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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菲尔铁塔”是如何被骗子和法官卖掉的?
——作家披露惠州奇案内幕之二
读过《方圆法治》、《南方都市报》等关于惠州奇案的相关报道,得知在惠州奇案中,法院在执行土地过户时,出现“同一个裁定事项(同一编号),三个不同版本”,让人震惊。那么,在惠州奇案中,相关人员是如何利用“一号三文”,把案外人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另一案外人的呢?
编号为“(2002)惠中法执字315号”的裁定书,竟然有三个不同的版本,在惠州奇案中,就是这“一号三文”,把案外人赵仪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了另一案外人罗城通的。
第一份于2002年11月15日做出,裁定查封案外人土地,这一份违反了不得查封案外人财产的规定[见最高院1998年5月19日
第二份于同月17日做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裁定案外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归薛伟使用。本案执行终结。但法院并没有终结,却又下了笫三份裁定。
第三份除了包含第二份所载全部内容外,还变更了裁项,以执代审,确认薛伟与案外人罗城通于当天达成的、以薛伟期待得到的土地使用权抵偿其欠罗城通的300万元“债务”并委托法院过户的协议,裁定该土地使用权归罗城通使用。并下达了强制执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法院规定:不能以执行调解来变更执行根据内容;无权解决实体权益纠纷,无权变更法律文书中有关民事实体权利和义务;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经惠州中院监察室查证、档案室确认及后来惠州法院开庭质证,只有第一、第二份裁定书是在惠州中院存档并生效的裁定书,而第三份未在惠州中院存档并只见于惠阳规划局、国土局档案室,显然是在第二份的基础上伪造的。
同时,惠州中院向惠阳规划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手写的格式文书,在本院档案室存档的一份提出的协助执行事项为:“按照本院二00三年一月三日作出的(2002)惠中法执字第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办理。”而发至惠阳规划局的一份则以不同的笔迹多加了两个事项:“1、以往所办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红线图作废;2、大致四邻坐标见背面。”显然,因为土地权证仍在赵仪手中,执行人员只好通过篡改协助执行通知书、宣布赵仪持有的权证作废来为非法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扫清道路。我们知道宣布土地权证作废是政府的权力,法院无权做出这样的决定。通过“一号多文”执行土地过户,显然是对他人财产的有意图谋,属于严重违法!
最高检察院的法律专家说:“虽然,在执行该调解书程序中,宏基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将该地块无偿给宏基公司拿去抵债,很明显这不符合常理,生意场中讲究的是等价有偿,如此一块地谁能够无偿给他人去抵债?何况,该公司巳经注销也沒有了法定资格。而且,在执行程序中,对这么大宗的财产权利归属似无权作出决断,应当经过审判程序来确定该财产的权利归属,仅凭宏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表态,就决定了该地块的权利转移,以一个正常智力的人来判断都可怀疑这里面一定另有隐情。因此,在调解书明显不合法以及该地块权利归属未经审判程序确认的情况下,对该调解书的执行应当终止或中止。”
上图就是同一编号的三个裁定,右边和中间的两个见于惠州中院档案室,左边的这份见于国土局。
从上图可见,发送到国土局的实际执行通知书与档案室登记存档的原始执行通知书书稿相比,人为地添加了两个事项。就是这一添加,就把以前的国土证作废,为过户案外人土地扫清了道路
2007-12-31
最高检察院主办的《方圆法治》、《正义网》对此事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