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第一状
(2009-10-19 11: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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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新面人,男,汉族,(本人详细情况略)
被告滦县冀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新城华岩步行街光明综合楼(电话03157161242)。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滦县冀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领域小区(电话03172099822)。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分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532元并赔礼道歉;
2、该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二章约定了“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承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安全监控及周界防范系统,实施24小时监控,并定时组织巡查,特别是约定“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以保障小区业主的安全有序生活环境。2009年10月13日上午原告于7:40左右离家上班,临行前家中防盗门上了双险。上午11:40左右,原告孩子和妻子放学下班回家发现门锁被撬,遂告知物业并报警,经到场刑警和原告家人查验,室内包括(丢失物品情况略),总计价值约9415元。
当日下午,原告与刑警到被告的视频监控室查找线索,在原告住室所居单元楼门口所设视频监控录像中发现,两名行迹可疑人员于9时许进入单元楼口上楼,10时许出楼时携带从原告家中所窃装有失窃物品的布袋及衣物。进入小区的唯一大门口的视频录像中发现:该两名嫌疑人进出小区时,小区保安值勤人员并未登记与查问,任其自由进入,尤其是在盗窃得手后,嫌疑人双手携带盗窃物品与进门时已经有明显差别的情况下,仍然大张旗鼓地走出大门并与当值保安擦肩而过,小区保安却未置一词!原告认为,正是小区保安人员没有如约履行严格的防范措施,放任了陌生人员的进出,这种管理上的松懈与漏洞,才致使窃贼有机可乘、乘虚而入,并最终导致原告家中失窃,前后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正当合法利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