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天平上的公平·漫画 (图源网络)
劳动法颁布18年为何还在被漠视
——阅报随话(153)
“逢节说法”,这是咱法制宣传的特色。“三八节”说妇女权益保护,“六一节”说儿童权益保护,“敬老节”说老年人权益保护,那么“五一劳动节”,当然是说劳动者权益保护了。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大家便再次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今年,是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第十八年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状况如何了呢?非常遗憾的是,将法律规定与现实对照一下,现实是不容乐观的。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5月1日报道,《劳动法》中一些早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被削弱,甚至“忽略”。其一,“加班”变“值班”,补偿工资“躲猫猫”。除了节假日,“想休不能休”,还有不少人“周六保证不休息、周日休息不保证”,“双休”变“单休”甚至“无休”,却也得不到相应补偿。其二,少缴漏缴社保金,职工救命钱缩水。一些单位、企业,迟缴、漏缴社保金的情况屡见不鲜,并造成“从员工工资中少扣社保金,月收入提高”的假象。其三,女职工怀孕要提前“申请”,产假未完被迫上班。近日,江苏高邮第二中学打算出台规定,准备怀孕的女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签字后才能怀孕,否则除了享受不到正常的生育补贴外,还要面临取消先进称号等“处罚”。其四,少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不能认定。一些由包工头招用的临时工,与包工头形成个人雇佣关系,但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被法院裁定不能按照工伤赔偿。
我国《劳动法》在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我国《劳动法》实施以来,成效无疑是巨大的,我国劳动者的权益从未像今天这样受到重视和保护。但与此同时,还应看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人们不禁要问,《劳动法》颁布实施已经18年了,为什么这部法律还在被漠视?
当然,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权威部门分析,主要原因是受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经营困难加剧,面对新的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在“保企业”与保障劳工权益两者之间,决策的天平需要寻求新的平衡。由此理解,一些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迟迟不能出台,当在情理之中。然而,国家已经颁布多年的法律法规被漠视,执行难困境久久难解,是不能用这个理由来推脱责任的。
《劳动法》被漠视,远不止“新华视点”记者所记录的这些情况。在不少地区,特别是在建筑、轻工、服装、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等方面。产生这些情况的原因,有经济大形势方面的,也有用人单位方面的,但我认为主要方面的原因还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贯彻实施《劳动法》认识不到位,指导思想偏差,工作少作为所致。

《劳动法》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
仅仅从“新华视点”记者揭露的案例来看,这些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既是普遍存在的,同时又是老问题。这些案例涉及的法律规定,《劳动法》里都规定的非常明确,没有歧义,可一些用人单位就是与职工玩猫腻。政府的劳动执法和监督是解决劳资纠纷、保护弱势群体的最后防线。人们不禁要问,彰显法律公正的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为什么视而不见,不予作为呢?
2005年1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说的很清晰,很深刻:侵犯职工权益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在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的新形势下,有些地方和部门对贯彻实施劳动法认识不到位、工作不适应,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是有些地方和部门领导不能正确认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甚至把牺牲劳动者权益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二是还有一些地方对劳动保障执法设置障碍,规定不得到“重点保护企业”执法,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必须经过“优化办”、“软环境办”批准等。三是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劳动者比较冷漠,没有正确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四是有关部门对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和必要的对策措施,有些制度、措施和工作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新型劳动关系的需要,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对规模以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分配,对各类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方式、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基本情况底数不清。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任务偏差有关。当前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首要特点是“强资本、弱劳动”及在此基础上资方对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侵害。针对这种状况,政府必须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干预。政府作为社会公正的代表者和仲裁者,应该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劳资关系加以宏观调控。这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也符合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然而,在以经济增长、GDP等为衡量政绩的指导思想指引下,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忽视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为了招商引资,为了经济发展追求效益,地方政府对企业劳资关系的直接参与并不积极,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宁愿牺牲社会公平而偏向雇主,使得雇主在违反有关劳动法规时可以较少或不考虑违法成本和社会后果。有的甚至官商勾结,以牺牲普通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谋取各自不正当利益。一些地方劳资关系恶化,和当地政府官员们忙于招商引资,追求GDP显示政绩,或明或暗和资本站在一起成为利益共同体的行为是分不开的。
当然,发展和扶植非公有制企业当是地方政府职责所在。相对于国企的市场实力而言,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还存在制度性障碍,负担过重,融资困难,而一个缺乏长远发展战略的非公有制企业,是不可能有能力和精力去解决矛盾日益尖锐的劳动关系的。非公有制企业实力差、负担重、地位弱、成本高,容易把成本和损失转嫁到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身上。地方政府要规范政府行为,增强服务意识,为非公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逐步解决放宽行业准入、减轻税费负担、拓宽融资渠道等影响非公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而不是给予它们法外特权,更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换来经济的一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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