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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伯强
5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六条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第七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价。《办法》公开了石油价格调整的操作原则,至于没有将成品油定价公式完全透明,主要的原因是避免投机。
《办法》中用到的“可相应调整”说明,第六条提供的成品油价格调整条件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办法》没有明确,是否在达到这一条件之后就必须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办法》第七条将定价方案分成三种情况分别设计,提供了一个大致的价格组成成分和形成框架,但没有定价的关键细节,如以何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参照,以及正常加工利润率如何确定等。政府对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则采取了有限透明和有选择的回避,是为了防止一部分经济实体进行成品油投机和保证政府在价格博弈中掌握主动权。
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发改委的做法?
目前中国成品油定价虽是行政定价,但已经带有市场成分。信息的公开程度,在由市场定价还是完全政府定价两种机制下,对投机的作用是相反的。但是,目前中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尽管还是政府定价,可由于中国的石油进口依存达50%,政府定价已经带有市场成分,即可能按国际油价进行公式化调整。这种带有市场成分的政府定价使得信息公开程度对投机的作用也不是很明确。因为,即使信息不公开,市场参与者也可以通过国际油价走势进行投机。比如,由于近期国内成品油价格上调预期强烈,出现买家买货不提而借用中石化库存囤油的现象,迫使中石化采取了停批的措施。
《办法》选择了不完全透明的方式,初衷是想达到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避免市场投机的目的。但是,对于带有市场成分的政府定价,信息是否公开都会导致投机,能选择的是哪一种的成本低。
首先,《办法》给出的信息是,当石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才会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对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在130美元以下,政府出于自身公信力的考虑,受到自身定立的机制约束,应当尽量按规则调整价格,或者把不能调价的情况在《办法》里说得更清楚一些。不按规则调整的成本很大,除了会影响调控者声誉,还会导致更大的市场不确定性。当然,调控者不按规则调价往往有其宏观考虑,如经济和老百姓负担承受能力的问题,在发展中国家,这是实实在在的问题。那么,能不能按规则调价,而负担问题采用其他补贴方式呢?或者,如果不能调整到位,能不能跟大家说明为什么不能呢?
其次,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定价公平性与合理性。能源价格涉及千家万户,能源企业基本属于国企,质疑调价(尤其是上调)是公众的第一反应。那么,要求政府公开定价办法的社会压力就会很大,有选择的透明是不会让公众满意的。信息不透明可能会使很多人批评政府跟垄断部门沆瀣一气,认为能源国企占据垄断地位,背后又有政府支持,公众就成了调价的牺牲者。每一次调价都是与公众的博弈,这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
最后,对于一次价格上调,买方可以提前买,卖方可以推后卖,关键是储存能力。就成品油来说,卖方占上风。由于中国的成品油基本上是国企控制,民营比例较小,只要国企不参与或配合,投机的量应该是可控的。因此,在目前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下,信息是否公开都会导致投机,但是,信息公开的社会成本可能会低一些。
(本文刊登于<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