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夫张某有外遇,我提出了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张父死亡,留有数百万元的遗产,继承开始张某作出了放弃继承遗产的决定。张某的行为使张某应继承其父的数十万元的遗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损害了我的利益。请问我是否有权阻却他这种行为,如果张某和他父亲的其他继承人搞假放弃真继承,待离婚后再把放弃继承的财产收回来,我还能否对这笔财产主张权利?
丽艳
丽艳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继承权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一种身份权。在实际取得前他是一种期待权。放弃在不违反法律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无效。”等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张某对这一放弃权利的行使,你无权阻却。因为这种权利是一种期待权,张某放弃了继承,他应继承的那份遗产不能实现,也就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张某搞假放弃真继承,待你与他离婚后收回这笔财产,这笔收回的财产,源于继承开始,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如无特殊约定,应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列。你可以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