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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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12年至1926年期间,鲁迅一直在教育部任社会教育司第一科科长。其间虽短暂离开过三次,但时间不久就又回来。第一二次属于自动辞职,而第三次则是被章士钊免职,鲁迅就是因此而诉诸法律的。
鲁迅在教育部工作期间,工作并不繁忙,有大量的时间可以供她利用。他一方面做古籍研究,一方面搞文学创作,另一方面则分别在几所中高校任教。1925年,鲁迅任教的北京女子师范大学掀起了驱逐校长杨荫榆运动,鲁迅参与了这才轰轰烈烈的运动。他不仅撰写了大量批评杨荫榆以及她的幕后靠山章士钊的文章,与帮闲文人胡适、陈西滢等展开了激烈的论战,而且积极站在斗争第一线,直接参与了这次学潮。这下惹恼了身居司法部长兼教育部长的章士钊,随即下令免去了鲁迅担任了十四年的佥事职务。其呈文云:“兹有本部佥事周树人,兼任国立女子师范大学教员,于本部下令停办该校以后,结合党徒,附合女生,倡设校务维持会,充任委员。似此违法抗令,殊属不合,应请明令免去本职,以示惩戒(并请补交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以完法律手续)。”第二天执政段祺瑞明令照准,8月14日免职令发表。对此,鲁迅是有思想准备的,他说:“这次章士钊的举动,我倒并不为奇,其实我也太不像官,本该早被免职的了。但只是就我自己一方面而言。至于就法律方面讲,自然非控诉不可,昨天已经在平政院投了诉状了。”
根据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文官惩戒条例》、《文官保障法草案》等,像鲁迅所任的佥事一职,属于“荐任官”(在官阶中列为第三至五等),如果要惩戒,须由主管上级备文申述事由,经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审查后始得实行;章士钊想于事后再补办这一手续,而这实际上已经构成违法,结果就被鲁迅抓住了这一把柄,于8月22日向专管行政诉讼的平政院投了诉状。章士钊在答辩书中强调周树人违抗教育部关于停办女师大的部令,违反了《官吏服务令》;至于程序问题,答辩书称“乃其时女师大风潮最剧,形势严重,若不及时采取行政处分,一任周树人以部员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鲁迅在10月16日根据程序提出了一份互辩书,共六条,鲁迅在其中的第四条中,猛攻章士钊倒填日期的软肋:“查校务维持委员会公举树人为委员,系在八月十三日,而该总长呈请免职,据称在十二日。岂先预知将举树人为委员而先为免职之罪名耶?况他人公举树人何能为树人之罪?” 他说自己固然是教育部的官员,同时又是女师大的教师,“在部则为官吏,在校则为教员。两种资格,各有职责,不容牵混。”在教育部,自己是社会教育司的科长,同女师大毫无关系,所以对于章总长停办女师大的命令是否合宜从不过问,而且一向不出位去陈述职守以外的意见;而作为女师大的教师,则维持校务乃属题中应有之义。他的意思是说教育部管不着。
章士钊当然是毫无还手之力。恰巧此时因为内阁人员变动,章士钊辞去教育部长职务。 迫于压力,1926年1月16日,新任教育总长易培基自然不愿意为章士钊背这个黑锅,就以此案乃前任章总长办理为由取消了过去对鲁迅的免职处分,派鲁迅暂署佥事,在秘书处办事。1月18日鲁迅重新到部上班。稍后平政院于2月23日开会作出裁决,判定鲁迅诉胜,正式取消章士钊对鲁迅的处分。3月31日由国务总理贾德耀签署了给教育部的训令,转述平政院“依法裁决教育部处分应予取消”的结论,命令教育部“查照执行”;于是教育部正式恢复了鲁迅的职务。
在这场诉讼中,有两个人帮了鲁迅的大忙。一个是宋紫佩,一个是寿洙邻。宋紫佩是鲁迅在绍兴府中学堂教书时的学生,在北京图书馆任职员;寿洙邻则是鲁迅在三味书屋读书时的老师寿镜吾的儿子,当时在平政院任法官。在此期间,二人与鲁迅来往十分密切。寿洙邻是法官,他对平政院的内部情况十分了解,对诉讼程序也很熟悉,所以,他不断地为鲁迅提供情报,并出谋划策。有专家指出,鲁迅亲自起草的“互辩书”就是寿洙邻起草的提纲。但由于他的身份特殊,怕被章士钊抓住把柄,他自己并未公开露面,而是由宋紫佩担任联络员,互相传递情报。正是因为三人的密切配合,里应外合,才取得了这场诉讼的胜利。
这件事已经过去了九十年,现在反观这场官司,法理自然都在鲁迅这一边;但按人情来说,章士钊败得有点窝囊。鲁迅作为教育部的官员,拿着教育部的俸禄,把大量的时间都用在自己搞研究、搞创作,并兼职教书上,按理说,对鲁迅应该算是够宽松的;最主要的是,鲁迅作为章士钊的下属,却公然违背教育部的命令,抨击教育部长,显然是“胳膊往外拐”,章士钊的面上肯定下不来。如果没个说法,他这个教育部长也就没法干下去了。被逼无奈,也得免了鲁迅的职。可惜他过于着急了,虽然也向段祺瑞请示过,并特别说明“并请补交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以完法律手续”,但如果要惩戒,须由主管上级备文申述事由,经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核议审查后始得实行,事后补办手续,显然已经构成违法。这场官司,就是因为这点小小的疏漏而导致完败。试想,假如章士钊等手续完备之后再下达免职令,鲁迅怕是有苦也说不出来,只能咬碎牙往肚子里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