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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天下第一荒唐奇案惊现广东惠州(图)

(2008-01-07 23: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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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人生

惠州奇案

惊天假案

内幕披露

作家孑草

财经

分类: 酷霸视点

震惊!天下第一荒唐奇案惊现广东惠州

——作家披露惠州奇案内幕之一

 

震惊!天下第一荒唐奇案惊现广东惠州(图)

 现在每当赵仪走过这块土地时,就有人会问:这块地还是属于你的吗?

 

    据说,法国曾有一个叫保罗的骗子,竟然把法国标志性建筑艾菲尔铁塔说成是自己的并卖给了另一个受骗人。而现在,是法院把“艾菲尔铁塔”确认是“保罗”的并予执行,而依据的只是骗子间的一纸虚假协议;法院查清了真相,却依然把案外人的财产判给另一案外人,如此咄咄怪事,还真能在广东惠州真实发生,不能不说是天下第一奇案了!

 

土地暗中易主赵仪惊魂,仿如“大白天遇鬼”

 

    1992年,在广东省惠州市做生意的香港人赵仪经人介绍,从惠州的惠阳县(现变更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宏基有限公司购得950㎡土地一幅。赵仪按照协议付清了约定的750万元购地款。

    当时惠阳的房产低迷,赵仪并没有急于开发,但要求出让人办理过户手续,宏基公司的经理陈立宏就说:“过户要花费几十万元没必要,反正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设计图我都给你了,你将地返租给我我替你管理地。”赵仪听到这番话后就打消了过户的念头。为防意外,赵仪与宏基公司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之后,从1995年至2004年,赵仪将这快地又返租给宏基公司。

    2005年6月,随着宏观形势变化,惠阳的房地产升温,正待赵仪打算投资开发这块土地,才得知这一年的租金都交给一个叫罗城通的老板了。赵仪随即拿着土地使用证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而让赵仪万万没想到的是随后到来的罗城通也拿着这块地的国土使用证,“李逵”和“李鬼”碰一处了,这让赵仪异常震惊,派出所也感到诧异。

    赵仪马上找到了卖给他土地的陈立宏,陈说他根本不认识罗城通,土地是怎么回事他也不知道,他也没有在国土局办理任何手续。赵仪回忆说。随后,赵仪在国土局、规划局的档案中查到将这块地过户给罗城通是因为2003年3月1日惠州市中级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而且之前针对这块地还发生了一系列的官司。为何别人打官司,却拿走了案外人的土地,这让赵仪大惑不解。

 

假案拿到真判决,法院“一号三文”执行过户

 

    原来,早在2001年,一个叫薛伟的人以新鸿基公司1992年6月前向他借500万元款未还为由,向惠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双方签名的“借还款协议。”据此,惠州中院在2002年7月16日做出(2002)惠中法98号民事调解书:1,新鸿基公司在调解书发生效力三十日内偿还薛伟借款;2,如新鸿基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将新鸿基公司位于惠阳市淡澳大道950㎡(赵仪买的那块地)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薛伟。

    经查,当时诉讼双方都没有向法庭提供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证。法院存档的审判卷宗中没有开庭、调解笔录,也没有被告新鸿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薛伟在2002年11月申请执行这幅土地。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发现这块土地不属于新鸿基公司,而是宏基公司。但蹊跷的是,宏基公司法人陈立宏以案外人的身份同意将这块土地无偿抵给薛伟,并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上签了字。而一直想取得这块土地使用权的薛伟,在和解协议签订后却于2003年1月3日又旋即与罗城通签订协议:协议称其欠罗城通300万元债务,同意将这块期待得到的土地抵偿给罗来清偿债务,并委托惠州中级法院过户。

    随后,罗城通申请法院协助强制执行土地过户。针对同一执行事项,惠州市中级法院在先后一个半月内作出了三份同一案号、内容不同的(2002)惠中法执315号裁定书,也就是出现了“同一裁定,三个版本”的咄咄怪事。经惠中级法院行政庭在2005年4月7日开庭审埋并质证证实,只有第一、第二份裁定书是在惠州中院存档并生效的裁定书,而第三份未在惠州中院存档,只见于惠阳市规划局、国土局档案室。”。

    2003年1月15日,惠州中院向惠阳市规划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宣布:“以往所办建设用地许可证和红线图作废。”加的字样也是执行卷宗中没有的,显然又是执行员篡改了法律文书。“当时裁定时候宏基公司没有拿出土地权证出来这是我们法院不细致的地方,但我们以国土局备案为准。宏基公司愿意无偿拿出来替别人抵债,任何人都不应有异议。”惠州中院办公室主任王永宽面对《检察日报》的记者如是说。

    至此,通过一系列的诉讼,惠州市中级法院将案外人的财产执行给另一案外人。罗城通成为了这块950㎡的新主人。案件的一系列荒唐现象,无不表明,有人在设置圈套有意侵吞赵仪的土地使用权,显然惠州中院相关人员在执法上存在许多问题。

 

串通“两牢”人员做假案,“被告”揭发假案现形

 

震惊!天下第一荒唐奇案惊现广东惠州(图)

该案许多证据,都和这份法庭调查笔录中假案"被告"所供述的一样,事实清楚

 

    2006年4月13日,赵仪向惠州中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才是这块土地的真正使用权人。

    惠州中院执行局随即在4日20日立案组成合议庭展开调查。6月2日法官温绍东等三人经主管院长安排赶赴湖南网岭监狱及薛伟居住辖区进行调查。

    辖区派出所告知法官,薛伟83年因强奸罪判刑,91年11月出狱,长期无业。对因2003年运输毒品被判刑十二年在监狱服刑的原新鸿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珍喜进行提审,并在6月22日举行了执行异议听证会。杨珍喜交代,这起以土地冲抵借款的案子是假的,自己根本没有向薛伟借钱。“他(指薛伟)1983年18岁时因为强奸罪被判刑,1991年底才出来,一直无业,哪有钱借给我?”

    杨珍喜在接受法官调查时称,自己是白粉仔,当初宏基公司把土地卖给赵仪时,自己是介绍人,知道这块土地的产权情况。后来老乡薛伟找到他,提出用假借款协议搞这块地弄点钱花,当时杨正发愁没钱买毒品,听薛伟承诺事后可以给他好处,就在协议上签了名。他也根本没参加开庭,签收法律文书时都是在“云里雾里”吸毒时。

    杨珍喜说:“当时在参与过程中我留了个心眼,把假借钱时间倒签为1992年,而那时新鸿基公司还没注册成立,是不可能向薛伟借钱的。”

    惠阳区工商局证明,惠阳新鸿基实业公司于1993年登记,1995年注册,1997年注销,集体所有制;惠阳市淡水宏基有限公司于1991年登记,1997年注销,私营公司。

    杨珍喜说,官司成功后薛伟他们没有给他钱,他就回湖南了。现在他坦白内幕,是希望法官能将自己的揭发视为举报,报给他的服刑处争取立功减刑。

    按理既使借贷官司实有其事,也不能执行案外人的土地。但执行局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撤销用以执行违法的315号执行裁定。于是,赵仪又只好在惠州市惠阳区法院将宏基公司、新鸿基公司列为被告,对“执行和解协议书”提起撤销权诉讼。惠阳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宏基公司恶意侵害了赵仪的权利,7月25日惠阳区法院作出(2006)惠阳法民一初字笫301号民事判决,撤销了2002年11月11日薛伟与新鸿基公司、宏基公司签定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服判,均没有上诉。

    2006年9月25日,惠州市中院依据业已生效的301号判决,撤销了(2002)惠中法执字315号裁定并送达国土局,市政府也依据法院执行局的纠错裁定,作出了撤销罗城通所持的国土证。至此,一场土地纠纷的风波告一段落,当事人赵仪放下心来。不诚想,事情却马上异峰突起,变得复杂起来,让赵仪不得不踏上一条旷日持久的维权之路,弄得身心俱疲,却依然维权无望……

 

“假案”事实查清,法院执意不予纠正 

 

    但令赵仪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惠州中院作出撤销原错误裁定的第二天,惠州中院向国土局下达了暂缓执行通知函,原因是惠阳区法院对301号判决提起再审。

2006年12月,惠阳区法院作出了(2006)惠阳法民一再初第3号判决:依据罗城通的申诉,撤销第301号判决,并驳回了赵仪的诉讼请求。随后,赵仪向惠州中院提起上诉。

    赵仪将案子原委向惠州市人大反映,人大批示要求法院对98号调解书进行再审。2006年11月20日,惠州中院以(2007)惠中法再字笫4号裁定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2001)惠中法98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惠州中院审监庭于2007年2月13日、3月21日开庭二次,两次庭审,薛伟一方均没有举出证明土地权属和“借钱”事实的证据。庭审中,审判法官追问薛伟:借钱证据复印件就没有一个吗?薛伟说:没有。

    而直到2007年7月16日,惠州中院审监庭却做出裁定,以赵仪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赵仪再审的申诉,也就是说惠州法院对本院已再审的案件又裁定不充许再审。

“生效裁决两年内可以提起再审的诉讼时效适用对象是生效判决的当事人,而赵仪只是案外人,显属适用法律错误;而且是不是超过期限,能不能再审,是法院在受理阶段决定的事。而本案是法院审理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并裁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也就是己经进入了再审程序,本案已经启动了再审程序,就应该就案件实体部分进行判决而不能裁定程序驳回。”--《南都方都市报》是如此报道的。

    据赵仪本人反映,他到高院上诉,省高院受理后向惠州中院发函调卷,但惠州中院告之赵仪不允许上诉,并扣压了他的上诉材料。

    当《检察日报》记者在惠州采访期间,法院各部门对这个案件都讳莫如深。记者打通案件当事人罗城通和陈立宏的电话,双方均对记者说:“这个案子没什么可说的。”然后就挂断电话。

    不久,惠州中院将对赵仪提起上诉的惠阳法民一再初第3号判决进行二审,赵仪不无担心地说:“据知情法官透露,该案有关领导早就交待要维持再审判决.这是我能走的最后的诉讼程序了,我已穷尽了目前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法院维持原先的错误判决,那么,中院执行局就会撤销查封裁定,(惠州法院执行局利用职权将该地查封了)那罗城通便可以马上将土地办理抵押登记,这块土地我再想要回来,就更难了。”

     (欢迎网友热评此案,欢迎各类媒体深入采访报道案情真相,联系QQ:50220147,或者发邮件到:greatman_1014@163.com)

 

 

整个案件过程档案:

1、1992年,赵仪从宏基公司花750万购买950平方土地,未过户但进行了公证;

2、1995——2004年,赵仪将土地返租给宏基公司;

3、2005年6月,发现土地暗中过户给了他人,其中还发生了一系列官司;

4、2001年,薛伟作为原告,告新鸿基公司借其500万,尚欠452万;

5、2002年7月16日做出(2002)惠中法98号民事调解书;

6、2003年1月15日,利用“一号三文”裁定土地薛伟所有,但旋即又抵偿并被直接过户给另一案外人罗城通,在执行通知上添加手写内容直接让以前的国土证等手续作废,从而完成土地过户。

6、2006年3月4日,赵仪向惠阳区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诉求撤销《执行和解协议书》。

7、2006年3日7日,赵仪向惠州市中院对国土局提起行政诉讼。经质证证明,用于强制过户的315号裁定是伪造的。(执行卷宗中末见该裁定)

8、2006年4月13日,赵仪向惠州中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才是土地的真正使用权人。

9、2006年9月25日,惠州市中院作出纠正错案的(2002)惠中法执异字315号裁定,撤销了(2002)惠中法执字315号裁定,但判定生效第二天,又宣布暂缓执行。

10、2006年11月20日,惠州中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2001)惠中法98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惠州中院审监庭于2007年2月、3月两次庭审,薛伟一方均没有举出证明土地权属和“借钱”事实的证据。

11、2006年12月,惠阳区法院作出了(2006)惠阳法民一再初第3号判决:撤销第301号判决,并驳回了赵仪的诉讼请求,称赵仪无权诉讼。

12、06年11月20日根据人大的批示,惠州中院以(2006)惠中院163号再审裁定,决定对98号凋解书另行组成合议莛进行再审

13、07年1月8日、3月21日开庭二次

14、07年7月16日以(2007)惠中法再字第4号民事裁定,以赵仪超过申诉时效,拨回申诉不予再审。

15、07年7月16日赵仪在广东省高院上诉

16、07年8月16日惠州中院通知赵仪本案不充许上诉将省高院转惠法院上诉材料没收

17、2007年10月,《南方都市报》以《二牢改犯虚构500万债务假案骗取950㎡土地》为题报道案情

18、2007年12月下旬,最高检察院《方圆法治》、《正义网》分别以《950㎡土地权属之争》、《“假案”拿到“真判决”》为题,对案情进行了披露。 

凤凰网博客头条对此事的报道

雅虎首页对此事的报道

最高检察院《方圆法治》、《正义网》对此事的报道

博客中国对此事的报道

红网《假案拿到真判决导致 九百平米土地权属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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