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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中获悉,为更好的落实“国四条”与“国十一条”,九部委已奔赴各地督察,楼市的稳定将对省级政府实施问责制。
“问责制”,不是一个新鲜词汇,其用意在于保障既定政策的顺利到位。而我却对问责制本身存在一些想法,就此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问责制”,顾名思义,“问”字当头,以“问”入手,但如何“问”?楼市调控政策需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问责制也是如此。一般地,“问”以公对公的方式为多见,可这种方式的效果又如何呢?可以想见其一般程序:九部委督察组奔赴各地之前,通知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召开例行会议,听取地方政府汇报;督察组提出意见要求。这是一种足不出户的“问”法,做到人力成本最低化。当然,这仅仅是“问”的表面理解,而实质则是“追究”的意思。这就更模糊了,很难想像省级政府将会被如何追究,将会被追究至什么后果。
“责”,也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因为它与各地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各有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房价上,例如一些城市房价畸高,而一些城市却相对合理。我注意到,所说的问责制指的是省级政府对楼市"稳定"负总责。保障社会稳定是首要的,但对于房价我又不禁要问:何为“稳定”?涨不叫稳定,跌也不能叫稳定,可能加个“小幅”或是“缓慢”便可称之为稳定了吧!那么对泡沫严重的地区呢,是该挤还是该维持?假如这个问题不能事先搞明白,那么这个“责”也是无法被问了。又如房价畸高地区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行,会不会结果是群众满意了,政府却被问责了呢?加大保障房的推出,楼市或许稳定了,地方财政不稳定了,地方政府又该向谁问责呢?
就这个角度出发,综合理解这个“责”字,似乎并非是针对“楼市稳定”,而仅仅是指“国四条”与“国十一条”的落实。而政策的落实与最终的目的是否能划等号是有待验证的。
“制”,说明此次问责非时点概念,而将在一定时期内延续。房地产市场需要很多的制度,需要基于从一线掌握真实情况,体会民生现状,有针对性的制度。制度出来了,执行向来是最大的问题,现在,监督人去执行制度的制度又出来了,最近也有不少的违法违规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被执行、被暴光出来。但回头想想,很多制度其实一直就存在,很多违法违规行为也早就应该被清理,可直至现在,为何却不见相应的问责呢?
“国十一条”的重要内容是加大各类保障房的入市,从去年的情况看,各地完成进度不足30%——地方政府难,问责制是否也会尴尬收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