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主易位后
(2018-08-29 21: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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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男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 |
分类: 好看时评 |
宝马男持刀砍人在先,白衣男捡刀反击在后,在起因条件上、时间顺序上、行为逻辑上、针对对象上,解释此案为宝马男故意伤害,白衣男正当防卫,应当更加合乎法理和情理。
宝马男刀掉地上,虽非主观故意,但分明亦出乎意料,他赶紧扔下伤害中的白衣男,迅速朝自己的宝马车跑。可以推测他是逃跑,或放弃对白衣男的伤害。如是这样,已成刀主的白衣男,再继续追砍不放,就涉嫌伤害宝马男。
宝马男刀掉地上,扔下白衣男朝自己的宝马车跑,可能是去拿另外一把刀,或其它凶器。如果成刀主的白衣男做出这一判断且事后证明正确,继续穷追不舍,就是被迫自卫,或正当防卫。
若眼见白衣男瞬间成刀主,丢刀的宝马男自知干不过,不敢恋战,转身逃窜,那么已成刀主的白衣男不是即刻逃离现场,而紧追上去,砍一刀,再砍一刀,直至把宝马男砍翻在地,那就可能是防卫过当,甚至涉嫌故意伤害,尤其视频可见那最后一刀。
假设一下,白衣男见宝马男转身跑向宝马车,不是紧追上前废掉他的报复能力,而是自己转身逃跑,那么最大可能如下:很快被宝马男追上,乱刀(如果宝马车上有第二把刀的话)砍死,乱拳(据说宝马男常练拳脚)打死,被宝马车(宝马车肯定跑得比电瓶车快更比人快)撞死,总之是很难逃脱厄运降临。总之,以宝马男无理还先动手的先前可推知,以他以往多用此类手法摆平争端的前科可想像,当天白衣男如果不是做出那段视频所拍摄下的动作,那么惨遭不测的基本只能是安分无辜的他。
再假设一下,以当时的危情来看,要让白衣男在做出追击还是逃跑的生死决策时,还得先精准判断出宝马男此去宝马车是取凶器,还是逃跑,是对自己更加危险,还是自己危险已解除,无疑是强人所难。在那种紧急场合,丝毫的犹豫都可能给自己带来灭顶之灾。因而从切实自保的角度看,白衣男当时的举动是正确的。哪怕他会由此吃上官司,但他所吃官司无论怎样严重,也不至于拿他的命来偿还宝马男的命。
其实警方检方都能很容易弄清楚,宝马男的宝马车上还有没有第二把刀,或别的什么凶器。如果有,只要属于法律明令禁止携带、宝马男当日却带在宝马车上的,宝马男当时的返身猛跑,就不是主动中止犯罪,也不是自愿脱离战场,而是企图继续作恶和伤害白衣男。
宝马男开宝马车违法在先,进而导致与白衣男的言语冲突,以及率先对白衣男拳脚相加。即使那样,白衣男仍然在据理力争,小心防备。倒是宝马男上去就打,且不分部位,劈头盖脸。可见宝马男是恶意挑衅在先,且完全不计后果。
是宝马男在无理且率先动手的过程中,自感不太能干翻白衣男,或自感不太能达到伤害白衣男的目的,才转身跑回宝马车里取刀。果然他就取到了一把明显属管制范围的刀具。可见宝马男平时就有犯罪的企图。不然平白无故将管制刀具带在车上干嘛?
宝马男在由拳主转变为刀主后,返回白衣男身边,不问青红皂白,举刀就砍,可见他主观上是想致白衣男于死地。之所以没有达成目的,只是因为白衣男有防范能力,而宝马男则可能因醉酒丢失了砍杀的精准。
宝马男早已成年,知道携带管制刀具违法,也知道酒后犯法不能免责,甚至知道自己当时开车抢白衣男的道,也是犯法在先,但他还是先照打不误,后照砍不误,说明他心中根本就没把法律和规则放眼里,说明他平时就是个随时准备着违法犯罪的主,拳主或刀主。
在,仅仅是在这个意义上,有舆论说宝马男之被砍死,是“咎由自取”,说白衣男是“为民除害”,大体属于话丑理端。尽管法律上不认可这种说法。因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包括公认的好人,将“夺命权”施之于公认的坏人。
至于宝马男生前是否得过见义勇为奖,以及得奖时他那见义勇为是啥,情感上或许能撩拨一些舆论,本质上却对此案的定性、宝马男本人是否找死、白衣男有罪无罪之类,没任何实质性的关联。反过来,瞬间意外做了刀主的白衣男,当时也不会认为自己用宝马男落下的刀,反击的是一名曾经的见义勇为者,而不是正对自己生命造成严重危害的人。
何况昨天的见义勇为,今天的违法犯罪,犹如昨天的清官,今天的贪官,社会人如此剧烈的社会角色骤变,历来不乏先例。
《刑法》第二十条貌似说得很清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可是,当把眼下这起“宝马男杀人反被杀案”放进去对比,便会发现几乎每一条,甚至每一句,都可能开启律师和法官的滔滔口水。
法盲井民在仔细研读如上条款后,仅从字里行间推断,眼下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宝马男杀人反被杀”案,觉得最该得出的结论,是白衣男防卫过当,而他最该得到的处罚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有网友说宝马男那纹身,那凶巴巴恶狠狠的样子,那些个累累的犯罪前科,尤其是他死那天那副主动找事、主动挑衅的样子,分明就是不作不死,当理解为是公众对宝马男的长相恶俗,或行为凶残,注入了更多的情感或情绪。可以得到理解,无法拿上台面。
再有,假如当时宝马男持刀就砍的对象,不是这位明显有防卫能力的白衣男,而是个弱不禁风的少年,或粉面白相的“鲜肉”,估计啥“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啥“故意伤害”或“为民除害”,根本就不能成立,事件也就纯属恶性命案一桩。从这个意义上讲,宝马男遇上白衣男,先丢了理,接着丢了刀,再接着丢了命,真也算得上是合乎逻辑加顺乎天意的安排。不然,宝马男可会横行到何时?死于他拳下或刀下的人又会是谁?