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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领域职务犯罪为何居高不下

(2015-01-27 22: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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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工程领域职务犯罪为何居高不下


工程领域职务犯罪为何居高不下

——阅报随话()

 

    近日,驻住建部纪检组监察局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3年违纪违法情况进行通报。通报指出,违纪违法人数呈上升趋势,贪污贿赂问题仍然突出。

十八大之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密集发声反腐,多地反腐提速,既打“老虎”也打“苍蝇”。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披露,去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件数同比增加11.2%,共有182038人因信访举报受处分,30420名党员干部因违反八项规定被处理,31名中管干部被立案检查,21464名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

如此大的反腐力度,按说,对腐败行为是极大的震慑,然而,从驻住建部纪检组监察局披露的情况来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腐败问题仍然很突出。这究竟是因为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反腐力度不够,还是因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本身就是腐败高发地,所以腐败问题多发易发?

从腐败主要表现来看,说明三个问题:一是反腐力度似乎还不够。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对“老虎苍蝇”一起打,但还是没有成功遏制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腐败气焰。二是违法违纪的面很广,包括领导干部、基层单位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等。三是违纪违法出现新的形式和手段,说明针对高压反腐出现了很多对策。

去年7月,中央纪委有关人士就指出,十八大以来,已经公开报道的六七件省部级案件中,大部分都与开发商有利益往来。尽管去年反腐力度前所未有,但由于没有把房地产行业作为重点,所以违纪违法人数仍然呈上升趋势。

驻住建部纪检组监察局通报的结果的警示之一是,打“老虎苍蝇”要针对腐败高发领域主动出击、重点打击,比如,很多事实证明房地产领域腐败问题多,应该针对这个领域拿出特别的反腐措施,例如:率先公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官员的财产等。

警示之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制度笼子还没有编制完善。该系统涉及城乡规划、土地、房地产管理等方面多部法律法规,既然“违纪违法人数呈上升趋势”,说明现有的制度笼子还没有关住很多权力。那么,尽快完善这个系统的法律法规,让制度笼子密不透风,对有关立法机关而言是很紧迫的一项工作。

驻住建部纪检组监察局表示,按照中央提出的“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全方位编织制度的笼子。但是,即使笼子本身编制得再密,如果不把笼子的“钥匙”管好,即便笼子再密很可能还有漏洞,即“钥匙”在谁手里很关键。

警示之三,针对腐败新形式新手段,反腐部门要“道高一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腐败究竟出现了哪些新形式新手段,有关部门并没有公开。应公开这些新形式新手段,以便各级反腐部门设计相应对策。只有反腐“道高一丈”,腐败变化路径才有可能被围堵,否则就会陷入猫鼠游戏。

尽管“违纪违法人数呈上升趋势”出现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但不等于其他系统没有这个问题。“违纪违法人数呈上升趋势,贪污贿赂问题仍然突出,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提示我们,不能停留在现有的反腐成绩上,反腐工作还要加码。只有反腐持续发力,多用治本之策,腐败才不会“抬头”。




工程领域职务犯罪为何居高不下


报载:2008年至2012年,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1.3%。其中,工程建设领域仍是职务犯罪的重点领域,与工程分包、材料采购有关的一些干部纷纷落马。日前,64岁的原浦东新区规土局局长万曾炜涉嫌受贿走上被告席。万曾炜共收受贿赂595.5万余元,其最多的受贿款来自一家大型房产公司负责人顾某的贿赂,包括198.2万余元人民币及近195万元港币。

    据上海检察部门反映,造成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是建筑领域普遍存在的“挂靠”现象,即个人挂靠公司,小企业挂靠大企业,无资质挂靠有资质。名义上的承包人与实际工程建设人不同,很多工程项目在公开发包前就已在台底下成交了。行贿者在上交一定比例管理费后,以有一级资质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实际上完全是由个人组织施工并承担各项责任,即使查处其行贿行为时,该挂靠公司最后也没有受到任何牵连。一些行贿人一开始以相对合理甚至较低的价格投标,但在施工过程中不断行贿拉关系和做手脚,结算时高估冒算,获取超额利润,利润的一部分就成为行贿的费用。国有大型建筑公司一般都能承接到大项目,但在承建过程中都有较多的分包项目及材料采购业务,这些分包和采购过程往往监管失控,贿赂案件不断。

    上海某工程公司供销科科长张某被举报在外购买高档房,与其收入明显不符。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张某权力很大,每年公司的供应材料几乎由他一手操办。2000年4月至案发,张某当科长近10个月,就受贿达17万余元。上海某单位加工科科长熊某主管钢结构外发加工业务,“身居要职”的他透露想买家具后,客户立刻开车送其夫妇到外地家具城挑选。1998年起,他先后收受数家加工单位6.6万元。某金属结构厂副厂长俞某,利用负责外发加工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包人“感谢费”4万元。某金属结构厂厂长朱某,在购买设备等方面“做手脚”,捞进不义之财6.4万元。某公司副经理徐某主管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在麻将桌上,业务单位的5万元借款不明不白成了“礼金”。

    所谓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是指公司、企业、其他单位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各类建筑和与其配套工程等活动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当前,建筑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案领域广泛,且多是窝案、串案,涉案金额比较大,领导干部犯案比例大;二是犯罪行为隐蔽,多以贿赂行为居多;三是发生在审批或监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件也日益增多。在建设工程领域,国家公职人员握有各项社会公共管理的职权,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向这些公职人员行贿,达到利用公共资源来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这类案件所造成的影响及社会危害性更大。

    正因为如此,工程建设领域历来是职务犯罪打击的重点领域,有关方面已采取了不少预防措施。然而,为什么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仍然屡禁不止,久治不愈呢?

    这有市场方面的原因。当下,建筑行业企业多,工程项目少,利润高,造成各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激烈。各地的城市改造,基本上是由政府按年度进行规划和建设,即使一些开发商自行建设也多需要政府的审批,虽然在逐年增加,但每年的工程项目是有数的,而建筑企业数量大幅增长,远超过工程项目的增长,企业之间的竞争激烈,为获得工程项目,这些企业便通过各种途径和非法手段,向建设单位或评标人员拉关系,套近乎,甚至行贿,以达到中标的目的。但是,工程建设领域中之所以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更应从体制、机制等更深层面上分析。

    首先,是经济转轨时期体制不健全,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在当前的经济体制下,靠利用权力配置资源的行政手段仍与市场手段同时在发挥作用,经济活动中因此渗透着权力的“魔力”,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起着决定性作用。与此同时,工程建设领域中市场自主决定能力较差,各环节的透明度不高,交易秩序的规范和约束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工程建设市场无序竞争的现象仍比较突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建设“热度”的持续上升,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筑行业因利润空间大、准入门槛低而呈现供过于求的发展态势。由于工程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利润可观,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往往采取各种公开或隐蔽的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和“公关”,特别是一些资质较低的中小型施工企业及挂靠在其他企业名下的个体工程队,为了挤进分包行列,更是不惜以高额回扣等重金开路,使得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

    其次,是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不科学,给权力滥用留下了缺口。一是现行的建设投资体制不健全、不科学,缺乏制度性、规范性,责任主体和资金管理虚化,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投资款无需承担责任风险,导致投资不讲效益,不负责任,投资失误却无人追究或者不严格追究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工程管理权力配置又存在弊端。一方面,由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不彻底,一些部门死抱着“含金量高”的审批项目不放,以致工程建设领域的审批环节过多,一些本可用市场原则和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仍沿用行政审批的办法来处理;目前,建筑工程涉及的政府部门繁多,一项工程从立项到招投标,从开工到质量检测合格,中间历经发改委、土地局、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招标办、消防、人防、水利、气象、税务局、质检、监理、房产等等许多个政府部门的审批检测。为了能够顺利审批通过,将本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变为符合条件,把正常应向国家缴纳的费用偷梁换柱为少缴或不缴,一些开发商出手阔绰进行贿赂,一些官员很难抵挡这种糖衣大炮的攻势,纷纷利用手中职权作为筹码与建筑商交易,沆瀣一气。另一方面,权力又过于集中,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立项、资金、招投标、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当业主,又当管理者,容易形成权力壁垒,也让想借此发财者趋之若鹜。   

    再者,是工程建设法规体系不完善,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尽管国家早已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但现行法规体系仍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尤其是在具体落实的各个环节上缺乏一套完整的操作程序,以致政出多门,条块分割,造成管理上的真空。按现行职能分工,工程建设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各行业、各部门又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由于各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特别是在有形建筑市场监管方面,现行招投标制度多头管理的格局,使得各地区、各部门招投标操作细则不统一,地方保护色彩严重,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统一、透明的有形建筑市场,难以有效防止工程交易中的人为因素。加之现有机制下缺少对招投标弄虚作假、非法分包转包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有效制裁手段,违法的成本和风险过低,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可以有恃无恐地钻相关制度漏洞,为腐败行为创造了一种有利可图、有机可乘的扭曲的激励机制。

    最后,是工程建设监管落实不到位,有些制度措施流于形式。现有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环节多,各种层次的制度规范、防范措施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并未都真正落实到实处,有些环节的制度和措施形同虚设。以招投标监管为例,现行招投标中心工作机制下,政府招投标机构只是进行过程监督和备案,相关各方的场外私下交易等不法勾当很难进入相关监管部门的视野。同时,由于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多头管理,许多工程项目的招标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

    尤其是权力运行缺乏监督制约,建设工程的重大决策权往往掌握在一个部门甚至个别领导手中,缺乏规范透明的权力运作程序和有效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权力的失控,使得少数领导干部可以随意干扰工程审批、招投标的正常程序或者决定土地开发、工程建设权的归属。尤其是在招标监督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缺位,“关系标”、“形式标”、“陪标”等等,简直是五花八门,即使是公开招标,也只是形式上的公开,实际上仍是暗箱操作,因此目前建筑领域的腐败案件多产生在招投投标过程中。从媒体的相关报道看,许多高官的落马也都与插手工程有关。

    近年来为了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也都介入了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环节的监督,但实践中还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效果不佳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工程建设全过程,而且招投标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些关键环节又无法直接监控,使监督很难达到全、精、深的层次。工程质检、监理、审计等其他监督制度,由于缺乏严格的责任制,往往也难于落实甚至流于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范围日趋扩展,工程建设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违规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日渐升级演化为一种行业性“潜规则”,成为反腐败斗争博弈较量的重点区域。对工程领域职务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机制方面的建设,同时更要有嫉恶如仇的决心,“零容忍”的打击手段!马年伊始,我劝“天公”重抖擞,除恶务尽灭“硕鼠”!

 

 

 


 

 

 浅谈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大量基本建设项目不断上马,呈现出一派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各行各业建设工程投资不断增大,城乡面貌日新月异。与此同时,在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中,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在建筑市场滋长蔓延之势也明显增强,大楼竖起,干部倒下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现了“工程建设上马,干部中箭落马”等腐败现象,既而工程质量下降,“豆腐渣工程”增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一、建筑行业易产生腐败的环节及特点

综观建筑行业职务犯罪特点,有以下七环节易产生腐败:(一)工程项目审批环节。项目审批部门不负责任,渎职、滥用职权或受利益驱动对审批项目明知是违反国家政策而违规上马,接受贿赂,对不符合审批条件或条件不健全的项目违规批准立项。(二)施工、监理环节。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每一道环节都应有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但往往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本应固若金汤的工程,当钱与权交成了朋友后,一些工程管理和监理人员便消极履行职责,导致“豆腐渣工程”接连不断。(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投标环节。工程建设中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人员接受回扣或拿了“好处费”以后,购进一些以劣充优,质次价高的设备或材料,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四)招标合同签订环节。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用钱铺路贿赂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搞暗箱操作。项目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渎职行为发生。(五)款项支付环节。为了尽早顺利的得到工程款,行贿受贿是腐败分子惯用的手段。(六)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环节。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企业或个体从业人员,为了浑水摸鱼或以次报优,便用金钱千方百计的贿赂工程质量检验,验收人员。(七)工程完工后留守环节。这个环节极易被人忽视,一些大的工程完工后,往往会剩余大量废料或边角料,由于管理不严,这些东西被工程留守人员变卖后,不是个人贪污就是几个人私分。在建筑行业存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诸多职务犯罪现象中,贿赂行为始终伴随在建筑行业的角角落落,是建筑行业腐败行为的高发点。

二、建筑领域内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筑领域内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1、经济制度和体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弊端。当前,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同时发挥作用,难免存在诸多缺陷:既存在计划体制的较大弊端,也有新体制的幼稚和不成熟,客观上为少数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经济活动中渗透了权力的“魔力”,在这种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并存的情况下,企业走向市场步履艰难。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左右市场行为的取向,无权单位和个人想办事、办成事,只有靠钱来进行“感情投资”、“买通关节”。这种私下的“权”和“钱”的交易行为,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2、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无序竞争。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这就使少数人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正常经济活动中,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请客送礼、高消费之风有增无减,有的企业虽然靠歪门邪道取得了暂时的经济效益,却扰乱了建设市场,腐蚀了党员干部,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最终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建筑施工企业被迫参与这种不正当的无序竞争,不得不大幅度地提高业务招待费用,为了绕过财务制度的束缚,一些企业设立了“小金库”。加之公有制企业产权不清和对经营者的约束不力,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3、缺乏有效监督,处罚力度不够。现有的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制约职能和手段不够强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尽管我们现在有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但上级组织和基层群众都不可能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等到把情况搞清楚了,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当然,了解情况最清楚、最及时的是同级监督,但现在这种同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这种监督变得软弱无力,形同虚设。特别是个别心术不正的领导打着减人增效的旗号,有意识地削弱基层监督机构的作用,使之既缺乏办案条件,又缺乏办案手段,更缺乏办案人力。另外,惩治腐败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形形色色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群体制约还不够,因而,许多腐败分子及其帮凶逃脱了处罚,长期逍遥法外。

三、遏制建筑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对策与措施

保障工程建设“干部廉洁、施工安全、质量优秀”,不仅要求检察干警要掌握法律和预防技能,还要熟知工程的特点,坚持站好位而不越位,做到依法合规,通过构筑“三个屏障”,全方位开展预防活动。

()强化教育,构筑牢固的思想屏障

遏制建筑领域职务犯罪首先要做好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干出成绩,必须赢得各方面、各层次人员的广泛认可和赞同,不仅要争取预防单位领导的支持,还要增强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和社会各界对预防工作重要意义的理解,使广大干部职工主动支持和积极参与我们的工作。一是结合重大项目建设周期长、参与人员多、人员成分复杂、防范难度大等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适时将一些职务犯罪案例印发给工程管理的干部和施工人员;组织大家观看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制作成的警示教育影视片,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为传播。二是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座谈会。各工程开工之初,即在各种工地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通报查处职务犯罪的情况,剖析发案原因,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提出意见和建议,使预防工作真正面向基层、贴近群众,为各项预防措施的贯彻营造良好的氛围,在思想上打“预防针”。 三是在施工工地做好预防咨询和法制讲座。针对工程不同阶段、不同群体的教育重点,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内容生动、针对性强的法制教育课教案,就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结合查办的案件,以案说法,给工程发包、承包方的干部和职工上法制课,并随时提供预防咨询,使他们脑子想“法”不乱捞“钱”。在教育过程中,力求做到内容上丰富多彩,形式上生动活泼,在努力提高宣传教育的说服力和感染力上下功夫。

() 查漏补缺,构筑完善的制度屏障

要协助施工建设单位加强管理,抓好关键部位、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监督制约,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资金划拨、管理、使用等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环节的预防工作,保障工程的任何经济活动都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一是加强协调,增进配合。首先是内部加强协调,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各部门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保证全院一盘棋,形成有机的预防整体。同时,认真研究学习省院《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保障政府投资安全的意见》和市院《关于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服务项目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开展重点项目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措施办法,使预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二是签定廉政合同。即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定建筑工程廉政合同。明确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的廉政规定,用合同制度来规范、约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行为,以及严禁再次分包和中标人转包的规定,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三是建立廉政准入制度。在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推行建筑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凡有过行贿受贿、欺诈等违法犯罪不良记录的,建议有关单位一律不准或限制进入建筑市场,建立建筑市场行贿“黑名单”制度,对一些建筑行贿人予以曝光,借此推动整个建筑业的自律。四是设立执法监督室。以防犯罪、防事故、防风险为重点,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对在建项目的执法情况,为重大项目的建设保驾护航;同时,不定期深入施工一线进行检查、抽查,公开举报电话,加大群众监督力度。

()突出重点,构筑规范的程序屏障

大型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往往集中在一些关键环

节。监督部门要与施工单位一起剖析典型案例,找出症结所在,然后结合工程建设中的实际,把好“三个关口”,防范“三个环节”。一是把好工程材料采购供应关。审查品牌、数量、规格是否属实,价格与市场价是否相符,监理单位对材料的审查结果,实行阳光采购;二是把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关。与建设局质量监督站一起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手续是否齐全,在建工程是否存在质量和事故隐患,并对在建工程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通用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三是把好工程资金支付关。采取查帐、询问的方法,突出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工程款是否专款专用,大额费用是否符合审批手续,是否按协议付款,预算与决算的差别是否合理,决算付款是否存在不正常现象,实现对工程资金的监督。防范“三个环节”:一是招标投标环节。针对当前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串标、围标,自行拆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要求,业主泄露标底和相关内幕信息等现象,坚持招投标全程派员参加,参与监督,对评标场所的选定要求相对封闭,评标过程中评标人员的通讯工具一律封存,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二是转包分包环节。为防止一流企业中标、二流企业施工的情况出现,引入合同签订前的约谈制度。在合同签订前,与施工企业约谈,由施工企业承诺必须由自己施工承建,不允许非中标单位施工。由于提前掌握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到对开工后的变化心中有数,能够保证施工企业质量。三是工程资金运行环节。由建设单位、银行、施工单位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对大额资金用途、流向实行严格控制,健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大额现金支出实行备案制度;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开支必须在指定的账号进行;避免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项、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现象发生,有效防止工程建设资金抽逃、挪用等违规行为。

总之,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预防是一个长期地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实现“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要有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发展环境、廉洁自律的干部队伍。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工程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




 

正是由于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繁多、程序复杂,有的房产公司或施工单位为尽快通过审批,往往会与一些掌握着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而建设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内部承包人为非法获利,也会产生职务犯罪。总的来说,建设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八项: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土地出让、矿产开发、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是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违反决策程序,未批先建、违规审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   三是工程项目严重超概算,资金管理混乱,大肆贪污、挪用、私分国有建设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   四是项目层层转包,施工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   五是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非法审批出让土地、矿业权,违规征地拆迁,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   六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渎职犯罪案件及其背后的权钱交易、索贿受贿犯罪案件;   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环评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   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职务犯罪案件。

目前,在工程建筑程招投标领域主要存在以下违规违法现象:

  1、滥用职权人为干预。比如,,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参加投标;个别领导干部对工程承发包或明或暗地指定承包队伍等等。

  2、建设单位借口规避。比如,一些建设单位或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找借口规避招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直接找建筑公司进行议标发包;通过肢解工程规避招标;隐瞒工程量,骗取议标报批,配套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等等。

  3、明招暗定结盟陪标。具体方式为选定中标企业,然后内定的所谓中标企业,再利用围标、串标的方式,串通其他几家或更多家企业相互约定,组成临时联盟,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最终达到结盟企业中标的目的,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

  4、私下签订阴阳合同。在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串通的情况下,合同的价格并不一定按中标价签订,即所谓“阴阳合同"

5、中标之后非法分包。有的企业通过正常程序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还有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不具备施工能力的企业通过各种关系中标,承揽工程后再私自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从中获利;或是采取挂靠高资质企业的手段,由高资质企业参与竞争,承接工程,再由挂靠企业进行施工;甚至还有的挂靠企业仍不愿直接组织施工,再将工程转包给包工队伍或个体老板,自己再从中抽取管理费,这样层层克扣,若要保证工程质量就根本无利可图,势必影响工程质量。

按我国刑法规定,公务人员职务犯罪最主要形式的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为5000元,甚至有些省市自行规定的立案标准高出刑法起刑点数倍;这与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相违背。200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了不以数额较大为腐败的构成标准,确立零容忍的反腐败标准,而我国政府也签署了该公约,这意味着中国承认并且应当遵循其中的规定,那么我国刑法对贪污5000元以下的职务犯罪的公然放任显然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零容忍精神相违背的。

  另外,工程建筑领域中,项目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建筑公司财产,数额较大的(各地标准不一,普遍为5千到1万,上海等发达城市则为15千元),则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建筑领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但近年来建筑领域的腐败行为越演越烈,建筑领域的职务犯罪日益猖獗,在许多工程建设中,由于少数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从2000年五年来立案侦查、起诉建筑领域内各类犯罪15件。从侦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建筑领域的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强、证据难于收集的特点,侦破难度与日俱增。有鉴于此,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侦破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方法是摆在我们检察人员面前的头等大事,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一、 建筑领域职务犯罪表现形式

 

    <</span>>、工程发包中以权谋私现象。许多工程标的大,承包工程项目利润可观,一个工程从立项开始,就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条子工程”、“人情工程”、“家族工程”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少数建设单位与掌握工程大权的个别人员相互勾结、以权谋私乘机大搞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违法谋私捞取不义之财。这些不正当操作,违反了《建筑法》相关规定,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经营秩序。既对工程质量带来隐患,又为少数掌握工程决定权的人提供了以权谋私的空间。

 

    <</span>>、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舞弊现象。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少数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私下交易,私下串标,权钱交易。手段有:建筑项目发包缺乏透明度,完全公开投标少,私下议标多;建设单位与投标方私下串通,泄露标底,造成不公平竞争。表面上看,招投标的入围、评标,由专家、领导集体决策,但实际上的结果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挂靠资质的企业,用金钱贿赂相关人员,用不正当的手段击败资质优良的公司,如愿以偿的中标;三是投标方故意以低价中标,工程实施过程中,虚报额外工程量,“堤外损失堤内补”,抬高决算造价。例如被告人曾某为了在房地产开发投资过程中捞到好处,为了在投资过程中得到时任苍梧县县委书记李某(另案处理,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的关照,2002年春节前至20043月间,先后5次向李彬行贿现金人民币共15万元。2003910月份,由于得到李彬的关照,被告人曾纪吾以广西梧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形式上通过公开挂牌招标,但实际上只有曾某所在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独家参加竞标,以低价从该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受让取得了该县综合批发市场项目和吾达商业文化街项目土地使用权。被告人曾纪吾在取得上述二项目土地使用权后,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实施办理,未经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就以“内部认购”的形式,擅自非法转让上述两个项目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给他人,共收取转让款500多万元。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人曾纪吾通过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从中获利150多万元。事件发生后,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给建筑市场添了乱,受到了严厉的处罚。

   

    <</span>>、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中,为谋取各自利益,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弄虚作假,其做法五花八门,有的提供假资质、结盟投标、哄抬或压低标价;有的将已承包的工程项目全部转包或肢解分包,从中谋利;有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或用高额行贿手段收买有关人员逃避处罚等等。其结果是肥了个人,亏了国家,不仅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甚至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不仅国家财产受损,直接危害了说纳???

 

    <</span>>、工程物资采购中存在的回扣现象。在工程建设市场,不仅是建筑企业千方百计承揽工程,而且建材供应商也在不择手段地贿赂材料采购人员。据调查,建材供应商一种材料有三种价格,各种价格回扣比例也不同,第一种高于标价10%的,回扣5%;第二种高于标价5%的,回扣2—3%;第三种不低于标价的,给回扣1—2%。这种包含回扣的建材物资,往往是以次充好,双方得利,却造成了工程质量低劣。由于物资采购占到建筑施工企业总产值的60—80%,所以造成各方人员争抢物资采购权和供应权。在建筑行业的大宗物资采购中,概括起来有“五舍五求”现象,即:在物资质量上“舍优求劣”,在供货单位上“舍大求小”,在路途上“舍近求远”,在价格上“舍廉求贵”,最终实质是“舍公求私”。南京某房产公司经理范某,正处级,用足了经营活动中的关系,你给我“优惠条件”,我给你实惠,即“双赢”,利用担任房产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南京某公司奉送的月牙湖住房一套,价值62万余元。正如人们形容个别基建物资采购人员时说:不问价格有多高,先问回扣有多少﹖只要回扣给的高,管它质量好不好。其结果吃亏的是国家和集体,收益的是少数犯罪分子。

 

    二、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表现特征   

 

    <</span>>、犯罪数额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建筑工程涉及的金额比较大,犯罪分子侵吞、收受少则数万,多则上百万、上千万的国家集体财产。此外,犯罪引发的工程事故,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的安全,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span>>、领导干部犯案比例大。近年来,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相当单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领导干部具有独立决定发包工程、运用资金等特权,领导干部乘此特权大肆贪污、受贿。我院立查起诉的15宗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全部都是领导干部作案,而且很多都是“一把手”(即单位最高权力的人)作案。  

 

    <</span>>、集体性犯罪案件突出,窝案、串案现象严重。从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开始从个体隐蔽作案,逐步向合伙作案转化,相互勾结,团伙作案的现象增多。在查处案件中,往往会出现查处一案带出多案,拔出萝卜带出泥,窝串案也时有发生。

 

    <</span>>、作案手段狡猾,隐蔽性强。建筑领域职务犯罪者一般文化水平、社会地位高,社会阅历丰富,这就决定了他们一旦从事犯罪活动,一般都事前经过深思熟虑,考虑周全;在作案过程中和作案后,又能巧妙伪装,积极掩饰,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贿赂、回扣等名目繁多。如:劳务费、业务介绍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辛苦费、外协费、节日慰问费等。这些腐败现象大多数都是“一对一”的私下交易,有的还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较强。

 

    三、建筑领域内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span>>、僧多粥少,各施工企业之间竞争激烈。据我市1999年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年报反映,我市现有二级建筑企业2个,三级建筑企业l3个,三级、四级水电安装企业各1个、四级建筑企业19个,四级装潢企业2个。按规定要求完成年产值38650万元。由于国家宏观控制等因素,1999年新开工项目322个,比上年下降l5.4%,新开工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28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1438%、总施工项目492个,比上年下降2264%,总施工面积7195万平方米,比上午下降1584%。所以,实际完成的年产值只有3l322万元,尚有7328万元的缺口,从而形成了施工单位多,施工任务少的现象。除上述有等级的施工企业外,还有外地进我市施工企业和我市非等级的施工队伍也在争夺市场,其产值与我市建筑企业在外地的建筑产值大体持平。鉴于此在激烈的竞争中往往掺入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有的施工企业负责人直言不讳地讲,为了承包工程,大家都在送红包,我不得不送;有的认为现在接工程既要有前门功夫,又要有后门功夫;还有的认为招标投标,台面上要摊得开,台下面要做小动作,否则就难成功。基于这种状况,难免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

 

    <</span>>、获取巨大的利润、利益驱动是建筑领域职务犯罪的共同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干部受腐朽思想的影响,是非荣辱界限不清,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滋长,抵不住诱惑,经受不住“权、钱、情、色”的考验。特别是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有些施工企业与有发包权或招标权的甲方负责人和有建设工程管理权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耍手腕、做动作,以钱买权,以权谋钱,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发财致富的捷径和纵情享乐的机会,甚致走上犯罪的道路。如2000年我院审查起诉的曾某受贿一案,被告人曾武刚在1995年担任梧州交通征费稽查处主任期间,代表梧州交通征费稽查处与广西梧州银城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梧州交通征费稽查处河西办公、住宅综合楼代征代建合同,期间被告人曾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承包方肖某以回扣费的名义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6万元。以致发生了这起数额巨大的受贿案。最后被告人曾武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所收贿款被没收上缴国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手中有权的人应该要好好地把握好自己,记住权力是人民给的,要为人民管好用好手中的权力,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span>>、法制观念淡薄是建筑领域职务犯罪严重的又一个原因。建筑施工领域中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出身于农村,或者本身就是农民。他们能吃苦,有闯劲,从事艰苦的建筑业,并且大多是从学木匠、泥工开始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作出了成绩,被社会所公认,从而走上了领导岗位。但是,他们的文化水准普遍不高,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尤其是在当前法制建设日益加强的情况下,跟不上形势,抓业务指标的多,抓法制建设的少。对签订合同、安全生产、安全施工的有关法规可能有所了解。但对建筑法、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罪等知识知之不多。所以,有的人为了本企业的利益就采用请客送礼、给回扣、塞红包等非法手段、结果把对方和自己送进了监狱。如我院立查的岑溪市三堡镇政府司机梁甲东行贿案。19983月间,被告人梁某得知岑溪市三堡镇工商所旧市场地皮出让的消息后,便打算利用工作时间去做炒卖地皮的生意,在时任岑溪市三堡镇党委书记余建波的关照同意下,梁某利用工作时间做成了这单生意。为了多谢余建波对他的关照,同年10月份的一天,梁甲东在余建波的办公室里将20000元人民币送给余建波,最后行贿受贿双方双双进牢房。

 

    <</span>>、建设项目实施操作的不公开性是产生贪污受贿的又一个重要原因。贪污受贿是见不得人的,而建筑领域中的贪污受贿又大都是在建设项目实施操作过程中进行的,这一过程的不公开性必然给行贿受贿大开方便之门。大量案件证明,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会利用各种便利,采取各种手段威胁利诱对方,达到自己的目的。其实,从市场经济的观点来看,市场竞争的公开性很重要。只有公开了,才有公正、公平可言,只有公开、公正、公平了,才能真正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市场才能进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span>>、缺少完善的廉政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在建筑活动中,人们往往注重经济指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内容既没有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也没有单独的建筑廉政管理协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被忽视。当发生了不廉政的行为后,构成犯罪的一方受到惩处,但未构成犯罪的行贿人往往是不了了之。建筑施工单位行贿后也没有任何制约,致使行贿者有恃无恐,只要能拿到工程项目,就可以不择手段。

 

    <</span>>、没有严格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也是原因之一。以前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以及现在的建筑法全面地规定了建筑市场的各种行为规范。只要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规范各自的行为,就可以避免建筑领域的职务犯罪。但是,由于建筑法实施的时间不长,有许多人对建筑法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多,思想上重视不够,于是出现了有法不依的现象。而有法不依往往是违法犯罪的前奏。

 

    四、遏制建筑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对策与措施

 

    官员腐败是古今中外存在的普遍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社会根源,但不是不可对付的,只要我们的政策措施跟上,即使不能完全消除腐败,也能够将腐败现象及其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惩治少数人职务犯罪不会影响经济发展。新加坡的经验已经证明,惩治腐败和发展经济并不矛盾。遏制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span>>、深化改革,理顺关系。遏制建筑领域内的职务犯罪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靠深化体制改革。实践证明,发展才是硬道理,这已被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实践所证实,如:韩国等,在其经济腾飞的初期阶段,也曾因腐败成风,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再如:我国商品短缺时期,曾困扰我们多年的不正之风“开后门”现象,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已成为历史。党中央提出要加快改革开放的进度,继续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这是遏制职务犯罪的希望所在。通过精减庞大臃肿的政府机构,理顺行政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把企业推向市场。要通过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干部树立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从干部管理体制上预防职务犯罪。

 

    <</span>>、规范市场,公平竞争。首先要建立规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市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系标、形式标和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使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自由竞争。同时,还要对建设工程的物资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制止私下交易,增加透明度,从根本上遏制物资采购环节中的以次充好、回扣等不正之风。另外,工程建设交易市场还要推行“双合同”制,即:甲、乙双方除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外,还要同时签订《党风廉政合同》。明确双方的廉政责任和违反合同的处罚措施,从而增强双方的廉政意识,确保建筑工程优质,人员优秀。

 

    <</span>>、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预防职务犯罪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使腐败分子无机可乘。要完善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监督机制。企业开支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按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最高权利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所有花钱有关的事项都应该是公开和透明的,否则职代会有权罢免企业领导人。同时,坚决取消“小金库”,从源头上堵塞企业资金流失的渠道。另外,在建筑企业,还要全面实行企务公开,逐步推行政府采购制。进一步明确“职”、“权”、“利”,对干部的福利待遇逐步“化暗为明”,要实行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问题出在下级或同级,板子要打在“一把手”的身上,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其身,用制度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span>>、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党员、干部永远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最根本的是要抓好预防性教育。要以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普遍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免疫力,减少腐败机会,做到有效预防。要建立健全干部廉政档案,全面推行干部定期“述廉”和定期交流换岗等措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行自我接受教育和自我防范教育,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通过办案惩处少数腐败分子,教育多数人。

    预防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我们要实现“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要有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发展环境、廉洁自律的干部队伍。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工程建设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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