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据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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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拆迁,即欲维权,自应理据皆备。予以吾家状况,尝咨询于京、沧二地专司拆迁案件之律师所,有文字回复:
“城中村改造补偿是按集体土地的价值补偿还是按国有圭地的价值补偿呢?
从拆迁方的角度来想的话,拆迁方为了达到低补偿且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方会想尽一切办法按照集体土地的价值来补偿。且在实践中很多当地拆迁方也是这么做的。不过很明显,这种做为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对此,最高法根据实践中出现的众多城中村、棚改补偿不合理的现象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按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直白点说就是城中村改造、或者棚改,即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应该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对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的,一般会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亦曾就询于本地律师友人,诫之以不作无理议,不作歪纠缠;尤不作崔永元第二,不作正义化身,不羡振臂一呼,应者云集;专门利己,顺便利人。非我应得,分文不取;理所应得,寸土不让。失之不悔,得之心安,斯亦足矣。
余深以为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