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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巷小区业主诉市房管局一案今日庭审结束

(2006-07-20 18:27:36)
分类: 评说地产
杨家巷小区业主诉市房管局一案今日庭审结束今天下午两点半,杨家巷小区业主状告芜湖市房管局,要求撤销其为物管用房及配套公建用房所颁的产权证一案,在芜湖市镜湖区法庭开庭审理。
    相信大家还记得今年上半年我们节目曾经报道的专题《我的家底请让我知道》,由三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杨家巷小区在规划上拥有500平米的公建配套用房及物管用房,然而这些原本应由全体业主所有或使用的房屋,都被开发企业悄然出卖,且购买人都办到了房产证。从去年年底开始,该小区的业主们就走上了依法维权的道路。今年4月3号,此案经镜湖区法院第一次开庭。而今天的庭审与前次不同,上次的被告是芜湖市规划局,而此次变成了芜湖市房管局。由于房管局办证的依据--编号为2002092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项目名称上有一个“底层附房商业”的后注,与规划部门的原始规划图不相符,规划部门表示从未接受过三翌房产公司的变更请求,是开发建设单位在通过验收后擅自改变了原来的使用性质,因此该案的被告也就由市规划局变成了芜湖市房管局。考虑到案情审理的需要,三翌房产及购买了公建配套用房的几位业主被列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上次庭审的焦点,有关20020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注的真伪,此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几乎没有争议,被告芜湖市房管局经过调查认为,“底层附房商业”的后注确有添加的痕迹,在规划部门随后颁发的20020383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合格证》复件上也有同样的添加后注。由于办证程序中产权部门都是查验原件,保留复印件,在法庭上市房管局表示,接到应诉通知后曾多次要求三翌房产提供20020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20020383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合格证》原件,但是三翌房产均不能提供。被告方房管局表示,虽然不能确认具体的实际添加人,但是至少可以认定三翌房产有关物管用房及公建配套用房的初始登记证申请申报不实,应依法予以纠正。
      此次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的三翌房产自始至终声称案件中涉及的杨家巷小区三期工程发包给他人承包,自己未在该项工程中获利,因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购买了公建配套用房的几位业主身份特殊,他们一方面是小区业主,另一方面由于所购房屋的性质又成了本案的第三人。在庭审中他们表示,坚决支持本小区业主的维权行为,但是也请法庭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几个疑问:1、原件与复印件的疑问
    此次诉讼的焦点就在于20020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20020383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合格证》建设项目名称上“底层附房商业”的标注,从规划部门的答复及原始图纸上来看,该标准并非出自规划,而产权部门则是根据这一标注给物管用房及公建配套用房办理的初始登记,及随后发放了产权证。这一标注非常蹊跷,但是由于在整个诉讼中,我们看到的都是复印件,因此很难推测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房管部门表示原件应当在三翌房产,三翌房产表示他们从未涉及该项目,因此也没有两份原件。原件究竟到哪里去了?
    2、管理部门责任的衔接
    产权部门收件后应当对所收的材料进行审核,但是对于内容真伪的审核,需要各个主管部门在业务上的衔接。比如本案中,现在发现200209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20020383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合格证》建设项目名称上有添加的痕迹,当初为什么没发现呢?就内容的真实性,两家管理单位如何沟通呢?今天是杨家巷小区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明天的李家巷、陈家巷、张家巷会不会再出现类似的问题呢?
    3、工程转包的责任
    三翌房产表示杨家巷小区三期是转给他人承包的,从工程立项到最后的销售,直至前期物业的管理,该公司都未过问,有权利才有义务,由于三翌房产未在该工程中获利,因此也就不应承担义务。庭审中陪审员问了三翌房产一句话,很有意味:“杨家巷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颁给你三翌房产的,是不是?”坐在法庭上的三翌房产代理人环顾左右而言他,始终没有正面回答问题。
    到今天为止,该案的庭审部分已经结束了,相信最后的判决结果不久就会出来。但是无论业主们能不能赢得官司,能赢多少,摆在这起行政诉讼之后的维权道路,仍然是漫长而艰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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