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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俑宣言》连载(10):骊山文物的乱点鸳鸯

(2011-04-25 01:26:31)
标签:

人文/考古

文化

陈景元

秦俑宣言

专著

分类: 秦陵、秦俑的是非之争

    《秦始皇陵园考古报告》说得那么清楚,代王镇上的那一个土堆,那只是汉代的、或者其他后人的墓葬,根本就不是秦始皇陵第三道城垣的“东阙门”遗址,和秦始皇陵的东大门一点关系都没有,过去很多人,用它去证明秦始皇陵存在“五十六点二五平方公里”陵园的占地,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按理来说,一些人也应该收敛一下子,自觉地收回这一种无端的想象和猜测了。然而,袁仲一等人,以骊山北麓地区,不断有重大的秦代考古发现为由,仍然坚持认为原来设想的那一个“五十六点二五平方公里”的秦始皇陵园,确实还是存在的。他在《秦始皇陵园考古报告》的“序言”中说:“秦始皇陵域规模宏阔,其核心区占地面积二点一三平方公里;另外在五十六点二五平方公里的范围,历年来都不断发现秦的遗迹、遗物,整个陵园,像一座丰富的地下文物宝库。”

 

    秦俑馆的考古学家一直宣称:在“五十六点二五平方公里”的范围之内,历年来不断地发现有秦代的遗迹、遗物。……在这里,已经发现秦始皇的各种陪葬坑180余座,各种墓葬约500座,还有寝殿、便殿以及大量的陵园附属建筑遗址,证明这是整个陵园的一部分。”既然在“五十六点二五平方公里”这个范围内出土大量的文物,肯定都是秦始皇的陪葬墓和陪葬坑。从这一个角度去看,即使没有代王镇上的那一个“东阙门”的遗址,也不会影响到“五十六点二五平方公里”秦始皇陵园实际存在的事实。应该说,如果真的能够通过这种方式,从骊山北麓地区发现每一座陪葬墓、陪葬坑的考古论证过程中,都有确凿、可靠的材料,说明确实属于秦始皇陪葬系列的话,而且分布的范围确实也达到“五十六点二五平方公里”的话,那么袁仲一等人的构想无疑也是对的。

 

    背山面水的风水宝地,本来就非常稀少,像骊山北麓这样的坐南向北、南依骊山、北临渭水的绝佳墓地,历代墓地争夺的现象,是绝对避免不了的。所以,在秦始皇陵的附近以及封土底下,有着前代、前人的墓葬,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如果骊山北麓发现的180多座陪葬坑和500多座墓葬,在没有可靠材料说明它们确实属于秦始皇陪葬系列之前,它们的存在和袁仲一等人构想中的秦始皇陵园“五十六点二五平方公里”,仍然是一点关系都没有的。然而,袁仲一要找到每个墓、每个坑、每件器物,都“定性”为秦始皇时期的,当然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相反,如果想在每个墓、每个坑、每件器物中,找到一些不属于秦始皇墓葬的证据,找到一些有违秦始皇时期的材料,相对来说,就容易多了。所谓的“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在其中”的这句话,也是很有道理的。

 

    骊山北麓地区发现任何一个墓、一个坑,若要证明自己是否与秦始皇陪葬有直接关系,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严格的考古论证,凡是不作任何实质性论证的,都应该将它“搁置、冻结”起来,让它处于一种结论“待定”的状态。只有那一些有确凿材料,能够证明与秦始皇有关的,才有资格称之为秦始皇陵的陪葬墓、陪葬坑;如果有确凿材料能够证明它们与秦始皇没有直接关系的,那就应该将它们完全排除出秦始皇墓葬系列的范围。有的文物,尽管它们发现于秦始皇陵的附近、或者就在封土堆的下面,只要人们能够找出一些与秦始皇的时代特征有明显差别的痕迹,就有理由怀疑这些文物,与前朝、前代、前人的墓葬有关。除非有非常确凿理由,将它们与前朝、前代、前人的墓葬进行有效地切割和分离,但这是要下大功夫的,是非要进行严格论证不可的。

 

    严格地说,墓葬主人是不能张冠李戴的,这应该是古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如果有人要问,这180座陪葬坑,500多座陪葬墓,为什么一定就是为秦始皇陪葬的?人们找遍了正式发表在各种刊物上,包括权威考古学家的论著、文章以及《考古报告》等材料,却是找不到任何一点论证依据的。以铜车铜马为例,人们可以看到,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在秦始皇陵封土附近发现之后,立即就被堂而皇之地冠上“秦始皇陵重大考古发现”的结论了,在随后的几十年时间里,人们从上百万字的铜车铜马“研究材料”中,对铜车铜马为什么一定属于秦代的问题,竟然没有任何一个考古学家出来说过半句有一点“考证”味道的话。如果有人以此去请教相关的专家,得到的回答几乎是千篇一律的:铜车铜马就是在秦始皇陵的封土边上发现的,还有必要再去进行什么考古考证工作吗?

 

    在秦始皇陵封土附近发现的,只说明铜车铜马出土的地点和位置,而不能说明文物本身的年代和性质。所以秦俑馆的考古学家,一口咬定铜车铜马一定就是秦始皇的陪葬品,显然是缺乏科学依据的。相反,如果能够找到铜车铜马与秦始皇的时代特征格格不入的现象,那么要将它排除出秦始皇的陪葬系列的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认定铜车铜马不是秦始皇陪葬品的理由:一是,西安东郊的秦始皇祖母陵中,发现有“一车六马”的实物,而铜车马坑之中的两辆车,却是“一车四马”的,难道秦始皇的车还不如后妃们的乘车,所以“一车四马”不可能是为秦始皇陪葬之用的;二是,两辆铜车按二分之一的比例制作,放大一倍之后的原型尺寸,车的轨距分别是190厘米和203厘米,这就严重违背秦朝推行的“车同轨”制度,证明铜车铜马不可能是秦始皇的陪葬品了。

 

    一九九七年五月,在骊山北麓的一个地方,发现了一批石质的铠甲、石质的头盔和石质的马甲,秦俑馆的考古学家便以它“位于秦始皇陵外城垣以内”为由,就被定性、定名为“秦始皇陵的陪葬品”了。这一种定性结论出来之后,立即引起考古界的一片哗然:如果对石铠甲的这种定性是正确的话,正如陕西省考古所编著的《秦始皇陵园考告报告》一书第79页所说的那样,就“可能要涉及对兵马俑坑所代表的军队性质的重新思考和定性问题”了,因为在过去发现的秦俑坑里面,是没有一个带着头盔的。所以说当年如果秦俑“定性、定名”是正确的话,那么再说这一些石铠甲、石马甲也是秦军的装备,也是秦始皇陪葬品的结论,当然就完全站不住脚了。现在看起来,这两种非常矛盾的意见,总有一个是错误的,或许两个都是错误的,绝对不可能两个都是对的。

 

   还是《越绝书》说得好:“轩辕神农,赫胥之时,以石为兵,断树木为宫室。”在人类社会的最初阶段,当然只有以石质材料,制作成各种御敌的兵器。在《国语·鲁语》中也有“楛矢石砮”的记载,石砮就是石料磨成的箭镞,它是能够用于进行实战的。至于以石片制成的铠甲,在以石质兵器为主的时代中,它当然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器材。到春秋战国的时期,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屈原的《楚辞·九歌》中,就有“操吴戈兮披犀甲”的描述;在《荀子·富国》中,也有“士皮弁服”的说法。在《演繁露》中,有“秦汉以前,多用皮甲,曰犀兕者是也”的记载。所有这些史料都说明,皮甲、皮盔,在秦汉以前就已经得到了普遍地使用;另外。还有众多的史料和出土文物证明,自战国末年开始,以青铜、钢铁材料制成的铠甲、兜鍪,已经装备了各国正规军队。

 

    完全可以肯定地说,石铠甲、皮铠甲、铜铠甲、铁铠甲,是古代军队的自身防护装备中,实际存在有四个里程碑式的发展演变过程。应该说,到了秦始皇时期,以石甲、石盔等去装备军队的必要性,早就已经不存在了。如果真的在秦始皇陵的附近地区,发现这一种远古的军事装备,恰恰能够说明骊山北麓这块土地,长期以来早就有人在此落脚,这一些原始的、沉重的先人装备,没有任何理由与秦始皇时期生拉硬扯在一起。当人们从地下挖出这一批石铠甲之时,並未发现它上面有任何秦始皇的时代信息!当人们研究秦代史料时,谁也没有发现秦始皇有使用石质装备的陋习!如果情况真是这样的话,那么秦俑馆的考古学家,有什么理由认定它们一定是秦始皇的陪葬品?难道真要让“时光倒流”,让这么一支带有“石器风采”的部队,前去精心拱卫秦始皇的陵墓?

 

    袁仲一在《秦始皇陵的考古发现与研究》一书中说,“秦始皇的陪葬区有四处:第一处位于封土西北角的1座甲字形大墓;第二处位于内城北部东区的33座墓葬;第三处位于封土西侧内外城之间的61座墓葬;第四处位于外城东侧上焦村的17座墓葬。”让人不能理解的是,第一处大墓並未进行发掘,仅在钻孔中发现一点点红色的漆皮、板灰和草木灰的遗迹,袁仲一以它“靠近封土堆,不是宗亲不可能埋葬此处”作为一种判断的依据,就认定这是一座公子高的陪葬墓。第二处33座墓,也未经任何的发掘,由于它们地处内城北部的区域,于是就认为它们“一定是秦始皇身边的内侍或者后宫”的从葬墓地。第三处61座墓,只用洛阳铲去钻探了一下,在“未发现有骨骼、陪葬品或其它遗物,实际是一些空墓”的情况之下,也被他毫不犹豫地认定为是秦始皇的陪葬墓了。

 

    至于第四处的17座墓,实际上只发掘了其中的8座,而且它们都是甲字形墓,“墓室在东边,墓道在西边”,南北作一字形排列,其中的一座墓中,有一件已严重锈蚀的青铜短剑,袁仲一认为这是秦始皇的公子和公主的墓葬。对于它们为什么是秦始皇的陪葬墓?除了拍拍脑袋之外,並没有提出任何可靠、具体的论证材料。应该说,要证明它们一定是秦始皇的陪葬墓,看来是十分困难的,但是要证明它们不是秦始皇的陪葬墓,其实又是非常简单的。因为,过去袁仲一声称秦俑坑中发现的青铜剑,出土时都光亮如新,一点锈痕都没有,而且剑体都很长,相比之下,这一件青铜剑既短又烂,怎么可能作为是秦始皇至亲的陪葬品?更为严重的还有,袁仲一至今一直坚定地认为:秦人的墓葬,都是“坐西向东”的,那么这17座“坐东向西”的墓,不可能与秦人有关。

 

    预告---5月2日发表《秦俑宣言》连载(11):秦始皇陵的墓向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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