此之外,有些问题仍然模糊,比如有关优惠政策方面: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这条表面上看是鼓励自住型改善住房条件的购房消费,但是与现实存在不和拍的地方。我们知道很多人是在出售原有住房前先购买了新的住房,之后才出售原自有住房,这种情况在不在优惠范围内呢?我们知道不久前国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居住不足五年的住宅,需交纳5.5%的营业税,我们往前推,市场上符合五年年限的应当是2000-2001年办理房产证的那批住宅,而那批房子大都是九十年代末建设的,之前人们对于房产证没有很强的概念,很多人往往在初始登记证办好后又拖上一年甚至数年才去办理房产证,因而到目前为止也就无法达到五年年限。十五条一出,相当一部分已经购买了新房,而旧房产权证不足五年的人决定把房子压一压,等满了五年再出手。可是根据国税总局的这份通知,近期之内,全国各地都将对陆续二手房交易强征个税,那么这部分想把房子压满五年的人,很可能就又撞在了强征个税的这条线上。
再比如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家庭唯一用房”如何确定?比如一个家庭中,妻子名下一套住房,丈夫名下一套住房,现在转让妻子名下的,这套房子算不算家庭唯一用房?
5.5%的营业税开征后,市场上的行规是卖方收净价,买方承担全部费用,无形中将二手房的房价向上推了5.5%,这已经让很多人叫苦连天了,也让二手房市场的交易量下降明显。如果二手房交易强征个税,这个增值部分20%的税款会不会同样又转嫁给买方?二手房会不会又迎来新一轮的涨价高潮?会不会造成二级市场的有价无市,将更多的人推向一级市场,从而又推动了新建商品房价格的上涨?这一切都不得不让人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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